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迅速、正確且完整寫出
「閱卷老師」想看的答案06
給分指令之設定示範
本題,該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未列
為訴訟原告之共有人丙,端視丙合於
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401條
第2項所指之「該他人」而定:
(針對答題指標之問題點,直接以
點破考點之鑑定式體裁來破題,
先取得基本分)。
(一).關於確定判決之主觀效力範圍:
1.按對於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之
確定判決,對於他人亦有效力。
本法第401項第2項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
2.本法第401條第2項規範意旨,
學理上稱之為訴訟擔當之既判
力。訴訟擔當者乃以自己之名
義為他人利益而為訴訟當事人,
並為訴訟行為,而確定判決效
力及於實體法上利益歸屬之主
體。(針對第401條第2項而為
學理闡析)。
3.承上所述,今僅甲乙為系爭訴
訟之原告,未列為當事人之丙,
原則上自應不受該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除非甲乙之訴訟對丙
而言,屬於「訴訟擔當」之例
外情形,方有及之。(套入實
例事實,引出另一論述點)。
(二).共有人於共有物回復請求之
訴訟性質:
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
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
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
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
法第821條規定甚詳。(立論法條)
2.上揭法文但書所指稱者,其意
略謂關於共有物 被無權占有或
侵奪時,各共有人得以自己之名
義,為自己與他共有人之利益,
而實施訴訟程序,請求該第三人
返還系爭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3.準此,共有物被第三人無權占有
或侵奪時,各 共有人得以自己
名義而為原告,請求第三人返還
之,毋需得他共有人全體同意,且
因係為自己與他共有人利益而為
訴訟程序,並請求返還共有物於
「全體共有人」,故其性質屬於
學理上所稱「法定訴訟擔當」。
(更詳細之學理解析)
4.本題,甲、乙共有人對丁所提之
共有物返還之訴,依民法第821條
規定,自毋庸得丙之同意,該訴
訟為合法,且其性質屬法定訴訟
擔當。依本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
其確定判決效力自及於丙。
(套入案例事實,形成結論)。
結論:甲乙對丁所提之訴訟,其判決
效力及於丙。
藉由這幾頁關於民事訴訟法國家考試
之「申論題型」與「實例題型」的審
題,答題解說與示範,老師主要用意
在於讓各位深刻瞭解一個足以令你上
榜,圖夢之理念:
讀得再多,不如用心思索題
目的架構與意義。背得再熟
不如動筆思考書寫答案內容
或許各位會認為讀得不多、不熟,
縱熟稔於審、答題功夫,屆時亦
無東西可供書寫。其實讀書、學
習與審、答題練習皆是一體兩面,
共應而存。在審、答題時已經在
訓練自己猜題之功夫,且在論述
答案內容時,是不是同時在讀此
部份之法條與學理了。奧妙之處,
皆從動筆開始。若各位對審、答
題方面仍有不解或想更進一步體
驗者,歡迎來函詢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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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會熱心為你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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