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實例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之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經典試題】
警員甲乙在深夜巡邏時,忽見丙開車不定,
忽左忽右,且又似在閃避甲乙,甲乙遂驅車
上前,準備再予以細究,丙見警車接近,忽
加速往前奔去,甲乙見狀甚覺不對勁,追上
去終在追逐十分鐘後,將丙攔阻,甲乙下車
對丙進行盤問,請丙提出證件以表明身分,
丙藉故推託,甲藉機往車內一探,發現內有
一把疑似手槍之物,遂喝令丙不許動,丙立
即推開乙,狂奔而逃,甲乙緊追。終將丙制
服,並在身上搜出一把手槍(代稱A槍)。甲
馬上回到丙車,將另一隻手槍(代稱B槍)予以
扣押。甲認事態嚴重,遂令乙將丙帶回警局,
自己則至丙分租之公寓,請房東開啟丙之房
間(得其房東之同意),入內搜索,又在丙之
衣櫥底櫃發現C槍。試問甲乙所為之整個過程
是否合法,因此所扣押之ABC槍枝亦否合法?
【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本題,依題旨所示情形,司法警察甲、乙對丙
所為一連串之措施與處分,其計有攔阻、盤問
巡視、逮捕、搜索、扣押等行為。其涉有事前
防治犯罪與事後偵查犯罪之警察行政措施及刑
事訴訟強制處分等,其各行為是否合法,端視
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與相關法令就其行為
之規範及行為是否合於法治程序原則而定:
(一).關於攔阻、盤問、巡視及扣押B手槍之處置:
1.按對人實施之臨檢勤務,須以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大法官解釋第353號內文表示甚詳。
2.盤查時必須考量執法人員本身安全問題,
因此應與附帶搜索予以相類似之考量與權
限。據此,應賦予盤查警員檢視、搜查相
對人所能「立即控制的範圍」之權限,以
免隨身武器危及警員安全。在此一合法檢
視、搜巡範圍內所發現之其他犯罪證據,
方可予以合法扣押。
3.基上所述,甲乙依其丙之情形,認有合理
可疑之跡象,其上前攔阻、盤問並請丙出
示身分確定証明,並對其座車顯而可見處
所扣押之手槍, 合於釋字第535號之規範
內容,其自屬合法。
綜上所述,甲乙於此一部分所為之處置尚稱
合法。
(二).就甲乙逮捕丙之行為及在身上搜出A手槍
並予扣押之情形:
1.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
罪,而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
盤查而逃逸,其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88之1第
1項第3款前段規定甚詳。
2.須有急迫之情形:所謂急迫情形,意謂因
當時客觀情勢緊急,不及事先報告檢察官
簽發拘票,倘未及時為強制處分,將無法
保全證據者稱之。
3.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
即可觸及之處所(本法第130條)。
4.甲乙警員於丙受盤查時逃逸,且甲在丙座
車內看見B槍,遂因其情況急迫,合於本
法第88條所指情形,雖無拘票,仍能為緊
急拘提,將丙制服。 另在丙身上搜索出A
槍,其情形屬於附帶搜索,在本法第130條
規範內,自毋庸搜索票亦得為搜索並扣押
A槍。
職是之故,甲、乙所為之緊急拘提及附帶搜
索並扣押A槍,可認合法之。
(三).針對甲搜索丙分租房間及扣押C槍情事:
1.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
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
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報檢察長。刑事訴
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31條第3項著有明文。
2.惟應注意,本項之決定主體,始限於檢察
官,其他之人則不得自行發動。從而,司
法警察(官)遇有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形,
依本項法文內「指揮」意旨,其應不以檢
察官親自到場為必要。是以,司法警察(官)
遇此情形,應即向檢察官報備,得其核可
後應可實施緊急搜索。論其本質,其乃屬
檢察官之處分。
3.本題,甲依其情形,因非檢察官,自不得
自行發動本法第131條第3項之緊急搜索,
且依其情形,自可報請檢察官為之,蓋丙
已被逮捕,限制行動自由,自無緊急狀況
自行為之,故其所為之搜索應認不合法。
4.又依本法第131條規定:按搜索、經受搜索
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
旨記載於筆錄。
5.理論上,倘是基於同意所為之同意搜索,
其可搜索之範圍應限於行使 同意權之人
所能同意之範圍。在房屋租賃情形,出租
人(即房東)與承租人(房客)即因租賃契約
而將其使用收益權限交由承租人,則縱使
得其出 租人同意,其搜索範圍僅及於共用
區域,而不及承租人私人活動領域。
6.甲之搜索既與本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未合
且房東之同意搜索,亦不含其房客丙之私
人居住活動空間(即所分租之房間),故甲
所為對丙分租房間的搜索與扣押C槍,自
與法未合。
結論:司法警察甲、乙除未得搜索票而自行
搜索丙分租房間並扣押C槍之部分為
違法外,其他之處置均屬合法。
本內容援自【刑事訴訟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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