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申論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真正的考生,觀看補習班之擬答
不是在於比對自己的答案對不對
而是在檢視面對題目時,是否冷
靜觀察思考及基礎法學概念紮不
紮實。因為夠紮實之考生,一眼
即可看出擬答內諸多的謬誤。
【經典試題】
何謂「單純之沉默」?何謂「默示之意思表示」?
試從民法規定說明之。
【科學精準審題公式之運用】
本公式運作之第一件事就是『答題指標』之內容
解析與答題方向、範圍的確定。本題『試從民法
規定說明之』,意謂著對題文所示之兩組法學概
念,其意義必需以民法相關之規定為立論的基礎
並藉此分析出兩組法學概念的意義。如此方屬於
『切中題旨』,直接給閱卷老師出題者所要的…
那一杯酒。
考點:測驗考生『審題功力』與『法條貫通程度』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內文計25行,約佔答案紙1頁2行之篇幅
『單純之沉默』本質屬『事實行為』。『默示之
意思表示』則屬『法律事實』。兩者性質迥異,
不可不辨!準此,依民法(以下稱本法)之規範,
其概念可分別闡析如下:
【邏輯式引言法---先點破兩者屬性上之不同,
藉此展開主題論證內容】
(一)、單純之沉默概念:【依題旨而為命題】
1.按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
律行為,其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
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
視為拒絕承認。此觀本法第170條第2項規
定自明。此外本法第80條,第302條第1項
等規定均同此理。【立論法條】
2.依本法第170條第2項法文規範意涵可知,
受催告之本人,在相對人所限定確答承認
與否之期間內,因未為任何客觀表示行為
此時相對人對於本人單純之沉默,無從得
知其主觀有無承認之法效意思。基此本法
特別將該沉默擬制為『拒絕之表示』,使
該無權代理之法律行為終局不生效力。
【考點概念闡析---從法文推衍出意義】
綜上所述,單純之沉默乃指當事人既未明示
其意思,亦無法藉由其他事實,推知其法效
意思之事實行為。【結語】
(二)、默示之意思表示概念:
1.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
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法第153條
第1項,著有明文。【立論法條】
2.默示之意思表示與明示,均須以『法效意
思』及『表示行為』為其組成要素,屬於
意思表示之方式。因此本法第153條第1項
明定表意人之表示行為,雖非直接令相對
人知其法效意思,但若能讓相對人間接推
知其法效意思者,與明示同其效果,在相
互間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
【考點概念闡析---從法文推衍出意義】
準此,默示之意思表示即相對人由表意人之
表示行為,間接推知其主觀法效意思之法律
事實。【結語】
本內容援自【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附錄
本題屬於『申論題型』依理而言,因不似實例
題般,撲朔迷離,不易知其考點與鋪陳答案,
本毋需多做說明。惟!本題因出題者特別對作
答方式設下『答題限制』,此一限制,相當容
易令解題者犯下『文不對題』之致命錯誤,影
響分數多寡甚鉅。進而形成眾考生本科『總分
數高低差距』之決定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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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實例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甲與乙就甲所有之A車,訂立價金一百萬之買賣
契約並約定於十一月一日雙方交車,付款。在
訂約後五日內,A車被丙看中,丙向甲表示願以
150萬向其購買,甲甚悅兩人在三日後便交車付
款,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事後乙知此事甚感不平
遂向丙主張,自己乃先於丙與甲成立買賣契約,
況該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應優先受讓A車所
有權,丙不肯,乙一時怒火升起,將A車開走。
試問:
(一)、乙對丙之主張應優先受讓A車所有權,
有無理由?
