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例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甲與乙就甲所有之A車,訂立價金一百萬之買賣
契約並約定於十一月一日雙方交車,付款。在
訂約後五日內,A車被丙看中,丙向甲表示願以
150萬向其購買,甲甚悅兩人在三日後便交車付
款,但未辦理過戶登記。事後乙知此事甚感不平
遂向丙主張,自己乃先於丙與甲成立買賣契約,
況該車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應優先受讓A車所
有權,丙不肯,乙一時怒火升起,將A車開走。
試問:
(一)、乙對丙之主張應優先受讓A車所有權,
有無理由?
(二)、丙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乙丙間法律
關係為何)?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一)、乙對丙所主張應優先受讓A車所有權,
其有無理由,首應檢討者為乙對甲之
權利是否優於丙對甲之權利: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一】
乙之主張有無理由,端視其是否有優
先於丙受讓A車所有權之權利存在: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二】
乙與丙對甲均同有對同一買賣標的物
(A車)所有權因買賣契約所生債權
之移轉所有權請求權,就該權利間,
是否具有「權利優先性」,實值探究:
【鑑定式破題法之範例三】
1.按當事人間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
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以下稱
本法)第345條第2項,著有明文。
2.買賣契約當事人依本法第345條第2項,
於意思表示合致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生效,並因此而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享有因買賣所生之債權,並負擔債務。
3.債權既具相對性,僅在特定權利主體間
產生效力,則不論債權彼此間發生先後
均居於同等地位。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
人就其各自債權主張,其權利行使效力
皆為平等,無所謂優先順序。
本小題,乙與丙對甲均因買賣之債權所生A
車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彼此間並無優先效
力,故乙對丙所主張之優先性,顯無理由。
(二)、本小題,丙對乙得主張之權利,首應
檢討者為丙是否已取得A車所所有權,
並以此為據,而可主張下列數請求權:
【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標題】
1.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
生效力。本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
詳。
(1).甲、丙間因買賣契約,就A車所有
權有讓與合意(類推適用第153條
第1項),並依本法第761條第1項
前段為A車交付,丙因而取得A車
所有權。
(2).丙取得A車所有權其與A車是否有
辦理汽車過登記無涉。蓋汽車過戶
登記為行政法規範領域,除非法律
有其規範,使之影響私法領域之效
力,否則依私自治原則,實無效力
影響關係。
(3).承上述,丙因甲移轉A車所有權之
物權行為,而為A車所有權人。
2.丙得對乙主張本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依本法第767條規定,丙是A車所
有權人,今乙侵奪A車,丙自得對其為所
有物返還之請求。
3.丙亦得對乙依本法第179條規定,主張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乙無任何法律上原
因,獲有對A車之「占有」利益,並致丙
之占有利益受損,故丙得對乙主張不當
得利,請求乙返還A車占有。
4.依本法第184條規定,丙得就其損害向乙
請求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占有並非獲利,僅為事實、利益,
惟本法既設有占有專章保護規定,
故侵害他人之占有者,屬於本法第
184條第2項之所指。
(2).乙依其行為已侵害丙之A車所有權
及占有。故依本法第184條規定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5.綜上所述,丙對甲得主張之權利,計有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結論:丙對乙所成立之數項請求權,因其彼此
性質,及其丙對乙所請求之給付目的觀
之,應屬請求權競合。丙得任擇其一權
利對乙主張,倘達其目的其他請求權亦
隨之消滅。
本內容援自【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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