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系列之一---
考題解答之準確度才是補習班最優的招生廣告
【答題技巧解析】
要幾分就幾分的關鍵指令與布局
倘若你已經先看過『保成』或『高點』
國考補習班網站,關於本題之『擬答』
再來看我的『答案』,一定會對起首之
『考點』及『第二項甲對乙死亡毋須
負責』之論證內容,覺得相當不可思議
甚至認為我的答案是錯的。但是!我的
答案真的錯誤嗎?!又為何我認為本題
的『考點』為:考生的頭腦夠不夠清楚
與觀察題目是否冷靜仔細,以下我特別
摘錄此兩間知名國考補習班『擬答』之
內容,清楚說明並驗證,我常說的...
法律真的很簡單,只需熟通基本概念。
解題真的很容易,只要掌握邏輯論證。
一.『保成』與『高點』這兩間國考補習
班,應該是不同的班系,為何這兩間
補習班對本次101年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試題解答之答案內容,竟然
一模一樣,一字不差請問是誰抄襲誰
的答案?!解題者若非係同一人,難
道是『英雄所見真的可以完全相同』?!
二.該擬答之『第一項標題』:甲因追緝乙
致乙車毀人亡,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1項)。通常閱卷者看
到此一標題便知解題者之『基礎法學
概念』紮不紮實。該甲追緝乙之行為
論其本質應屬『實質上之業務行為』
結果竟以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論之,
足見本項答案必然忽略『考點』,其
可看性已經不高,自然也不會給於較
高之分數。又依甲之行為歷程,甲先
撞擊丙,並致丙受傷,就論述先後次
序,應以甲之行為對丙受傷結果的刑
責問題為第一項內容,方合於法律科
學邏輯論證之道理。
三.關於『第一項』內容,尚有以下諸多
法律邏輯論證之矛盾點:
(一).請各位詳細看看這兩段敘述內容之
矛盾點…
客觀上,若非甲對乙緊追不捨,乙
亦不會失控造成車毀人亡,惟甲闖
紅燈之目的係為追緝搶劫犯罪嫌疑
人,其得否主張其行為係依法令之
行為?
各位看得出這兩段之『重大明顯矛盾
點』嗎?前段既然認為乙死亡的原因
乃在於甲對其『緊追不捨之行為』,
故應探討該緊追不捨行為是否該當本
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倘
若該當,亦應以該緊追不捨行為檢視
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怎會在後段突
然以『闖紅燈之行為』為探究可否阻
卻違法性之對象?!試問,甲闖紅燈
之行為又該當本法哪一條罪?若未該
當任何一條犯罪,又怎需去討論其是
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此前後矛
盾,基本法學概念完全不紮實,甚至
搞錯判斷有無犯罪之『行為』,正曝
露出解題者完全未看清題目,僅憑自
我認定胡亂審題、答題。我相信閱卷
老師最喜歡批閱到這種答案,因為他
可以大筆一揮,輕鬆給個0分,不必
再浪費任何時間去看這種嚴重矛盾,
根本沒有法律科學邏輯之答案。
(二).接下來甲對乙之行為,在阻卻違法事由
有無之論述內容,更是離譜!先看看此
之一名師的答案:
1.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7條
規定….
3.此處僅知線民乙對甲為通報,惟無法
確認乙是否為通緝犯。縱乙係通緝犯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
4.復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第8條規定….
面對上述第1點,第3點與第4點之論述,
我們不禁要問該名師,本科是『刑法概要』
既然屬於刑法範疇,為何要大量引用刑事
訴訟法之法條,做為本段答案之『主要論點』
呢?!甚至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搬出來?!
我相信稍具有『問題意識』的考生都知道,
一個職司國考刑法出題之典試委員,當不至
於做出『以刑法之名,為刑訴測驗之實』,
這種會遭受輿論批評之事吧!今天解題之
名師之所以會如此咨意妄為,其原因不外:
1.他有六法全書可以翻閱,所以可以盡情
偏離題旨,極盡所能的大抄大秀其他法
條,假使他亦受不得翻閱法條之限制,
我就不相信他有辦法掰出任何一種法律
及其法條。
2.今該解題者會誤將刑訴法與警察職權行
使法當做主要論斷根據,只因他根本不
懂『問題意識』與『科學精準審題公式』
甚至欠缺『刑法是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是
否犯罪的社會科學,所以必須從案例事
實(題目內容),準確找出行為人之行為,
並以此為評價之對象』,所以才會有如
此荒誕之答案內容。
依我所認,乙之死亡乃肇致自己為脫免加
之跟蹤、追緝,自己決意加快車速,進而
因失控撞擊號誌燈桿而死。甲之追緝行為
雖是乙死亡之原因,但該原因與乙死亡間
真的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若運用因果關係理論之『條件理論』來評
斷,乙駕駛失控行為是不是可以『阻斷』
或『超越』甲之追緝行為呢?!
