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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迅速輕鬆理解、吸收並運用法律之技巧

   ---從一位臉書網友之問題印證此一技巧---

 

某網友(國考生)提問

請教各位前輩,刑法總則課本在不純正身分犯的

舉例有294、163,對此感到相當疑惑。一般是舉

272直血尊關係是基於期待可能性的罪責加重我

能理解,而且無此關係者,仍可成立271。但163

的公務員也是基於期待可能性的罪責加重?這點難

以理解,因為一般公務員不都是構成要件要素嗎?

(如121),如果是罪責要論述時要寫在罪責。但不

變的是不具備此身分仍可成立162。再來也沒道理

期待公務員就不會縱放人犯阿。

294更奇怪了,因契約上或法律上成立的保護義務

如果是罪責要素也是基於期待可能性? 但不合理的

是不具備此保護義務並不一定成立293,因為293

限作為方式才能違犯,但如果用不作為方式又不具

備保護義務並不會成立293,所以不懂為什麼要舉

這例子?!

 

【陳老師之答覆與印證】

針對此一問題,首先你須要從『刑法基本概念與根

基』著手並紮實,才能正確且全然瞭解你的問題出

在哪裡,『純正身份犯』乃指該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主體必須具備法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

始能成立該條罪例如刑法『瀆職罪章』內所定之各

罪,必須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為瀆職行為時,方能

論罪科刑。若不具此身份一般人,縱使為本章所

列之行為,亦無法論罪(罪刑法定原則)。

 

『不純正身份犯』乃指該特別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主體包含【一般人】與【具備法定身分或特定關係】

只是具備該法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者,若為此一行為

『刑罰』方面會較一般人科以較輕或較重之刑罰。

若從此一【基本法律概念】去紮實,自然你就會對

你所疑惑的問題,迅速得以解決,並且可以輕鬆去

分辨課堂上或書本內所舉的例子,是否正確、妥當。

 

行為人之『罪責…期待可能性』有無等等,那僅是

立法者立法時考量哪一種行為其行為主體應否設定

為『一般犯』『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

並且以『何種刑罰,應該比一般人較重或較輕刑罰』

之立法考量因素而已若僅依此而做為判斷該特別

犯罪構成要件否為『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

犯』,恐怕會產生如你所面對之疑惑。

 

記住!!!這個理解與吸收技巧……

【先對基本法律概念去瞭解、紮實並以此為根源,

再去觀察與推理其所衍申之學理】,如此方能既

真實且正確快速、輕鬆掌握整個法律原理原則,臨

而不亂。

 

刑法31主要之規範用意乃在『解決一般人

具備法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共犯純正身分犯之犯

行為時』如何對該不具身分之一般人給予刑罰

者『一般人與具備法定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共犯特

犯罪行為時』,應如何論其刑罰之輕重而已。若

該條為說明、判斷『純正身分犯』或『不純正身

犯』之例子或依據,將會是邏輯矛盾以及基本概念

謬誤之體現,考試時千萬不可以如此為之,於此,

一並敘明。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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