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申論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之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經典試題】
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依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何處理?
【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本題,文書送達於應受收達人之住居所等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或其拒絕收領者,依民事訴訟法(以下
稱本法)規定,得為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
【鑑定式破題法】
(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之補充送達方式:
1、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本法第137條第1項
著有明文。
2、本法第137條第1項規範內容,即學理所稱
「補充送達」(又稱間接受達),其主要在使
與應受送達人有特定關係而同居之人,為其
收領而生合法送達效果,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以收訴訟經濟之功能。
3、惟須注意者,倘若與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
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同為訴訟事件而爭訟
者,此時當不得依同條第1項而為補充送達,
應適用本法第138條規定,為寄存送達始為
合法。
(二)、倘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之處置: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
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本法第13
9條第1項,規定甚詳。
2、為求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訴訟當事人與
關係人之權益,倘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正當
理由(如無本法第140條第1項所定事由)而拒
絕收領,自得依第139條第1項規定,留置其
應送達之處所,並自留置時,生合法送達效
力。
3、又無法為留置送達者,以達其效時,則可適
用本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準用本法第138條
規定,以寄存送達的方式而為之。
本內容援自【民事訴訟法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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