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基本功!紮紮實實的刑法基本功!
縱橫全台灣國考法律補教老師,只有我的
基本功與解題實力最強!紮實嚴謹合邏輯
我就是要改變全台灣國考生錯誤的習慣;
就是要讓我的學生既大聲且驕傲的說:我
的老師,就是鬼才明師陳一夫!羨慕吧。
【經典題型】
甲一心想殺死乙,一日見到乙,甲拿出預藏之尖刀
往乙的心臟部位刺進去,乙當場死亡。試問:甲之
行為如何論處?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給分指令之設定】
內容約23行,約佔答案卷一頁之篇幅
(一)、本題甲之行為,依其題旨可能該當刑法(以
下稱本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既遂罪:
1、按殺人者,為普通殺人既遂罪,本法第271條
第1項,著有明文。
2、甲基於構成要件主觀殺人故意,並為客觀殺人
行為之著手實行,且產生乙死亡結果。核其甲
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
可歸責性,甲之殺人行為亦實質侵害行為客體
乙之生命法益。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該當本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
殺人既遂罪。
(二)、甲之行為該當本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既
遂罪,即推定具有形式違法性,依本題所示
甲之行為顯然不具備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並
且亦有實質違法性。準此,甲之行為具有違
法性。
(三)、甲殺害乙之行為,就甲行為當時,應認甲具
有責任能力,主觀上亦有不法意識與不為犯
罪行為之期待可能性,是以,甲之行為已具
備罪責。
另外,甲之行為亦同時成立本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
殺人罪。惟!依『法律競合理論之吸收關係』,殺
人之實害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故毋庸再論以本法第
271條第3項預備殺人罪,於此,一併敘明。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既遂罪。
本內容援自【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看完本題之解答,你同意我所說的這句話嗎?最簡單
的題目,最能測出解題者之『基本功夫紮實與正確度』
也最能檢閱解題者答案內容是否『架構清楚、循序漸
進、科學邏輯、嚴謹正確,論證有據』!不信!請各
位同學將此題拿給全台灣任何一位國考生,全台灣任
何一位補教老師,哪一個可以寫出如此答案,不偏題
不長篇大論或簡陋缺欠者,我給他100萬元!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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