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致命之基本法律觀念錯誤】
造成分數上之大失血!!!
網友所提之民法題目
甲受乙脅迫買賣並移轉A物所有權,嗣後乙將A物
無償贈與予丙。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本題相當有趣,因為透過本題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之思維過程中,可以充分測試出解題者『基本法律觀念』
是否紮實!!!其中某網友針對本題予以回覆,就其所寫
內容以觀論證有據,架構體系清楚,詳細解說當事人間
之法律關係,從解題形式而言,相當不錯。但是!若仔
細觀察其內容,居然出現相當多【致命之基本法律觀念
錯誤】,此些錯誤皆足以使之功虧一簣。此間亦透露出
大多數考生皆因『基本法律觀念不夠紮實不合於法律科
學邏輯』,造成分數上之大失血,誠屬可惜。
本題真正的關鍵考點在於...『第92條第2項與第801條、
第948條善意受讓制度,兩者間何者應優先適用?』
通說均認:『因受脅迫而為意思表事者,依第92條第1
項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後,應優先受到保護,善意第
三人遇此情形,並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詳細理由
請參閱該部份之相關書籍,於此不於贅述)。
以下我採用『授課解說式』來說明本題當事人間法律關
係,其內容非屬正式之『解題模式』。於此先於強調之。
首先甲與乙間有3個法律行為,一個買賣契約,一個是A
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另依為乙移轉價金給甲之行為。乙
丙間有2個法律行為,一個贈與契約,一個是A物所有權
移轉行為。準此,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正確的說,可
析分如下:
(一)1.甲依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買賣與A物所有
權移轉之意思表示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與A物
所有權之讓與合意,均因欠缺一方之意思表示
而不成立,因此甲乙之買賣契約與A物所有權移
轉行為,均不生效力。甲仍為A物所有權人。
2.乙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第153條第1項)但A物
所有權移轉行為,因乙無處分權,故該物權行
為依第118條第1項規定,效力未定,需甲之承
認,始生效力。甲不承認且因係受脅迫,此時
甲得對丙主張第92條第2項之規定,應優先善意
受讓制度而適用之,依第767條與第179條為所
有物返還以及『占有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
占有。
綜上所述,甲得對丙依第767條與第179條為所有物
返還以及『占有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占有。
(二)1.甲若因受到乙之脅迫,而在『意思自主決定權』
(人格權之保護範圍)受有實際損害,得依第18
4條等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另甲
依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其買賣契約與A物所
有權移轉之意思表示後,核其題意,乙並未取
得A物所有權之利益,簡言之,甲對乙應無此部
分之不當得利可得主張。(關於乙占有A物之利
益,若要再談,實屬冗長,故略之不談)
2.甲自乙處,獲有價金之給付,今甲撤銷該買賣
契約,乙得依第179條規定,對甲主張該價金之
不當得利返還。
(三)丙因該有效之贈與契約,而在甲對其主張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時,而未獲履行,此時丙得依第410條
與第411條之規定,對乙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在看完上述解說之後,老師有感現在國考生大多數
都呈現『基本法律觀念不夠紮實,不合於法律科學
邏輯』,造成分數上之大失血,誠屬可惜,故徹底
紮實基本法律觀念才是真正輕鬆上榜之最省力關鍵。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解說095633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