另外,依題文內容,我們清楚可知,針對
造成乙死亡之『最直接關聯行為』,係
『乙自己為逃避追緝進而因車輛失控之
行為』所造成的。在我們找出了『直接
導致結果發生之行為』後,首先要思考
的是:『甲是否有客觀上使用追緝乙之
行為,致使乙因失控撞死,進而主觀上
達到乙死亡之殺人故意呢?』,抑或是
『甲對自己跟蹤進而追緝乙之行為是否
有應注意,能注意並可防止乙撞死之
結果?!』
倘若甲之行為,究其主觀層面不屬於
上述兩種情形者甲即不具有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或過失,依本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應不處罰。
綜上所述,本項『甲對乙死亡之課題』,
主要之考點應在於.............
◎甲間接造成乙失控撞死之行為,是否
屬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甚或該行為與乙之死亡間有無因果
關係呢?!
◎自我行為應否自我負責?還是可以
歸責於他人之間接行為?
至於就甲追緝乙之行為可否認為是本法
第21條第1項所指之『依法令之行為』,
其實一點都不重要!何以故?因為縱使
是『依法令之行為』,我想任何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行為人在執行該法令行為
時,應該不能免除自己『法律上之必要
注意義務』。換言之,現行法制並無
『免除注意義務之規定』。況且依補習班
就該題既已肯定『甲之行為屬於過失行為』,
試問:『哪一種過失行為係依法令所得予
以准許、合法的?!』既然沒有任何法令
准許行為人為過失行為,又何必針對甲就
乙死亡之行為大費周章去探討是否為『依
法令之行為』?!更令人不解的是,該擬
答為何要『創造題目,文不對題』呢?!
各位,當你看到這裡時,心中有什麼念頭
與感想呢?明明就已經認為甲之行為係
『過失致乙於死之行為』,幹嘛針對此一
過失致人於死之行為,引經據典,多方假設,
大量舉法條來論述?!只要稍具法律常識者
應知『沒有任何過失行為是依法令所為之
行為!』至於甲追緝乙之行為是否是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亦毋需去
運用法條來檢視,因為是也好,不是也罷,
甲之注意義務是無法免除的,不是嗎?!
接下來還有更精彩的辯證內容,看完後,
你會恍然大悟,原來!分數早已緊跟在我
身旁,只是補習班的教學內容與『擬答』
讓我對其視而不見,到處尋找分數。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系列之二---
解題是非常嚴肅、神聖之事,豈可兒戲之?!
原來!分數早已緊跟在我身旁,只是
補習班的教學內容與『擬答』,讓我
對其視而不見,到處尋找分數。所以
最應該學習『四象限分數科技課程』
與『依指令給分之解題技巧』等課程
者,是國考補習班之法律教師,而
非考生。
『順利上榜,從此過著公務員
之安定生活』,是所有考生
最大的願望。
上榜,需要『分數』!而分數是靠你
拿著筆,在答案紙上,一字一字寫出
來的。
或許你會問:『那要寫些什麼文字,
才會有足夠上榜的分數呢?!』
我的答案很簡單,就是…
『寫什麼都好,就是不要寫像補習班
擬答內容之文字』。
為什麼呢?!先繼續看『保成』與
『高點』補習班,針對甲之行為對
丙受重傷的刑責問題『擬答』內容:
二、甲撞傷機車騎士丙,可能構成
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第
1項)
(一)客觀上若甲未撞上丙,丙即不
會受傷,是以甲之行為與丙之
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又丙
之下肢已遭毀敗而無法發揮機
能,該當於刑法第10條之重傷
要件。
(二)又甲之主觀上對於闖紅燈可能
造成他人法益侵害一事應有知
悉,對丙之重傷結果具有預見
可能性,是有過失。
(三)又如上述,甲之行為不得主張
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且縱使
乙係通緝犯,甲之行為亦已逾
必要程度,遑論尚得對第三人
之丙造成侵害。
(四)甲之行為具違法性及有責性,
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
行為出於同一決意,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上述內容皆引自保成與高點補習班
之答案內容◎
我想利用該『擬答』之內容,讓各位清楚自己
之『法學實力』,從另一層面來看,此測驗也
可能代表你的....【上榜指數】。
1.你可以從【擬答】內容看出10個以上法學
及解題方面之錯誤者。恭喜你!你的『法學
實力』與【上榜指數】皆屬上乘,可輕易
上榜。
2.你可以從【擬答】內容看出5個以上
而未至10個錯誤之處者。再加點油,
仔細檢視一下你的基礎法學概念之
熟悉與正確度,看題目時再更仔細點,
相信下一個榮登金榜者,就是你。
3.你從【擬答】內容中,看出5個以下
之錯誤,或者看不出有何錯誤者。
老師衷心建議你,從現在起,拋開
那些無謂與繁雜的學說理論,真正
用心好好學習並紮實基礎法學概念
及解題觀念、技巧。
測驗做完後,換我來解析關於『甲造成丙
重傷害之行為性質』。
(一).首先,該擬答對第一項與第二項
標題之『標號』,即使用錯誤!
本題試題紙上明明標明『一』
(即第一題),關於本題之第一項
理當使用(一),為其標號。
本題之第二項,亦應隨之用(二)
此為基本答題常識,今該擬答竟
以一、二當做各項標號,此舉實
屬不智,因為閱卷老師會誤認該
第二項為第二題,甚至覺得該解
題者連基本答題常識皆欠缺,你
認為閱卷老師會對其有何分數上
之觀感?
