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何謂保安處分申論題答題範例
何謂保安處分?試依該制度之目的,將我國刑法所規定之七種
保安處分加以分類。
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
之目 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於此,合先說明。
(一)保安處分意義可說明如下:
係指基於保障社會安寧,對於犯罪行為或其他具有反社會性危險
性之行為者,以防止侵害社會秩序及預防其犯罪及預防其犯罪為
目的,而由法院宣告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社會保安制度。如感化
教育(刑法第八十六條)、監護(刑法第八十七條)均屬之。
(二)保安處分依其目的之性質分類如下:
1、感化教育處分:考量未滿十四歲及未滿十八歲行為人而不罰,
減輕其刑者,其「刑罰適應性」之有無及反應強度,藉以改善
其惡性。(刑法第八十六條參照)
2、監護處分: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藉監視保護
以防其危害公安。(刑法第八十七條參照)
3、禁戒處分:施用毒品成癮及酗酒並有再犯之虞者,禁絶戒除不
良嗜好,以根除犯罪之原因。(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參照)
4、強制工作處分: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
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
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
(刑法第九十條參照)
5、強制治療處分:以治療花柳或痳瘋,以及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等之治
療為其鵠的。(刑法第九十一條參照)
6、保護管束處分:因假釋出獄或受緩刑之宣告者,於假釋中及緩刑期
內,得付保護管束,並對其行為加以觀護規勸,以促其更生向上。
(刑法第九十二條參照)
7、驅逐出境處分: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確
保本國社會之安寧與秩序之維護,並非在於改善犯人。(刑法第九十
五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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