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迅速、正確且完整寫出

「閱卷老師」想看的答案03

請記住老師這句話!!

得取高分之答案源自縝密的審題

與答案架構及風格。

以下,就是本題之完整答案內容。

請注意附記之文字

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為民事訴訟

程序最重要基石。處分權主義可以

說是民法私法自治原」之精神

在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體現。

當事人就訴訟序之開始、審理之

對象、範圍與程序終結,均由其意

思自主決之。依此意義,可知其基

本內涵為:利用「引言」方式,

破此題之起頭導源點。因為基本

內涵是由該概念之意義導引出來的,

言之,意義之內容通常是形成基

本內涵或要件之所在。所以將其根

源寫出當作引言,符合法律之邏輯

與完整性要求。是取得基本分之重

要戰術)。

(一)、訴訟程序之發動(開啟),

        由當事人決定之。(標題

   1.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實,提出法院為之。本法第24

     4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依其題意,寫出印證主要法條

   2.由上述第244條第1項前段法文

     規範意旨可知,訴訟程序之開

     始乃肇自起訴,起訴係由當事

     人一方之原告以訴狀表明法

     事由提出於法院,藉此而展開

     訴訟程序。此一規定內容正合

     於處分權主義訴訟開啟由當

     事人自由決定的意涵。藉由

     法條、規範內容導引出說明文)。

  3.另本法第427Ⅲ,亦足為明證。

   (其他相關法條,可以利用只寫

     條號,不述內容的方式,來作

     到有提及但省時,只論重點之

     妙效

(二)、法院審理之對象、範圍,

        由當事人定之。標題

   1.訴狀內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另亦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本法第2441項,

     第2款與第3款規定甚明。

   2.又除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

     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本法

     第388條)

   3.由上述主要法條內容可知,法院

     審理系爭民事訴訟事件之對象

    (訴訟標的)與範圍(訴之聲明)

     亦由當事人所提訴訟內容指定者

     為限。其除別有規定外,不得逾

     越當事人所表明之訴訟標的與聲

     明(即訴外裁判之禁止)。

    (上述亦由法條先寫出,再藉法條

      內容來論證此一標題。此項答題

      風格,正是出題者藉由題目所指

      示之以法條來印證說明。)

(三)、程序之終結由當事人自主:

   1.依本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

     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

     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另第419條第1項、第

     384等規定,亦揭此理。此處

     可變換方式,先寫條號再法條,

     換一下口味,以保新鮮度)。

  2.原告既得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撤回

    起訴、上訴或當事人得以捨棄、認

    諾方式來終結程序,足可訴訟程

    序之終結權,主要操控在當事人自

    主意思,法院無從予以干涉。此亦

    係處分權主義的體現。解釋條文

    內容)。惟處分權主義亦非漫無限

    制,在基於公益性較高之紛爭事件,

    如人事訴訟程序,為維護第三人利

    益維護婚姻,本法亦對處分權主

    義為一限制,當事人於此限制範圍

    內,自無法完全依其意思自主決定,

    而改由法院主導之。於此,一併敘明。

    (有原則通常會有例外,在此利用簡

      短之「一併敘明」方式,將相關但

      非主要答案之課題,一併交待,使

      之完整且不會占用太多時間與篇幅,

      此亦為一種妙技巧請各位用心體會

老師的話

其實本題實質上屬於法條記憶型的題目,

藉由本題之設計,看看考生是否知悉哪些

法條是處分權主義下的具體表現。所以倘

將所涉之法條,擇其較重要者,書寫其

內容,即應有相當之分數,這便是運用...

「問題意識」之最佳答題的吸分領悟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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