(二).再者,甲撞傷機車騎士丙,可能
構成過失致重傷罪,此一標題犯
了前篇文章所指之相同錯誤,即
甲乃『因業務之過失行為』。
現在我們運用【問題意識】註,
來看一下題目,為何出題者一開
始便強調...『甲是便衣刑警』
並在題文內充分描述甲所為者屬
於追查犯罪之職務行為呢?
我想出題者之『內心所欲』,並
不是希望考生藉此大談甲之行為
是否為『依法令之行為』。而是
一個從外觀看不出來行為人潛在
的執行職務行為,可否論以『業
務』?不是嗎?以我努力倡導
【問題意識】與『科學精準審題公
式』,正是想改革傳統『反射式
看題目』之不正確審題方法,避
免文不對題的嚴重答題錯誤。
(三).客觀上若甲未撞上丙…該當於刑法
第10條之重傷要件。
1.坊間補習班之擬答,常犯一個『對
分數視而不見甚至敵對之要命錯誤』
補習班之擬答不是以偏離題旨的方式
大肆書寫冗繁雜之學說、理論、實務
見解來高談闊論,充版面。就是怕被
考生說又臭又長,因而減短到完全不
顧法學論證之嚴謹與完整要求,草率
到當作填充題式只寫結論。以本段論
述內容為例,『該當』一語,在刑法
學理概念指的是『構成要件該當性』
其中『構成要件』指的是『特別犯罪
構成要件 (即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
因此只有行為人之行為『等於』刑法
第100條至第363條其中之犯罪者,方
得使用『該當』一語。
至於非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範圍內
之法條,若可適用於行為人之行為要素
時,應用『合於(符合)第幾條』或『適
用第幾條』此為『法學概念嚴謹度與正
確性』之要求。
別小看此一細微處,國考之閱卷老師
多半係從德國留學回來或接受過最嚴
謹法學概念訓練者,當他看到考生之
用字遣詞展現出法學概念嚴謹度時,
他怎不微笑著給該考生高分呢。
2.另外該論述在『完整度』方面亦犯下
錯誤,『該當刑法第10條之重傷要件』
如果將之換成『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
款所稱之重傷害概念』,在完整度方
面是不是會更好,而最大的獎勵便是
分數緊緊抱住你。
(四).(三)又如上述,甲之行為不得主張依
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且縱使乙係
通緝犯,甲之行為亦已逾必要程
度,遑論尚得對第三人之丙造成
侵害。
此段論述若遇到法學基礎概念十分
紮實之閱卷老師,可能一個大鴨蛋
就砸下去。各位,請你們用『最基
本刑法常識』想一下,依本段論述
內容以觀,主要在論述甲對丙之行
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試問就甲對
丙之行為,到底該當刑法第100條
至363條中哪一條、項之罪名?該
不會承(一)之內容所述『該當於
刑法第10條之重傷要件』吧?!
天啊!若真係如此,刑法第10條是
『法定概念解釋』,並不是『罪名』
行為人之行為怎會『該當』刑法
第10條之重傷要件?!甚至還以之
來探討『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若非該當第10條那論述內容既未
言明甲對丙之行為究竟該當哪一
條罪,怎會在(二)無所由劈頭就
說甲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真是
莫名其妙,一點法律基本邏輯與
常識皆無,難怪閱卷老師會氣得
砸下大鴨蛋。對此,對於該擬答
之解題老師,我不禁要問:
『你真的還要堅持站在講台上?!
真的還要堅持藉由解題來丟所屬
補習班的臉嗎?!』
此外,明明是討論甲對丙之事,
為何在(二)之內容,仍不放過乙
甚至連『縱使乙是通緝犯』之九
不搭八的語辭都出現,最後僅草
率以『遑論尚得對第三人之丙造
成侵害』來做結語。
拜託!解題是一件非常嚴肅、
神聖之事,豈可兒戲之?!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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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系列之三---
讓你能寫出如我所寫之答案
是我最堅持的理念
教『書』很簡單,任何人都會。
因為拿書在講台唸一整堂,誰不會!
教『人』不容易,需要用心玩。
因為除了深刻瞭解考生在想什麼以外
還要讓考生知道該學什麼,該熟悉什
麼,看出題目在考什麼,答案又應該
寫出些什麼,這種好玩之事我最會!
(五).三、結論: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
行為出於同一決意,依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看到這樣的結論,我真的無言以對。
並且開始懷疑一件事:
『補習班之擬答到底是授課老師親自
書寫,還是叫工讀生掰?』
同時!我也要以非常沉重的心情問所
有的國考生一個問題:
『這樣的授課內容與試題擬答真的是
你們所需要的嗎?!』
千萬別回答我:『是的!這是我所要
的,因為他們有名且夠大間』我心臟
不夠有力,承受不住此般答案。
我寧願你回答:『我也不想要啊!但
是已經繳錢又能如何?!』
因為對於這樣的回答,我還可以幫你
想辦法,讓你迷途知返。
來吧!我就清楚讓你們知道,這樣的
補習班到底在教你什麼東西。
1.『結論: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
『結論』通常是閱卷老師會看到的論
述點,當閱卷老師一看到結論起首語
竟是: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時
他會有多『嚇克』!而且馬上讓該解
題者『下課』!依擬答內容,甲對乙
成立『過失致死罪』,對丙則為『過
失致重傷罪』,怎麼結論會出現:
『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
真是驚死人!!!甲若知道此事,絕
對會從題目內跑出來咬該名師。
2.既然已經強調二條罪都是『過失犯罪』
怎麼會出現『行為出於同一決意』?!
