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題之答案(結論)正確與否
真的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嗎?!
某位考生所問的刑法實例題
甲趁乙家裡都無人在家時,放火燒乙的房子,房子
起火燃燒後,經人立即通報消防隊前來滅火。消防
隊員丙抵達現場時,奮勇入內滅火,結果被燃燒掉
落的橫樑壓到背部,背部受傷。問甲對丙之受傷結
果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思考方向之一
本題先假設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要該當本罪,依【科學精準審題公式】你
會發現有兩個『問題點』:
問題1.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要件主觀傷害之故意?
問題2.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思考方向之二
若認為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
罪。要該當本罪,同樣的你也會發現有兩個『問
題點』:
問題1.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要件主觀之過失?
問題2.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將是最主要之問題點!
大家用心思考一下吧。順便檢視自己的【基本法律
觀念是否紮實】。第三人(丙)之自己的行為及燃
燒掉落的橫樑(客觀現場之環境因素考量),應該
是決定有無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之關鍵點。
容我再補充一下,其實在探討甲對丙是否具有構成
要件主觀傷害之未必故意或者是甲對丙是否具有構
成要件主觀之過失時,還有一個重要的判斷點:
甲就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能預見其發生,且容許該
結果之發生?易言之,甲可否預見消防人員或其他
人會因救火而受到傷害,並且容許該結果之發生?
或者甲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事?
坦白說,若此皆非甲主觀依客觀情形判斷所能預見
並防止者,我想甲之行為即不該當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或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時就
不必再判斷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有無之問題。
於此,一並敘明。
鬼才明師的看法
各位,你還在思考本題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
傷害嗎?甲之放火行為與丙受傷結果間,是否具有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正確答案到底是什麼?!
依我所見,正確答案為何,根本不重要!因為對法
律問題之判斷,解釋本來就容有不同『解釋方法』
以及『立論核心』,所以針對同一個問題,常常會
有肯定說、否定說、甲說、乙說等等,連實務都相
互見解不一。這個道理國考閱卷老師當然也很瞭解,
他們深知考試主要目的在於檢測考生面對問題申論
題或實例題時,是否『正確發現問題點(即考點)』,
然後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謹扎實的基本法律觀念,
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序漸進的『解決問題』。
所以,只要你在解題時不要出現以下情形:
1.先論述甲之行為成立本法第173條之放火罪,並
且用相當篇幅說明放火罪(包含先以…合先說明
之方式論述)。
★因為這都是屬於【文不對題】或【偏離題旨】!明
明答題指標清楚指示→問甲對丙之受傷結果應負何
種刑事責任?因此甲之放火行為成立何罪,實在與
本題無關,既然無關考點何必論述?!這種【文不
對題】或【偏離題旨】正暴露解題者不懂『直接針
對問題而為有效解決之弊病』,當然是閱卷老師所
厭倦且因此直接給予低分的主要因素。
2.未引用『立論法條;根據法條』僅簡略說甲之行
為如何如何…或者根本不知問題點為何,胡亂猜
測不知所云。
★此即展現解題者『不懂如何審題,不能發現問題』
之缺點,同時也呈現無法『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
謹紮實的基本法律觀念,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
序漸進的解決問題』。分數當然不高,甚至相當少。
3.引用太多不必要『學理論述,學說理論與實務見
解』以致偏離題旨甚至畫蛇添足。
★形成長篇大論,冗辭贅述加上廢話一堆,不懂做答
時間與篇幅之有效掌握,當然會讓閱卷老師厭煩。
準此,只要做答時,避免上述3個『致命低分點』,
縱使你認為甲無、有故意或無、有因果關係與客觀
可歸責性並以此為答案內容與結論,坦言之,都不
重要。因為重要的是…
面對問題(申論題、實例題)時,是否『正確發現
問題點(即考點)』,然後以合於科學邏輯並且嚴謹
扎實的基本法律觀念,論證有據,架構清楚,循序
漸進的『解決問題』。
這才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這從我一個學生參加
101年警察特考,刑法乙科第四題寫了5、6行就因
時間到而被強行收卷,事後該題竟還有20分!老師
請各位靜心想一想,然後回答我………
答案(結論)正確與否,是決定分數高低的關鍵嗎?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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