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迅速、正確且完整寫出
「閱卷老師」想看的答案01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四等民事訴訟法概要」
【試題】
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是支配民事訴訟
程序的兩大基本原則。請問:處分權主義
之基本內涵為何?試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印證說明之。
※審題要領:
(一)、態度方面:
1.仔細觀察「答題指標」。
(1)答題指標,就是「形成問號(問題
回答點)之語句」。答題指標主要
功用就是在指示考生「本題需要的
答案之方向與範圍是什麼」。易言
之,就是「哪些該書寫,哪些不必
書寫」之意思。
(2)本題之答題指標乃「請問:處分權
主義之基本內涵為何?」而順著此
一指示,出題者又提供另一個「答
案之內容架構與風格」。
(3)「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印證」,「說明之」。這是出題
者心中最想要讓考生在答案內表現
出來之「答案內容架構與風格」。
承上所述,整個答題指標已透露出「出題
者與閱卷者」他們心中對此題目的「評分
標準」。本題單從「指標」來看,考生之
答案內容主要係以「處分權主義之基本
內涵」為論述對象。注意!!!在此亦
提醒考生,倘若你寫的答案「與處分權
主義之基本內涵」無涉(無關)皆屬
「文不對題」。超出「答案範圍」,這
也是在參考坊間補習班「答案」時,判
斷此答案是否是考生所要的之「初步考
量點」。當然更重要的是「答案架構與
風格」,老師以「實際示範」方式,讓
各位更明白。
處分主義基本內涵:
(一)、訴訟之開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1.法條依據(如§427Ⅱ)或(§244Ⅰ
之法文內容推演)。
2.依據上揭法條,從內容說明「訴訟
之開端確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並由此導出「不告不理原則」。
註:以上1、2二點就是「答案之風格」。
(二)、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
決定(架構)
1.法條依據(如§388)、(§244Ⅰ)、
(§244Ⅳ)等,可任選其一為主要
論述,證明法條來寫。
2.根據所寫之法條內容,說明審判之
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之意涵。
註:以上1、2二點亦是「答案之風格」。
(三)、訴訟程序之終結由當事人自行
決定(架構)
1.法條依據(同上)
2.法條內容說明(同上)
老師做此一簡單之答案架構之風格之示範,
相信各位應該清楚「答題指標」原來是
「申論題型之關鍵指示與答案形成的主要
依據點」。可惜!一般老師皆很少要求學
生重視此點,而學生亦顯少為此做一小心、
仔細的觀察。
3.文字意涵的剖析:
(1)這可是要運用「文字造詣」與
「文字解析」這二個「中文基
本功夫」。與法律專業知識熟
不熟無涉。
(2)「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兩大基本原則」。
「請問處分權主義之基本內涵為何?」
「試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印證
說明之」。
以上所列「文詞」、「文句」之意義
與出題者的「用意」何在,這就是必
需利用自己之「中文造詣」來剖析,
倘若對文字與語詞的功力尚淺者,就
比較難以寫出「合乎題目之答案架
構與風格」。
(二)、答案形成之步驟:
1.對於在剖析其題文真義後,在書寫
答案之前,應先草略畫出「答案架
構與風格」之體系表。老師已在前
面為示範,寫出「答案架構與風格」
之體系表,各位可參考之。
2.關於在「答案風格」方面,為何老師
要用「先寫立論法條再針對此法條內
容為說明」的方式來表現呢?這就是
運用自己之「中文造詣」與「邏輯論
證」來解析所形成之風格。
3.注意一下,題目最重要的文字「印
證說明之」。請問各位,用什麼東
西來加以「印證、說明」呢?題文
表示「以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原來,出題者就是要各位用民訴法
條來作「證據」,再就所引之法條
的內容規範來加以「說明之」。
如此一來,答案風格不就是要「先
列法條,再為說明」。各位,你看
出關鍵了嗎?
審題之目的主要在於看出答案內容之方向
架構、風格與範圍。能有此一認知方面稱
為「有意義及效果之審題」,否則只能稱
為「看」題目而已,「看題」或「審題」
是決定分數高低之主要關鍵。
你是「看題者」或「審題者」呢?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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