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

     ===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一、權利之本質:

1.權利之本質為『利益』,易言之,利益是形成

  權利的元素,欲知其意涵,須知何為『利益』。

2.『利益』者,即為『好處』。以私人生活而言,

  計財產上的好處與情感、身份上之好處這幾

  類即凡能滿足吾人日常生活所有財產(物質)

  精神(情感)與身份之好處,皆可稱為『私生活

  利益』。

3.面對因私人社會生活所生之種種好處,些較

  重要、共通一般性之好處,是需要法律加以

  列舉,明白宣示,並須保護,不得任由他人隨

  便加以剝奪、限與侵害的。

4.而這些受法律明文加以列舉承認之利益,並

  法律對其賦予特定力量,以為主張、保護並排

  除他人不侵害之利益,學理上即稱『權利』。

5.職是之故,權利的定義為:『受法律承認、

  護並予特定力量之利益』。由此定義內容,

  吾人可知,權利是由利益所形成,且係法律

  認、保護、賦予力量之利益。

6.倘該利益屬於關於「財產性」者,學理上便稱

  之為『財產權』。若關係精神面、身份面者,

  因不涉產權,故稱為『非財產權』人格權

  身份權即是。

7.財產權依其『對另權利主體得有所期待』以及

  『直接對物為支配、控制』之利益內容,分為

  『質權』、『物權』以及『準物權』與無體

  財產權』四大類。

8.至於非財產權,依其利益屬性包含人格權與身

  份權二大類。其中財產權之物權、準物權,

  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屬於『絕對性』之權利,

  即可對任何人主張自己擁有此權利,且任何人

  均不得任意侵害之。而債權因僅能對『特定人』

  為主張,對其他第三人則無從主張該權利,所

  以屬於『相對性』權利

 

二、權利之力量:

1.法律為了保護權利,故賦予特定力量,使權利

  得透過此一力量加以彰顯並達其目的。

2.一般而言,權利(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有四種主

  要量(權能)請求力()、支配力()形成力

  ()與抗辯力(權)。

3.力量之賦予在於使權利主體藉此力量(權能)

  以外為特定主張與抗衡,使該權利滿足更趨

  圓滿。

 

三、法律上之利益(重要利益)

此之不同於權利者,乃在於該利益雖尚未到法

律明以承認、保護並予以力量,但其利益性質

與重要性已經幾乎快達到權利範圍(一步之差),

是以學者特予以「權利般待遇」或法律以特別

規定給予程度上保護。例如現行民法尚不承認

「夫權」、「妻權」因其係家庭和諧圓滿

礎,故民法第195條特將此利益予以程度上保護。

 

四、純粹利益:

1.純粹屬於個人性、主觀性利益或該利益範圍

  從定,例如情書、時間、營業等利益。

2.例題:台電公司因施工挖斷電纜線,造成附近

  商家電,該日無法營業,營業額受損。因營

  業之利益性質上屬無從具體計與確定其

  數額』故只能認為係一『純粹經濟利益』而非

  權利,既非權利自無法為任主張之。

 

五、義務與責任:

1.義務乃源自『為滿足權利而為特定之作為或不

  作為之觀念。

2.權利之目的在於獲得『滿足』,實現該權利之

  最終的。既在獲得滿足,勢必要有人以作為

  或不作為來使其滿足。而此一負滿足他人需

  要者,即負有義務。

3.綜上所論,義務就是在滿足權利。原則上

  權利在必有相對應之義務』此權利有存在價

  值,權利若使之滿足的義務又何必有之?反

  言之,有義務者亦有權利主張者存在。

4.責任本質上即為義務之『擔保』。擔保在法律

  上不是制裁之意,此為相當多人誤會。擔保

  係種保障或保證作用人之通性在於喜歡享

  權利。願負擔履行義務對於負有義務者,

  法律又該用何種方式來令其依誠信原則,如期

  履行呢?

5.法律針對此一問題,設計出『擔保制度』。

  負有務者應以自己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作為

  義務的當』或『保證』。倘自己不履行或

  怠於履行義務,造成權利人之損害則要實現擔

  保,即以自己的財產為範圍來補權利人之損

  害,以為公平。而這個擔當(證)學理上即

  為『責任』。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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