(二)、丙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乙丙間法律
關係為何)?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一)、乙對丙所主張應優先受讓A車所有權,
其有無理由,首應檢討者為乙對甲之
權利是否優於丙對甲之權利: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一】
乙之主張有無理由,端視其是否有優
先於丙受讓A車所有權之權利存在: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二】
乙與丙對甲均同有對同一買賣標的物
(A車)所有權因買賣契約所生債權
之移轉所有權請求權,就該權利間,
是否具有「權利優先性」,實值探究: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三】
1.按當事人間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以下稱
本法)第345條第2項,著有明文。
2.買賣契約當事人依本法第345條第2項,
於意思表示合致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生效,並因此而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享有因買賣所生之債權,並負擔債務。
3.債權既具相對性,僅在特定權利主體間
產生效力,則不論債權彼此間發生先後
均居於同等地位。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
人就其各自債權主張,其權利行使效力
皆為平等,無所謂優先順序。
本小題,乙與丙對甲均因買賣之債權所生A
車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彼此間並無優先效
力,故乙對丙所主張之優先性,顯無理由。
(二)、本小題,丙對乙得主張之權利,首應
檢討者為丙是否已取得A車所所有權,
並以此為據,而可主張下列數請求權:
【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標題】
1.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
生效力。本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
詳。
(1).甲、丙間因買賣契約,就A車所有
權有讓與合意(類推適用第153條
第1項),並依本法第761條第1項
前段為A車交付,丙因而取得A車
所有權。
(2).丙取得A車所有權其與A車是否有
辦理汽車過登記無涉。蓋汽車過戶
登記為行政法規範領域,除非法律
有其規範,使之影響私法領域之效
力,否則依私自治原則,實無效力
影響關係。
(3).承上述,丙因甲移轉A車所有權之
物權行為,而為A車所有權人。
2.丙得對乙主張本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依本法第767條規定,丙是A車所
有權人,今乙侵奪A車,丙自得對其為所
有物返還之請求。
3.丙亦得對乙依本法第179條規定,主張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無任何法律上原
因,獲有對A車之「占有」利益,並致丙
之占有利益受損,故丙得對乙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乙返還A車占有。
4.依本法第184條規定,丙得就其損害向乙
請求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占有並非獲利,僅為事實、利益,
惟本法既設有占有專章保護規定,
故侵害他人之占有者,屬於本法第
184條第2項之所指。
(2).乙依其行為已侵害丙之A車所有權
及占有。故依本法第184條規定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5.綜上所述,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計有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結論:丙對乙所成立之數項請求權,因其彼此
性質,及其丙對乙所請求之給付目的觀
之,應屬請求權競合。丙得任擇其一權
利對乙主張,倘達其目的其他請求權亦
隨之消滅。
本內容援自【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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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甲中年喪偶,有乙、丙、丁等3子女,4年前將
其所有之A地,分別贈與乙、丙所有權應有部分
各2分之1,並辦理過戶登記。今年初,甲同意
再贈與B地給乙、丙,約定於8月1日辦理應有部
分各2分之1之過戶登記。甲於7月1日資助丁醫
療費用20萬元,乙向乙、丙討回A地。
試問: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附負擔之贈與?丙
得知後,帶著黑衣人到丁家裡興師問罪砸東西
甲聞訊後趕到,乙、丙更當場辱罵甲「短命鬼
怎麼不去死了算了」。甲憤而向警方報案,控
告乙、丙公然侮辱,不願辦理B地過戶登記,
並擬撤銷A地贈與。試問:
(一)、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贈與?
