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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你不可錯過的解題新趨勢與分數秘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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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秘辛   

    拼命堆積學說、理論為答案

   真的就可以得取高分嗎???!!!

 

實例題型主要在精準的測試習法者,對『基礎

法律觀念是否紮實、嚴謹』同時具體瞭解該解

題者,是否能正確的適用法條與法律制度。此

一論點,亦可在近10年之『四等特考或普考』

之法律專業應考科目中,得到具體證實。

 

以往『四等特考或普考』多以申論題型為命題

方式,鮮少有實例題型,因此只要肯死背的考

生,不管是否真的瞭解法律原則、概念、制度

之意涵,皆可應答題目,甚至考到高分、上榜。

但是!當有一天在工作崗位上,遇到真正之法

律問題時,其反應與態度,常令人民覺得『這

真的是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嗎?!』有鑑於此一

嚴重問題,希冀拔擢真正務實法律知識之依法

行政公務員,因此開始進行試題改革,大量採

用『實例題型』,因為只有實例題型方能徹底

淘汰只會死背,不知其意的考生,並且落實

『基礎法律觀念紮實、嚴謹的科學邏輯思維』。

 

這就是為何『四等特考或普考』的法律專業應

考科目亦大量採用實例題為命題方式之主要理

由。只可惜大多數國考補教老師皆未能參透此

一實質意義,誤以為『四等特考或普考』似乎

越考越難,頗有類似三等之程度,因此大量教

導學說、理論、專論、實務見解。更嚴重者讓

考生以為只要拼命堆積學說、理論為答案即可

得取高分。

 

此一背道而馳之做法,反而使落實『基礎法律

觀念紮實、嚴謹的科學邏輯思維』的測驗目的

蕩然無存,造成萬千考生疲於奔命,失其方向

實令人扼腕,感嘆萬千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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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考試鬼才明師陳一夫(2)

  2016申論與實例題型新趨勢答題技巧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國考新世紀最具顛覆傳統擬答迷思的強勢力!

  讓閱卷老師忍不住依其架構一層一層看下去,

  感受到最大的震撼,最後驚嘆道:『總算讓我

  看到展現法學嚴謹科學,真正學過法律的考生』

 

我國之法律規範主要源自於德國法制精神與內容

德國法制精神建立在概念嚴謹的邏輯與藝術架構

國考典試委員大多留學德國,承襲一板一眼科學

邏輯正確的日耳曼嚴謹態度。因此他們皆以德國

目前流行之 『金字塔型解題思維與模式』 當做

是我國現在與未來批閱並且決定分數的主要趨勢。

所以,身為考生的你,怎能不好好認識並學習…

要更進一步體驗金字塔型解題思維與模式,請繼

續觀看本資料夾內各法律科目之解題示範。

 

    技術上榜鬼才明師陳一夫 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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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例題之答案(結論)正確與否

 真的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嗎?!

 

某位考生所問的刑法實例題

甲趁乙家裡都無人在家時,放火燒乙的房子,房子

起火燃燒後,經人立即通報消防隊前來滅火。消防

隊員丙抵達現場時,奮勇入內滅火,結果被燃燒掉

落的橫樑壓到背部,背部受傷。問甲對丙之受傷結

果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思考方向之一

本題先假設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要該當本罪,依【科學精準審題公式】

會發現有兩個『問題點』:

問題1.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要件主觀傷害之故意?

問題2.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思考方向之二

若認為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

罪。要該當本罪,同樣的你也會發現有兩個『問

題點』:

問題1.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要件主觀之過失?

問題2.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將是最主要之問題點!

大家用心思考一下吧。順便檢視自己的【基本法律

觀念是否紮實】。第三人(丙)之自己的行為及燃

燒掉落的橫樑(客觀現場之環境因素考量),應該

是決定有無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之關鍵點。

 

容我再補充一下,其實在探討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

要件主觀傷害之未必故意或者是甲對丙是否具有構

成要件主觀之過失時,還有一個重要的判斷點:

甲就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能預見其發生,且容許該

結果之發生?易言之,甲可否預見消防人員或其他

人會因救火而受到傷害,並且容許該結果之發生?

或者甲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事?

坦白說,若此皆非甲主觀依客觀情形判斷所能預見

並防止者,我想甲之行為即不該當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或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時

不必再判斷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有無之問題。

於此,一並敘明。

 

鬼才明師的看法

各位,你還在思考本題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

傷害嗎?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正確答案到底是什麼?!

