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示範四---
【經典試題】
A與B想偷取C放置於其住處之保險櫃內的珍藏
古董,A得知甲知道C的保險櫃密碼,乃向甲打
聽密碼號碼。甲知 A近日經濟狀況不好,隱隱
猜中A探知密碼的動機,但為了幫忙A度過經濟
難關,甲仍將密碼告知A A取得密碼後交予B,
相約隔日中午下手行竊。不料臨出發前A告知B
其不擬同行,並勸B不要犯罪。B不聽勸阻,在
侵入 C之住宅後,於行竊時失風被捕。問甲之
行為成立何罪?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答案內文計30行,約佔答案紙1頁8行之篇幅
本題依其題旨,甲之行為得否依刑法(以下稱
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論以本法第321條加
重竊盜罪之幫助犯。端視為犯罪行為實行之
正犯,是否需與為幫助犯罪行為之幫助人主
觀所欲幫助之對象,完全相同而定:
【鑑定式破題法】
(一).1.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
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本法第30條第1項,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
2.本法第30條第1項 法文內容,學理上
稱為『幫助犯』。幫助犯之成立,行
為人就『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而言,
原則上必需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
罪行為之故意。即主觀上乃以基於幫
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客觀上
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始足當之。
【引言---幫助犯成立要件簡介】
3.承上所言,幫助犯之處罰,只要為幫
助行為之主體,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
合乎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即可
成立。易言之,幫助犯就其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所『認知』或『預見』之幫
助對象,並不限於『特定人』。只要
正犯因該幫助行為而使自己之犯罪行
為處於易於實行之狀態者,就可對該
幫助行為以幫助犯論之。此觀本法第
30條第1項後段: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
情者,亦同。之規範意旨,當可明白。
【考點概念闡析---幫助人主觀所欲
幫助的對象應否特定】
(二).1.本題A與B彼此間具有基於主觀不法所
有意圖與共同為竊盜行為之犯意聯絡。
惟!在竊盜行為著手實行前, A完全
放棄其與B之犯意聯絡,亦未為任何
竊盜行為之實行。準此,B單獨侵入C
之住宅而為竊盜行為之著手實行而未
遂,核其行為性質,應論以本法第321
條第2項 加重竊盜未遂罪,且為本罪
之單獨正犯。【套入案例事實:簡述
A與B之行為性質】
2.甲主觀上以幫助A為犯罪行為之意思,
告知A關於C的保險櫃密碼,足見甲主
觀上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並希冀
其能既遂之雙重故意,客觀上為幫助
行為之實行,雖受幫助者為正犯B,
然依本法第30條第1項之規範以觀 甲
之行為已該當本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
罪之幫助犯並具有違法性與罪責。
【套入案例事實:檢視甲之行為性質】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幫助加重竊盜罪。
本內容援自【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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