(二)、附負擔之贈與的效力如何?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本題,關於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贈與及附負擔
之贈與效力為何等問題,主要乃涉及民法(以
下稱本法)第408條、第416條與第412條之規定
其可分別為如下闡析:【鑑定式破題法】
(一)、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之情形:
依本法第408條與第416條規範意旨以觀,
贈與人得行使撤銷權之情形計有:
1、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之任意撤銷:
(1)、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
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
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本法第
408條第1項著有明文。
(2)、贈與契約之性質,即屬無償之單務
契約,是以在贈與物(含動產及不
動產)之權利未移轉前,除已經公
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之情形以外(本法第408條第2項),
自准予贈與人任意撤銷該贈與,以
為衡平。
2、背義之法定撤銷贈與情事:
(1)、因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
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得
撤銷其贈與。此觀本法第416條第
1項規定自明。
(2)、依本法第416條第1項法文內容以觀,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姻
親有所謂不法之刑事故意犯罪行為
或未履行法定義務者,贈與人縱在
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亦得撤銷該
贈與,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返還贈與物(本法第419條第2項)。
綜上所述,本題甲對於B地得依本法第408
條第1項規定,對乙、丙為撤銷贈與之意
思表示。至於A地,得依第416條第1項第
1款為贈與之撤銷表示並請求返還該所有
權。於此,一併敘明
(二)、附負擔贈與之效力:
1、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
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
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本法
第412條第1項。
2、依本法第412條第1項規範意旨可知,在
附負擔之贈與,贈與人除依本法第408條
第1項,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得撤銷
其贈與外,另在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亦得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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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甲向乙貸款1800萬元由丙提供A地設定最高
限額1960萬之抵押權,另由丙、丁及戊與乙
訂定保證契約,對甲之債務均負連帶保證之
責。後來甲無力清償,擬拍賣A地,丙乃以
連帶保證人身分,清償甲積欠之本息及違約
金共1500萬元。試問:丙得向甲、丁及戊如
何求償?丙得向甲、丁及戊如何求償?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一)、丙對甲求償權之基礎:
1、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
限度內,承受債權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以下
稱本法)第749條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請求權基礎】
2、本題,丙為擔保甲之債務,而與丁、戊與
乙訂定保證契約,對甲之債務均負連帶保
證之責任。屆期甲未為債務之清償時,丙
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乙為本息以及違約金
1500萬元之清償,準此,丙自得依本法第
749條規定,於不害及債權人乙之利益內,
承受乙對甲之債權,對甲為1500萬元之求
償。
3、另丙依題旨,亦為提供不動產為乙對甲之
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第三人,即為
學理上所稱之『物上保證人』,物上保證
人於債權屆滿時,代債務人為清償者,於
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
債權(本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9條第1項)
因此,丙亦得依本法第879條第1項規定,
對甲行使求償權。於此,一倂敘明。
【對於非本題主要考點之相關情形以附帶
說明方式為概略說明,以增加其答案內
容之廣度】
(二)、丙對丁、戊求償之法律關係:
1、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
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
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並自免責時起之利益(第1項)。前項情形,
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
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本法第
281條。【立論法條→請求權基礎】
2、丙與丁、戊既與乙就其對甲之債權,訂立
保證契約並約定均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依
本法第280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約定外,應平均分攤義務。依題旨,
丙、丁戊既為連帶保證人,性質上自屬連
帶債務人,因此,連帶債務人丙為債務人甲
所清償之1500萬元,至他債務人丁、戊同
免責任自得於求償範圍內,承受乙之權利,
對丁、戊各為500萬元之應分擔部分的求
償請求。
結論:本題,丙得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甲為
1500萬元之代位求償或各自對丁、戊為
500萬元之代位求償。
本內容援自【民法物權編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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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講解與示範影片
前言:一般法科之國家考試考題類型不外為
申論題與實例題。而實例題於今日已
儼成為其主流。是以,如何將其平日
所學習之法條概念或法理學說作個靈
活運用、隨著考題題目所呈現之考點
的需要,而為適度、正確的使用。藉
此以吸取足夠分數,遂成一個相當重
要之功課。另尚須注意者,即不論是
申論題或實例題答案鋪成,皆不得欠
缺『考點概念闡析』。蓋此為論述與
說明之所在即…如何妥適解決問題之
說明理由。缺乏者,即成了只有結論
而未附具理由,此乃高分之大忌應謹
慎以對。
民法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講解與示範影片01
民法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講解與示範影片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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