依我所見,正確答案為何,根本不重要!因為對法

律問題之判斷,解釋本來就容有不同『解釋方法』

以及『立論核心』,所以針對同一個問題,常常會

有肯定說、否定說、甲說、乙說等等,連實務都相

互見解不一。這個道理國考閱卷老師當然也很瞭解,

他們深知考試主要目的在於檢測考生面對問題申論

題或實例題時,是否『正確發現問題點(即考點)』,

然後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謹扎實的基本法律觀念,

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序漸進的『解決問題』。

所以,只要你在解題時不要出現以下情形:

1.先論述甲之行為成立本法第173條之放火罪,並

  且用相當篇幅說明放火罪(包含先以…合先說明

  之方式論述)。

 因為這都是屬於【文不對題】或【偏離題旨】!明

   明答題指標清楚指示→問甲對丙之受傷結果應負何

   種刑事責任?因此甲之放火行為成立何罪,實在與

   本題無關,既然無關考點何必論述?!這種【文不

   對題】或【偏離題旨】正暴露解題者不懂『直接針

   對問題而為有效解決之弊病』,當然是閱卷老師所

   厭倦且因此直接給予低分的主要因素。

2.未引用『立論法條;根據法條』僅簡略說甲之

  為如何如何…或者根本不知問題點為何,胡亂

  測不知所云。

 ★此即展現解題者『不懂如何審題,不能發現問題』

   之缺點,同時也呈現無法『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

   謹紮實的基本法律觀念,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

   序漸進的解決問題』。分數當然不高,甚至相當少。

3.引用太多不必要『學理論述,學說理論與實務見

  解』以致偏離題旨甚至畫蛇添足。

 ★形成長篇大論,冗辭贅述加上廢話一堆,不懂做答

   時間與篇幅之有效掌握,當然會讓閱卷老師厭煩。

 

準此,只要做答時,避免上述3個『致命低分點』,

縱使你認為甲無、有故意或無、有因果關係與客觀

可歸責性並以此為答案內容與結論,坦言之,都不

重要。因為重要的是…

面對問題(申論題、實例題)時,是否『正確發現

問題點(即考點)』,然後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謹

扎實的基本法律觀念,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序

漸進的『解決問題』

 

這才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這從我一個學生參加

 101年警察特考,刑法乙科第四題寫了5、6行就因

時間到而被強行收卷,事後該題竟還有20分!老師

請各位靜心想一想,然後回答我………

答案(結論)正確與否,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嗎?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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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法律學習、解題之新觀念與重要技巧

 

 申論與實例題新趨勢之金字塔型解題技巧    

           

            『NO分數NO talk』  

       法律真的很簡單,只需熟通基本概念

       解題真的很容易,只要掌握邏輯論證

 

一題法律申論或實例題,要用多少時間?多少篇幅?

怎樣的鋪陳方式與內容才能得到令人滿意的分數呢?

現在!我必須鄭重告訴你,也請你務必相信下列的

觀念:

法律真的很簡單,只需熟通基本概念。

解題真的很容易,只要掌握邏輯論證。

這是我教授國考法律專業科目近10年來,最想表達

給所有國考生的理念。

 

透過『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與之解題,更令我相信

上述的理念。國考法律科目之申論或實例題,不論

題目內容多冗長,最多只需35行(國考標準答案紙

的格式)以內,就可以『針對考點以最流暢、最科

學的論證方式為洗練的回答』。

 

或許現在的你正在納悶,漂亮的分數真的有如我所

說的那麼簡單、容易取得嗎?!我相信,當你看完

我所示範的『金字塔型解題模式』,再回頭觀詳坊

間補習班之所有解題書籍與教學內容,你會瞭解縱

使你願意苦讀,死背,卻仍然對『分數』有著茫然

的無力感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技術上榜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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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戰勝全國考生!你必需體悟這句話(上)

 

      當我向你要一杯酒時,你千萬不要將

      這杯酒倒進一桶水裡,然後拿給我,

      跟我說這桶水裡,有我要的那杯酒。 

              大法官陳敏教授

 

這段話是現任大法官陳敏教授,昔日在課堂上常對

我們耳提面命的『誡令』。尤其在每次考試前,他

更是強調此一觀念。多年來我一直從各方面去研究

及驗證這段話。終於發現到在這段話後面深藏著一

個祕密!一個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號令分數的秘密。

此時的你,或許正納悶這個秘密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現在!老師就詳細地為各位揭開這段話後面所深藏