你嘛幫幫忙,我咧行行好!『同一決意』
依刑法關於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與
『過失』之學理,只有『故意』才有
『決意』之要素。且此一決意最主要
指的是:『讓結果發生之決意』以別
於『有認識之過失』。今甲之行為皆
屬過失行為,怎會出現決意呢?!
如此嚴重且明顯的法學概念瑕疵,
真的是由號稱上榜率第一之著名補習
班所對外展現之招生實力嗎?救命啊!
如果將該結論改變成:『本題甲一行為
同時成立本法第271條第1項過失致人
於死罪與第284條第1項過失致人重傷罪
侵害數法益,依本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之。』是不是更具有法律專業性
呢。 更為自己所開之『解題班』,展
現出致勝之實力,否則看到這種擬答
內容,有誰敢去報名貴班系之『解題
班』!!!
訐譙夠了,休息一下,喝口水。今天我
不是要與坊間知名補習班做對,惡意攻
擊他們。只因長久以來,我受夠了他們
在各類組國考完畢後所對外公布之『試
題擬答』。試想,每一份『試題擬答』
透過考場散發與網路傳導,會有多少考生
觀閱並進而學習?面對成千上萬的觀看
考生,如此內容之擬答將造成多少人積
非成是!誤導多少人從此踏入迷途!
『教育』是良心也是道德事業,一盲引
眾盲,相偕入火坑,其業何其大。難怪要
使用『擬答』一詞,因為既是『模擬回答』
當毋需負任何責任。但是!真的會一點責
任都沒有嗎?!況且只是模擬回答,那乾
脆不要解答,去好好大打折扣戰及優惠方
案就好,至少不會誤人子第,積非成是。
該是有人站出來為整個『國考法律教學』與
『正確解題技術』,大聲說話並加以改革。
如同蘋果的賈伯斯,堅持為人類通訊與
影音科技帶來最簡捷最方便的改革之理念,
我也深信就是現在!NOW!
就是我!陳一夫!大力宣傳『讓考生學習
與貫通考試專用之法學概念』及『讓考生
能寫出如同我所寫之答案』之理念,並且
為傳統偏離考試主題的大堆頭充塞式教學
方法,徹底改革。
今天,我用最科學、最基礎之法學概念來
論證補習班擬答謬誤之處,字字根據法學
基本原理,句句力求嚴謹、完整,貫徹
法律應有之科學與邏輯。這絕非謾罵或
攻訐,而是一場利益眾多國考生之『法學
辯證與導誤為正』。其用意在讓考生具體
領悟:『上榜來自分數;分數來自正確之
學習及答題觀念』倘若有相關補教先進,
對此不服者,大可再去研發比我的教材、
課程更進步更有助於考生快速上榜的教材
或者乾脆將所有旗下所屬之法律教師帶來
上我的『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或『依
指令給分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等課程
豈不妙哉。或許多數人甚至包括你會說
『我從來就不看補習班的擬答,他們答案
內容對錯與我何干?!
真的是這樣嗎?!雖然你們從來不看補
習班的擬答,但是!別忘了!你們正在聽
寫出這些擬答的老師們所上之課程,讀他
們所編之教材、書籍。若以他們解題之法
學專業素養,你將會潛移默化,日積月累
中對於國考學習並建立多少足以讓你在考
場上面對題目時,寫出『致命的文字』。
當你還在計較課程價格高低,選擇低價位
之教材時,請你用心思考這句話:
你對自己認知的格局有多大,
你的分數就有多少
這是我近10年來,看過無數國考生所得到
最真實的教學經驗。最後,老師衷心對
所有的國考生,奉上下列幾段........
