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甲中年喪偶,有乙、丙、丁等3子女,4年前將
其所有之A地,分別贈與乙、丙所有權應有部分
各2分之1,並辦理過戶登記。今年初,甲同意
再贈與B地給乙、丙,約定於8月1日辦理應有部
分各2分之1之過戶登記。甲於7月1日資助丁醫
療費用20萬元,乙向乙、丙討回A地。
試問: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附負擔之贈與?丙
得知後,帶著黑衣人到丁家裡興師問罪砸東西
甲聞訊後趕到,乙、丙更當場辱罵甲「短命鬼
怎麼不去死了算了」。甲憤而向警方報案,控
告乙、丙公然侮辱,不願辦理B地過戶登記,
並擬撤銷A地贈與。試問:
(一)、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贈與?
(二)、附負擔之贈與的效力如何?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本題,關於贈與人何時得撤銷其贈與及附負擔
之贈與效力為何等問題,主要乃涉及民法(以
下稱本法)第408條、第416條與第412條之規定
其可分別為如下闡析:【鑑定式破題法】
(一)、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之情形:
依本法第408條與第416條規範意旨以觀,
贈與人得行使撤銷權之情形計有:
1、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之任意撤銷:
(1)、按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
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
得就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本法第
408條第1項著有明文。
(2)、贈與契約之性質,即屬無償之單務
契約,是以在贈與物(含動產及不
動產)之權利未移轉前,除已經公
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之情形以外(本法第408條第2項),
自准予贈與人任意撤銷該贈與,以
為衡平。
2、背義之法定撤銷贈與情事:
(1)、因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
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得
撤銷其贈與。此觀本法第416條第
1項規定自明。
(2)、依本法第416條第1項法文內容以觀,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姻
親有所謂不法之刑事故意犯罪行為
或未履行法定義務者,贈與人縱在
贈與物之權利移轉後,亦得撤銷該
贈與,並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返還贈與物(本法第419條第2項)。
綜上所述,本題甲對於B地得依本法第408
條第1項規定,對乙、丙為撤銷贈與之意
思表示。至於A地,得依第416條第1項第
1款為贈與之撤銷表示並請求返還該所有
權。於此,一併敘明
(二)、附負擔贈與之效力:
1、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
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
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本法
第412條第1項。
2、依本法第412條第1項規範意旨可知,在
附負擔之贈與,贈與人除依本法第408條
第1項,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得撤銷
其贈與外,另在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亦得撤銷贈與。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