的秘密…

(一).當我向你要一杯酒時

     這句話從表面上看來,似乎不具有任何意義。

     其實已經很明顯向考生指出『你該讀些什麼

     書』『該熟悉的考試範圍』以及『面對考題

     首之務乃在於審出考點(問題點)』。既然

     對方要的是『酒』,那麼在對方提出要求之

     前,我們應該先準備酒以待之。或許各位會

     問:『酒有很多種,我哪知對方喜歡喝什麼

     酒?又該準備哪些酒?!』我深信專業的國

     考補教老師一定是針對考生所報考之類組、

     等級(如三等或四等),精準為其設計與畫定

     典試委員命題範圍內所需熟悉之法學概念,

     重要法條與焦點學理。最重要的是幫考生排

     除繁多且不易考之法條,學說與實務見解。

     簡言之,就是讓考生越讀越少,越讀越精並

     且隨時傳授能快速記憶輕鬆吸收的各種技巧。

   一流的老師會精準的為考生準備好對方喜歡

     喝的酒,並使之熟悉此些酒的特性與效力,

     讓考生好整以暇,輕鬆以對。

   二流的老師會讓考生拼命將所有的酒全部都

     收集,且使之填滿整間房屋,當要使用時,

     卻因凌亂而忘記置之何處。

   不入流的老師只會硬塞給考生連自己都不知

     到底是裝酒還是水的桶子,而且害怕不夠還

     死命的丟給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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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戰勝全國考生!你必需體悟這句話()

 

(一).當我向你要一杯酒時:

     這句話的另一個指標性意義就是:當你在面對

     任何申論或實例題型,務必先仔細、冷靜的觀

     察題目內容,然後精確的找到出題老師設定在

     題文內之問題點(即考點),也就是出題者所要

     的『那一杯酒!』。 殊不知多少考生甚至包括

     補教老師在解題時,一看到題目總是習慣性的

     使用『反射性猜測或直接串連答案』之觀題法

     更嚴重的情況是胡亂掃描題文,完全不依題旨

     的『自我創造、改編題目』。如此一來,不但

     沒給對方他想要的那杯酒,還犯了拿錯酒或以

     水代酒這種最足以致命之『文不對題』的荒謬

     錯誤。此正是『會讀書者不一定就有好分數』

     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唯有申論題與實例題之『科學審題

     公式』,才可以讓擁有此一科學審題本領的考

     生在最快的時間內,精準的找到出題者所要的

     那杯酒(就是考點!)。千萬別小看『審題』這

     件事,因為審錯題往往影響答案內容之正確度,

     進而造成你辛苦一年所背熟之學理知識,當下

     化為烏有,徒勞無功。

 

(二).你千萬不要將這杯酒倒進一桶水裡,然後拿給

     我,跟我說這桶水裡,有我要的那杯酒:

     此段話更是彰顯出任何人皆可『號令閱卷老師

     依照你在答案內所設下的給分指令,給你所想

     要之分數』最精華所在。而這個如何透過答案

     一步步架設『給分指令』,如何避免將酒倒入

     ㄧ桶水的要命錯誤,完全需要靠【精準審題公

     式】與【金字塔型解題模式】,方能發揮號令

     分數之終極效用。縱使遇到你沒讀過或不熟悉

     答案的題目,皆可照樣號令閱卷老師給你相當

     的分數。

     各位,請放下深植你大腦中那些『大題小作;

     小題大作』『要拼命以學說、理論充實版面,

     避免寫太不豐富』迂腐過時的枷鎖與累贅。

     就是因為對自與分數充滿恐懼及擔憂,才會

     讓你做出將酒倒入桶水的要命錯誤。

 

從現在起,你不必再讓補習班續嚇唬,你可以無

無懼的擁抱分數,充滿自信寫出答案內的每一

個字,別忘了!你本來就該享幸福愉快,而越幸

福快樂的人,就會比別人擁有更豐沛的分數與財富。

而這份幸福快樂來自於你懂得…Only Pay For分數

透過陳敏教授的這段話,讓我有機會為各位揭開一

個長久以來被埋藏之分數秘密。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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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考生分數高低之閱卷準則     

    

     當我向你要一杯酒時,你千萬不要將

     這杯酒倒進一桶水裡,然後拿來給我

     跟我說這桶水裡,有我要的那一杯酒

 

我再度引用現今我國行政法主流學者陳敏教授

昔日常對我們耳提面命的一句話:當我向你要

一杯酒時,你千萬不要將這杯酒倒進一桶水裡

然後拿給我跟我說這桶水裡,有我要的那杯酒。

如果你是閱卷老師,面對一題相當基礎又通俗

的題目而大多數的考生卻千篇一律的援用補習

班那套小題大做』的『無益論述;離題式的拼

命充版面』請問各位你煩不煩?火不火!難怪

國考闈場盛行著一句話:『襄閱委員一看到補

班擬答式的答案,就先丟到一邊去』。

 

當閱卷老師看到我們如此清新又明快的直擊考

點,既流暢且論證有據的答案,他會恨不得將

所有人的分數全灌在你一個人之身上,因為你

直接給他一杯迷魂酒,並且這杯美酒讓他通體

舒暢,任你欲取欲求。

 

我深信,補習班最能讓國考生心動的宣傳廣告

詞,絕非是『學費享優惠,報名送贈品』或者

『超高錄取率,報名xx公職一生幸福』這類

『文不對題』的廣告詞。因為,所有的考生要

的是『分數』!『足夠上榜的分數』!