『解題重要觀念與技巧』
◎分數的高低,並不是靠結論
正確與否及論述內容之豐富
所得來的。而是靠『比較』
而來的。
◎每一個題目都是『獨立』的,
所以務必冷靜、仔細審題,
千萬不要有『這一題跟哪一題
很像』或者一看到題目馬上
就下『這一題就是在考什麼』
這種要命之反射性審題。
◎少寫些文不對題,無關題旨
之學說或論述,你就有充足
的時間寫出既嚴謹且完整之
論證內容。
◎忘掉『小題大做;大題小做』
這種過時迂腐的觀念 只有
『直擊考點並以文對題』之
方式來寫作。
◎任何法律考題都是在測驗
考生『基礎法學概念之熟悉
度』與『科學邏輯論證能力』
不是要你大秀學說爭議,理論
真的都很簡單,只要你不要
太認真或當成論文在寫就好。
◎謹記『順來忍受;逆來順受;
視情形而定』這個吸取高分
之致勝最高答題原則。
以上皆來自『四象限分數科技
課程』與『依指令給分之解題
技巧課程』所負載之基本精神
價值、理念之一。
希望對各位之學習與解題有所助益。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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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實例題【設定給分指令】
之理論根源與實證(一)
主要內容乃整理、參閱王澤鑑著
「民法實例演習—基礎理論」乙書
一.掌握案例事實之重點
(一)實例題之解題,乃在將抽象之法律
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例,以確定當
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關係)
故解題之首要,應「徹底了解案情,
把握事實」。是以,解析實例題應
是理性,合邏輯,體系,絕非盲目
猜臆,胡亂堆積。
(二)理性,合邏輯的評析案例事實,需有
「紮實的法學基礎根基」為其分析,
解讀之憑藉,否則難以竟功。
(三)了解案情,把握事實之方法(技巧)
1.當事人,時間,地點
(1) 關於當事人,最須注意者,乃為
「年齡」與「身分關係」。
例題
1.甲尚未成年,擅將所有屋子賣於
乙,經即收清價款交付房屋…
2.甲女尚未成年,其父乙男代為與
丙男訂婚,甲女不願,另與丁男
結婚,乙遂撤銷甲丁之結婚。
3.甲係乙在外所私生之子,其經乙
與妻丙共同收養,乙死亡,甲可
否繼承乙之財產。
(2)地點:在案例事實中,提到地點者,
多屬「清償地」,而此多涉
及到「給付不能」及「危險
負擔」。
例題
甲售與乙貨物一批,託丙運交
已收受,迨貨物送至乙處,乙
已他遷,丙復將貨物繼續運往
乙之新處所,途中與丁車相撞,
致貨物滅失,當事人間法律關
係為何?
(3)時間:實例題上之時間,主要涉及
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時效取得,債務不履行問題
例題
甲與乙成立鋼琴買賣契約,
後甲發現,該鋼琴在訂前,
即已滅失。
2.行為,狀態之掌握
(1)行為,依民法之學理,就其行為有分
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故
分析實例時,應注意題目中有幾個法
律行為,幾個事實行為。
(2)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其要素,
是以可藉由意思表示之互動情形,掌
握法律行為之數量。
(3)法律行為掌握後,即應為其「定性」,
確定屬「債權」「物權」「親屬」,
「繼承」行為,以形成相關法律關係。
(4)「狀態」乃指非因行為所致之情形,
如「死亡」,「出生」。
例題
甲擅以自己名義,將乙寄託之A車,
賣於不知之丙,並隨即 交付A車與價
金,後丙又以A車出質於戊,以為借
款五十萬之擔保,後A車因戊保管不
周被己偷走,己又將之賣於庚並交付
之,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為何?
3.物(標的物)
物可分動產與不動產兩大類,而把握案
例事實中「物」並分析其屬性,有助於
「物權變動」,「債務不履行」,「瑕
疵擔保」等問題。
例題
甲向乙購買一台TV,待回家使用後,發
現其影像有問題,試問甲可向乙主張何
種權利?
二、圖示之利用
(一)簡明之圖示,是掌握案例事實之最佳
方法,其主要優點在於能夠清楚顯示
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助思考,
不致發生重大遺漏,尤其在當事人超
過三人以上者,更具實效。
(二)繪圖要領,則以前述對當事人,時間,
地點,行為,狀態標的物之掌握,就
其「要點」及可能涉及之「問題點」
利用「箭頭」,「直線」等標註出來
<舉例>甲與乙約定,偽裝貸予乙若干錢,
將所有A屋出賣於乙,以圖隱匿
財產,在貸款交付前,乙以之贈
與丙(善意)又賣知情丁,甲乙,
乙丙,乙丁契約效力。
特別注意事項:(千萬不要犯此錯誤)
◎案例事實之閃躲與補充(離題)
1.實例題之案例事實,是解題者所要處理
之全部事實,解題者應「面對事實」,
不可閃躲或變更事實。
2.解題找之所以要閃躲或變更事實,主要
在逃避自己沒有把握之題目,而選擇一
個自己曾經背過或費心準備過的題目,
殊不知縱其內容精闢,仍屬「文不對題」
<舉例>甲向乙購買A車,乙明知A車剎車
有問題,仍以之交付與甲,甲因
此而發生車禍(一)此種給付為
何種給付(二)甲向乙可主張權
利為何?
