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刑法經典實例題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示範一】
本題可以精準測試考生甚至教刑法的老師基本
觀念是否紮實!以及書寫答案時,解題者是否
合乎科學邏輯、循序漸進與架構嚴謹之程度。
【經典試題】
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
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
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
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
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臺灣甲,
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
得款新臺幣數億元。後詐騙行為暴露,為當地警方所
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
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設定給分指令】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以下給分指令內容共46行,約計2頁之國考答案卷篇幅。
(一)、本題針對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首應探究者乃其在外國所為之相關詐騙行為,
有無我國刑法效力之適用:
【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之標題】
1、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以
下稱本法)第4條著有明文。【立論法條】
2、犯罪行為地與結果發生地,不在同一刑罰法
規效力所及之地域者,學理上稱之為「隔地
犯」。乙、丙、丁就其在外國因詐騙行為所
得之金錢,匯回本國,應認我國亦屬犯罪之
結果地,仍在我國刑法適用之效力範圍內。
【簡略為考點概念闡析,隨即套入案例事實,
以充分利用時間與篇幅快速解決先位問題】
(二)、甲、乙、丙、丁之行為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
1、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
。。。。。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
。。。。。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
。。。。。為加重詐欺罪。此觀本法第339條之4規定自
。。。。。明。【可能該當名之法條】
。。。2、本法第339條之4第2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
。。。。。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
。。。。。正犯。此外,同條第3款 乃以電信、網路等
。。。。。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
。。。。。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之不特定、多數性詐
。。。。。欺行為類型。
【考點概念闡析…簡略說明法條之內容】
。。。3、本題乙、丙、丁基於主觀詐欺犯意之聯絡,
。。。。。進而共同實施以電信通訊、對不特定多數之
。。。。。公眾為本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行為,並取
。。。。。得新臺幣數億元,顯已既遂,且均具有違法
。。。。。性與罪責。準此,乙、丙、丁之行為依本法
。。。。。第28條與第339條之4規定,成立加重詐欺罪。
【套入案例事實】
4、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
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
犯(大法官釋字第109號)。學理對此稱為
「共謀共同正犯」。甲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
思,事先與乙、丙、丁為詐欺犯罪之同謀並
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為,核其性質應
屬共謀共同正犯,與乙、丙、丁共同成立加
重詐欺罪。【以考點概念闡析並直接套入
案例事實之方式,論斷甲之行為】
(三)、1、本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其規範之性
質,乃針對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該
類型應認屬於學理上所稱複行為犯之『同
質之多行為犯』。即在特別犯罪構成 要件
上,就已預定存有數同種行為(複行為犯),
如偽造犯、散佈犯等。準此,行為人縱使
反覆為多次該犯罪行為者,仍應論以一罪。
【說明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性質】
2、承上述,甲、乙、丙、丁所共犯之加重詐
欺行為,縱前後300次,依同質之多行為
犯理論,僅以一罪而為論斷。此外,甲、
乙、丙、丁之行為雖同時充足本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與第3款,因均屬本罪之
加重條件,該四人之行為論以加重詐欺罪
即足之。於此,一併敘明。
【套入案例事實,形成結論】
結論:本題甲、乙、丙、丁之行為,有中華民國刑法
之適用,且均成立本法第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
詐欺罪。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解題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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