看清真相!洞悉國考民法命題老師的詭計

 

 連補習班老師都會誤入陷阱之民法實例題

     考點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嗎?!

 

詭計題

 十七歲的甲,ㄧ日將(已得甲之父允許)乙所寄

 託的A物,用自己名義擅自以二十萬價金賣給善

 意丙,二人隨即交付價金及A物事後,甲之父丁

 不承認,乙亦不承認,試問A物所有權歸之何人?

 

【鬼才破詭計→科學精準審題公式之運用】

遇有『數個行為』時,先個別處理,再綜合論斷

一、解民法實例題,首先要先具備ㄧ個相當重要

    的基本觀念。『法律行為』是形成(發生、

    變更、消滅)當事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之要手段,方法(即橋樑)。易言之,除

    非法有特別規定外,若當事人間無法律行

    為者,即不可能發生、變更或消滅權利、義

    務關係。另法律行為的組成元素為『意思表

    示』。綜上論意思表示組成法律行為。藉由

    法律行為,當事人間發生、變更或消滅『權

    利義務關係』。這個基礎觀念建立了,請問

    各位:面對實例題,你的首要工作是甚麼呢?

    想想看!!

 

二、當然先尋找實例題中有『幾個法律行為』。

    然後再依所尋找出來的法律行為,作『個別

    處理』之工作。本題甲與乙間有一個法律行

    為,即債權之寄託契約。甲、丙間有三個法

    律行為,ㄧ個是債權之買賣契約,另一個是

    甲交付 A物於丙之物權行為,第三個是丙支

    付價金給甲的物權行為。本題總共有四個法

    律行為

 

三、接下來就要運用…『遇有數個時,先個別處

    理』的法理。或許有同學會問,個別處理要

    怎麼處理?記住!!處理法律行為要先檢視

    1.是否『成立』?2.成立者是否『生效』?

    若成立並生效者,即可如當事人之願而發生

    變更或消滅應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我

    們就要依找到之法律行為,個別、逐一去處

    理,其是否成立、生效。法律行為之成立

    件,分『ㄧ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即是1.當事人 2.意思表示 3.

    標的。特別成立要件是1.要式行為 2.要物

    行為 3.其他法律規定。一般生效要件即 1.

    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需真實

    無虛偽。3.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妥當

    特別生效要件就是1.附條件 2.附期限等之

    規定。在知道法律行為之ㄧ般與特別成立、

    生效要件後,就可針對本例題為『個別處理』

 

三、甲與乙之寄託契約:關於此一契約,各位可

    從一般與特別成立及生效要件,快速檢討過

    你會發現,在甲之法定代理人丁允許後,該

    法律行為已成立、生效。故甲、乙間寄託

    約有效。甲、乙間產生民法債權上關於寄託

    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甲與丙間買賣契約

(一)、依民法(以下稱本法)第153條第1項規

        定來看,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在一般成

        立要件,即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

        均有具足,故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

(二)、關於甲、丙間的買賣契約之生效與否:

      1.甲、丙契約生效之首要條件即當事人間

        需有『完全行為能力』。依題旨,甲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完全行為能力。除

        非有本法第77條但書情形,否則仍須

        第77條前段及第79條之規定,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契約行為)。

      2.本題,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在一般生效

        要件: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要素中

        因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丁

        事後不承認甲所為及所受有關 A物買賣

        之意思表示,一個要素不具足,該法律

        行為即不生效力。

     3.綜上之述,甲、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五、甲交付A物於丙之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之ㄧ般成立與特別成立要件大抵

       與一般法律行為相同(畢竟物權行為也是

       法律行為)。

     2.本題,甲交付 A物於丙之物權行為,已具

       備一般及特別成立要件,故成立之。各位

       若你無法馬上就看出甲、丙間該行為已成

       立者,那你的基礎可能有很大的問題,需

       要認真檢討充實之。

     3.物權行為之ㄧ般生效要件為:(1).物權契

       約即讓與合意。(2).有處分權。(3).不動

       產之登記;動產需交付。

     4.本題,甲丙間之物權契約,即甲要有移轉

       A物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丙需有願接受A物

       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此二個意思表示需相

       對立、合致且表意人皆要有完全行為能力。

     5.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除有本

       法第77條但書之情形外,依第77條前段及

       第79條規定,仍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

       為有效。

     6.本題,甲之法定代理人丁不承認之,故該

       『讓與合意』的要素亦不具備。物權行為

       既然欠缺物權契約這個要素,故甲交付A

       物給丙之物權行為當為無效。這邊老師要

       特別強調一點,物權行為三個要素,若欠

       缺『處分權』這個要素, 则可依本法第1

       18條、第801條及第948條第758之1來做補

       救。但!若欠缺『讓與合意』及『交付或

       登記』這個要素,則整個物權行為即無效。

 

詭計之所在

1.至於甲有無處分權限,在本題已無論過之必要。

  而這就是命題老師要藉由此一題目檢測考生,

  其『基本法律觀念是否正確、紮實』。是否用

  『嚴謹,科學的方式』來發現實例題的真正問

  題點。若你還拼命想用無權處分制度來解決,

  那你真的要檢討一下,自己的基礎穩健嗎?。

2.其他法律行為亦無檢討必要,因為題目之『答

  題指標』問的是A物所有權歸屬於何人?結論:

  A物之所有權仍屬於乙所有。

準此,只要讓閱卷老師看到考生的答案紙出現…

『無權處分』或無關『A物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之其它論述,甚至扯到不當得利物權無因性等屁

話,全都會以『文不對題;答非所問』為由,

於低分,甚至直接丟道旁邊去。這就是命題老師

的詭計

 

老師ㄧ直強調,學習法律,首重『邏輯思考、依

序漸進』。這個題目,相信很多同學在看到題目

時,馬上就想到『無權處分』!第118條、善意

惡意等問題。因為出題老師故意標示『善意之丙』

結果大家一見此句,就整個腦袋都繞在無權處分

上。但!當回頭來又碰上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問

題時。往往,整個思緒在這個時候,馬上混亂,

全部都亂成一片!有如毛線團全部纏在一起,無

法再解開。產生這個思緒上混亂之原因,只有一

個!即『不懂嚴謹,科學的邏輯依序思考』!當

然!基礎概念之忽略或不熟悉也是個致命的關鍵。

若你熟知什麼叫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法律關係,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之要件這些基本概念,並能

乖乖的依邏輯、依步驟一個一個檢討、分析,本

題真的很容易。

 

本題,命題老師的真正重點與本質,就在於讓每

個人都能依法律的邏輯、步驟逐步去檢討、分析

待都有了初步之結論,再整個合起來一起來觀察

並為論斷。很多人甚至教法律的老師,就是不肯

依邏輯、步驟去思考問題,不是一下子就跳到下

一歩,要不然就是不照順序檢討,看到什麼就反

應什麼,全然不照章法進行。如此一來,常會造

成忽略這個,忽略那個,要不然就是整個都纏在

一起,亂成一團。法律真的很簡單!只要你肯腳

踏實地,先好好的將基礎概念,整體架構學習紥

實。接下來再依個個邏輯步驟一個個去分析、

討,最後再來整個觀察、論斷,其困難何有哉!?

當然!很多時候也不能認為都是學習者的錯,我

想很多教授法律的老師不願依序、紥實、務本的

敎導學生也是個主要原因。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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