◎事實合理推論與假設(非文不對題)
1.即案例事實出題者有所未交待明白者,
解題者可為「事實合乎法理之推論或
假設」。
2.<舉例>
(1)甲擅將乙所寄託之A車,賣予
第三人丙。
(2)甲乙二人共有A土地,一日…
(3)乙占有甲之A錶………
(4)甲於三月一日與乙訂立A畫買賣
契約,約定 三月五日 交付,
甲於三月四日發現該畫焚毀,
不能給付。
◎總論:透過第一象限之學習內容,吾人可知,
面對實例題首應掌握案例事實中之當事人、
時間等「組成要素」,並利用「圖示」加以
確實握,做初步之「釐定要旨」工作,並應
避免閃躲或無謂補充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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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實例題【設定給分指令】
之理論根源與實證(二)
一、答題風格:
(一)法律學是科學,實例題之處理,是一種
技術,也是一種藝術,藝術創作有其風
格,實例題亦不例外。
(二)實例題答題風格由五項因素所組成:
(此為王澤鑑老師最重視部分)
1.法律條文之引用:
實例解題,須引用法條,尤其是支持某
項請求權之條文,而條文之引用應視其
題旨書寫條號或條號與條文內容。
2.把握重點:
每一實例題均有其重點問題,即「考點」
答題成敗,實繫於可否針對考點而為回答
論述,其他次要問題,則不必論及,否則
即淪為「不能權衡輕重,應詳而未詳,應
略者,長篇累牘」之離題,而分數低落。
(例題)國中生甲、乙為摔角遊戲,乙不甚傷害
甲之頭部,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3.判例與學說之徵引:
在遇有爭議性或需說明性之法條意涵或
條文內之某概念宜徵引實務或學說而為
解釋,以明其適之範圍。如§19Ⅱ結婚
行為能力。§190動物佔有人。
4.理由構成:
即利用論證方式,來依邏輯體系說明
何以得此一結論。
註:3、4是相輔相成,相互為用。
5、法律文字:
法律文字之基本特色有:
(1).使用專門術語,依其固定意義
為之(無效、抗辯、效力未定)
不容混淆。
(2).須客觀、嚴謹、精確及合乎事
理,應避免流於情感誇張主觀
或日常用語。
二、解題之體裁(內容、架構):
(一)鑑定體裁
1.鑑定,在於證明某一特定請求權
基礎的存在,因此須備有:
1問題應先行提出
2逐步檢討請求權基礎是否存在
3結論至於最後
2.細項解說:
(1)問題之提出:
實例
1.甲向乙請求返還A車,關於其請求
權基礎,首應檢討者為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
2.倘具備民法(以下稱本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甲即
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3.本題,應檢討者,係甲得否向乙
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
償:
(2)逐步證明請求權基礎之存在:
1.對於提出之問題,應逐步求證之,
檢討特定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是否
具備。
2.在求證的過程中,推論上所使用
的文字,為「因此」,「由此可
知」「準此以言」,「從而」,
「故」,「是以」,「職是之故」
「所以」…。
◎實例:要約與承諾趨於一致,
故租賃契約成立,因此
承租人得 向出租人請
求交付租賃物,茲因可
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
致未能給付,故承租人
得依民法254條之規定
解除契約
(3)結論:即對於所提出之問題為一肯定
或否定之結語、論斷。
實例示範鑑定體裁為主要
(例題)甲於三月一日,以十萬元向乙購買
某隻名犬約定於三月三日交付甲即
以十五萬元轉售於他人,約定三月
四日交付。甲之同行丙於三月二日
聞知此事,即以十三萬引誘乙將該
犬讓售於己,並即交付,以破壞甲
在交易上之信用。甲得對乙及丙主
張何種權利?
(解說)
(一)甲對乙得否依民法(以下稱本法)
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1.基於有效成立之買賣契約,乙負有
交付並移轉該犬所有權於甲之義務
(本法第348條)。
2.乙將該犬轉售於丙屬因可歸責於自
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故得依本
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3.甲依其預訂計劃可得知預期利益
五萬元,得請求乙賠償之。
甲得依本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向乙
請求五萬元所失利益之賠償。
(二)甲對丙,應檢討者,係甲得否本法
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向丙請
求損害賠償:
1.依通說皆認「債權」因不具其公示
性,對世性,較不易為第三人所知
悉,故無從為主觀注意義務之履行
因此對債權之侵害,應非本法第18
4條第1項前後所指。
2.惟丙以高價購買此犬,旨在破壞甲
之信用,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甲自得依本
法第184條第1項後半段規定,請求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法第216條)
3.甲之損害,在於丙於乙受讓該犬所
有權,故甲得依本法第213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丙移轉該犬之所有權,
以回復其原狀。
本題甲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並受讓該犬
之所有權而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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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影片觀賞
老師解題的內容,最能展現其教學的功力
『分數』來自寫在答案卷上的【文字】
因此,我永遠相信…老師真正的教學魅力
與授課功力,全然展現在他教你在答案卷
內寫出怎樣的【答案】。
老師解題的內容展現其教學的功力01
老師解題的內容展現其教學的功力02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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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觀念強化---幫助行為之本質】
1.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
(以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著有明文。
2.本法第30條第1項,依其法文規範內容
以觀,乃係對學理所稱之『幫助犯』,
予以法定解釋。原則上,幫助犯之成立
行為人就『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而言,
必需具有『雙重故意』,其中之一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故意。
簡言之,即幫助者主觀上乃非以自己
犯罪,而基於幫助他人易於實行犯罪
行為之意思。此外,其客觀上所為之
幫助行為,需屬『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始足當之。
3.承上所言,幫助犯之處罰,只要為幫助
行為者,主觀與客觀合乎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之。尤其本法第30
條第1項後段『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更是突顯出幫助犯就其構成
要件主觀故意,其『認知』或『預見』
之幫助對象,並不限於『特定人』。
只要有人因該幫助行為而使自己之犯罪
行為處於易於實行之狀態者,就可對該
幫助行為以幫助犯論之。
4.倘若各位對上述『學理闡析』內容,
不甚瞭解,我藉由實例來說明。甲知
乙今夜擬潛入丙宅竊取其珍貴骨董,
遂以幫助之犯意,架設一竹梯於丙宅
圍牆,以利乙屆時當可方便進入丙宅
行竊。是夜,在乙未到前,恰巧丁亦
要潛入丙宅竊取該骨董,見此竹梯甚
喜,順梯翻牆而入,順利竊得該骨董
離去。試問:甲的行為可否論以加重
竊盜罪之幫助犯?