 

接下來...

將讓各位見識到一個你從未聽過的解題關鍵理

念:在考場上,當你書寫答案的『第一行』甚

至『第一個字』時,已經決定你本題之分數。

 

      技術上榜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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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考生面對申論與實例題

 

    不知如何動筆之主要原因

 

國考生面對申論與實例題不知如何動筆的原因,

究其核心,主要肇致『鮮少接觸』『怕受挫折』

『自信不足』『錯誤引導』『欠缺方法』『懶

於動筆』等,仔細觀察這五種原因,竟然呈現

出一種互為因果環環相扣之奇妙關係!!

 

大多數考生面對以申論題型為應考專業科目之

命題方式時,尤其在法律專業科目中,更是大

量採用實例題為出題主要方式。考生因為在校

期間就鮮少接觸、思考與練習該類題型。鮮少

接觸自然陌生,容易形成怕受挫折之憂患意識。

此時,最重要的就是補教老師的啟蒙與引導!!!

 

然而綜觀目前坊間國考補教老師,在授課時大

多致力於學術之教導,幾乎不談如何解題!或

有者亦是草草帶過,簡單交代。其中最令人氣

結者,乃在教導考生如何解題時,竟然為錯誤

引導!!灌輸學習者有違解題之科學思維模式

而且相當謬誤的解題方向與內容,因此造成眾

多考生道聽途說,積非成是,文不對題之解題

觀念。

 

而在錯誤引導,不良示範之下,考生常因觀其

老師解題內容或題庫書籍之冗長艱澀以及大量

引經據典,誤認解題應如此書寫,致使倍感壓

力,十分受挫。抑或過於簡陋,讓人觀其文而

不知所云。除此之外,因為欠缺正確解題方法

當然會自信不足,不懂靈活應變之道,久而久

之即懶於動筆,躲避解題,埋首書堆。

 

綜上所述,『錯誤引導』與『欠缺方法』乃考

生面對論與實例題不知如何動筆之首因,並

依此形成其他因,互為因果,循環不息。

鑑於此,我希望能夠藉此開始鼓吹、傳導正確

之申論與實例題『解題觀念』以及『科學方法』。

 

      技術上榜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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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實例題之演練,方可檢視

       考生基本觀念是否紮實

       與邏輯思維之正確程度

 

上述這段話是法律實例題之引進、提倡演練法學鴻

儒王澤鑑老師二十幾年前最影響性之法學核心理念。

他強調:德國法學教育最重視的就是『法律實例題

之演練』,甚至設有『法律實例題演習課程』。因

透過以法律實例題為平時作業或考試命題模式,

有以下指標性關鍵功效。

 

精準的檢視習法者,對『基礎法律觀念是否紮實、

嚴謹』除此之外,也能同時具體瞭解該解題者,是

否能正確的適用法條與法律制度。易言之就是『知

道此一法條或制度是在解決怎樣的社會事實;這個

社會事實需要哪種法律,哪一個法條或制度來解決』。

 

準此,習法者必需建立『概念形成法條,法條形成

制度,制度形成法典』之正確、基本法學觀念。而

在此一觀念的作用下,自然就會嚴謹的,仔細地瞭

解每一個形成法條之法律概念的真正與完整意義。

例如: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明知』,『並有意』或者『使其發生』

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者『以故意論』。

 

以上所有用【括號】圈註起來者,皆是法律概念數

法律概念共同組成刑法第13條第1項與第2項。請

各位(甚至教授法律的老師們),能不能夠對上述

有用【括號】圈註起來之法律概念,全部都可以

整、嚴謹的表達其意義?甚至可以舉出適合之例

來讓大家都清楚得明白?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法律

素養都無法熟通、完整,縱使滿口深學說,理論專

論等,都是屁話,都是嘩眾取寵,花拳繡腿,華而

不實。

 

因為連組成法條的所有概念都無法全然知其意義,

想必此一法條自然也無法真正的了解內容意涵,既

然無法知其意,又怎能達到:『知道此一法條或制

度是在解決怎樣的社會事實,這個社會事實需要哪

種法律,哪一個法條或制度來解決』紮實基本觀念

的要求?!

 

而這種不夠紮實與嚴謹的基本法律觀念,一遇到實

例題型,自當缺點全數曝露,哀聲連連。難怪考生

甚至是老師都不敢、不願真正的去練習、完整的解

答實例題,因為,這是最殘酷、最嚴格之面對自我

最直接以及深處之不足與欠缺。

 

      技術上榜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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