5.我相信各補教刑法名師們,均會肯定
甲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何以故?!因為本法第30條第1項後段
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用白話來說,縱使被幫助的正犯,於
實行犯罪行為時,不知道是誰如此『好
心』,暗中提供他利於犯罪實行之助力,
此一幫助『不知是誰』的幫助者,就其
幫助行為亦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由此
可知,第30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該
幫助者之主觀只要具有『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之故意』即可,他人是誰,當
可不論,只要受其幫助之正犯是個『人』
就可以了。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意旨
即為明證!就如同本法第271條第1項之
殺人罪,只要行為客體是個『人』,縱使
殺錯人,亦應論之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別忘了!刑法是在探討:『人之行為』
是否成立犯罪。而第30條第1項就是在
定義:幫助犯罪之『行為』。這就是所有
法學大師們所一再強調:『只有紮紮實實
穩固基礎法學觀念,方能輕鬆應付各種類
型與變化多端之法律問題,若一昧追求學
說、理論,充其量也只是花拳繡腿,不堪
一擊』。
惟須注意者,每年大師們『紮實基礎法學
觀念』的理念,一直在國家考試各等級、
各類組之法律應考科目的題目,屢屢實現。
今反觀坊間各大國考補習班之法律題目擬答
內容,真是令人痛心疾首!不禁讓人問句:
這些解題老師們,真的學過法律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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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閱卷老師聽你的指令給分叢書
等一下,我會在哪裡醒過來呢?!
這是我編寫這套『讓閱卷老師聽你的指令
給分叢書』時,最常問自己的一個問題。
在編寫這套書籍的日子裡,我天天坐在
電腦前,用生疏且緩慢的打字速度,一字
一句敲打出每個單元內『代表題型』的
『給分指令』。
通常一坐就是十幾個小時,從人聲鼎沸
到萬籟俱寂再到人聲鼎沸。除了偶爾起
來上廁所以外,幾乎是『黏在椅子上』
的不眠不休。
話說,我有一個不算好的習慣,每次吃
過飯後就會開始眼皮加重,昏昏欲睡。
所以當我要上課或編寫教材、書籍時,
總是不敢吃飯,空著肚子,保持最佳的
思考速度與活動能力。這陣子為了編寫
本套叢書,我的『晚餐時間』總是在工
作到一段落,經常於凌晨3、4點進行。
好幾次吃到一半,禁不住疲憊就在沙發
上睡著了。當3、4個小時後,突然醒來
時,望著桌上未吃完的『晚餐』…今天,
我在沙發上醒過來。
有時,在近30個小時未睡的情況下,將
身子稍微往後靠在辦公椅背休息,禁不
住的又睡著了。同樣在3、4個小時後,
突然醒來時…今天,我在辦公椅上醒過
來算一算,已經好久沒有在床上醒過來
了。我常在想:『我到底是睡著了?還
是昏迷了!』認真而言,應該算是在沙
發上或辦公椅上昏迷吧。
如此不眠不休的編寫本書,另外還有一
個額外的『獎勵』。
就是因長時間坐在椅子上,腳掌會水腫,
整個腳掌就像被灌水般,腫脹成氣球一
般,令人哭笑不得。
坦白說,『解題』真的是一件相當枯燥
加上乏味之事,尤其面對幾百題時,更
猶如走在沙漠上,永無止盡,不知何時
才能走到盡頭。難怪眾多考生『聞題色
變』,寧願『拼命讀書』,也不願『動
筆解題』。
既然『解題』性質上屬於大多數的人所
不願碰觸之事,到底是什麼力量讓我可
以如此不眠不休的編寫本套解題叢書呢?
就在我詳細觀看著每一題之解答內容時,
頓時豁然開朗。
成就感
就是『成就感』的驅動,讓我可以不斷
地向自己之極限挑戰 。因為藉由不斷的
觀察、思索與改進,我終於成功創造出
一套科學解題公式。就是…
『將分數高低之決定權,由閱卷老師的
手上,交還給考生,讓考生自己決定
分數高低』。
『讓閱卷老師順從你在答案內所安排的
給分指令,給你想要的分數』。
讓學習本套叢書的考生,面對題目時,
可以毫不思索,如行雲流水般快速寫出
答案,然後輕鬆說句:『打完,收工』。
縱觀市面上與坊間補習班所出版發行
同類之『題庫書』,『解題書』只有本
書開創新局,讓讀者藉由每一題的答案
內容,發現到『原來所有的申論題與實
例題,竟然都蘊含著一個答題秘密公式。
行文至此,我請各位仔細觀察一下,我
這篇『序言』是不是有夠與眾不同?
倘若連『序言』都是如此引人入勝,令
人注目,那接下來本書的內容,就是我
要『限量發行』之原因所在。
最後,老師再一次提醒讀者,有任何關
於本書之學習上問題,別客氣,請直接
利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詢問我本人
你所動筆寫的答案,亦可寄來讓我本人
親自批閱,以提昇學習與練習之效果。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2012年於高雄市自宅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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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真的需要努力嗎?」是我要給
所有考生最輕鬆、簡單、快速上榜
的幸福課程
「上榜真的需要努力嗎?」這門課程是我要給
所有現在還為「需要認真、努力才能考上」這
句話而搞得心力交瘁,不知所然的考生,一份
最輕鬆、簡單快速上榜的幸福課程。
尤其對於「邊上班邊準備考試的人」更重要,
因為【你可以直到考取才辭掉工作】。
*********************
第一堂課開課時,一個「媽媽學員」遠從
嘉義並帶著她的兒子(國小六年級)一同
來上課。下課後,小男孩興奮的對我說:
「老師,下個禮拜天我還要來上課。」
『可是下個禮拜天我無法上課。』我笑笑
回答,「喔……真是的,可是我真的很想
再上老師的課」。失落的神情,在童稚的
臉上迅速展現。『好!為了你,下週日晚
上我一定上課』。接下來,辦公室響起小
男孩興奮的歡呼聲。三天後,他媽媽透過
電話告訴我:「老師,那天回嘉義時,我
小孩一路high到家。」「回家後還興奮的
談論上課內容,直到凌晨二點才被我強壓
上床睡覺」。其實我知道小男孩為何那麼
high,因為…他知道【成績要好,真的不需
那麼認真努力】。接下來,他可以輕鬆、
快樂的應付考試,並得到好成績。最重要
的是,他媽媽准他上Net及看TV我也很high
因為這門課程連國小六年級的小朋友拍手
叫好,迫不及待想要繼續學習。你呢?!
*********************
我有一位康姓學生,他有家庭,準備國家
考試時,也年近四十歲了,民國九十二年
他考上了地方基層民政特考,當年受訓並
分發至恆春鄉公所任職,隔年九十三年,
他又考上三等政風人員,現在是高雄市
政府之政風人員。在準備三等政風人員
之期間,只有短短不到半年, 他一邊準
備,一邊還要上班,處理鄉公所之公務,
由於家在高雄市,他甚至常需要開車返
還高雄、恆春,車程約二個多小時,一
個職場菜鳥,公務繁忙又正值地方選舉
還要準備更難的三等考試,且年近四十
歲的「職場考生」。 如何能在短短半
年多時間利用下班時間準備,並輕鬆、
快速上榜呢?
只因他學過我的「上榜真的需要努力嗎?」
之相關課程, 他成功了!而且是那麼
的自然、輕鬆快速! 你呢?也想和他
一樣自然,輕鬆的上榜嗎? 你的學習條件
環境,時間,甚至年紀、體力比他差嗎?
*********************
「命令式的認真努力」無法改變你的現狀,
只有『自然的認真努力』才能讓你輕鬆上榜。
相信我!有了這套課程,你真的不必再去搜尋
別人的「苦讀式上榜經驗談」,相信你自己!
因為你正在實現、累積自己的「快樂的...
上榜經驗談」。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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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犯罪學概要
第二題---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試題二】請說明安格紐(Robert Agnew)
的一般化緊張理論(a general
strain theory)如何說明青少
年犯罪行為。
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安格紐之一般化緊張理論,其論點核心在於
認為『犯罪』或『偏差行為』之產生,乃個
人(體)在處於緊張壓力與負面關係下,所產
生出一種對抗壓力與負面關係之反社會心理
進而為社會共同生活所不允許之行為。易言
之,一般化緊張理論乃以『緊張狀態』、
『壓力強弱』及『負面關係』為其思想中心
並依此來解釋、論證個人之所以為犯罪或偏
差行為的成因。準此,依一般化緊張理論之
論點,對於青少年犯罪行為之形成,可分別
說明如下:(引言式輯論證法→先以該理論
之主要論點為闡析敘述其精義,並藉此一
意涵而引出對青少年犯罪行為之說明)
(一)、未達期待目標所產生之『壓力』:
(從學校、家庭所給予之壓力來說明)
當成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因學校、
家庭所設之正面評價目標未達成,
且與其他在課業上或各類表現上
優異者相比較下,所產生之壓力,
隨著壓力及緊張關係愈強時,則
易導致青少年形成偏激之心理,
藉由反社會之行為來宣洩或補償
該緊張、壓力,因而為犯罪行為。
(二)、他人以不公平或負面關係加以對待:
(從同儕或其他人所加諸於之緊張
負面關係來說明)
青少年在求學時期或與其他同年齡
相處過程中,因常受到其他人以較
不公平或負面之行為(即該青少年所
不喜歡接受到之方式)長期對待。抑
或受到欺凌因此而產生緊張性壓力
及偏激報復心態,故而產生犯罪行為。
(三)、個人正面評價被移除而產生壓力:
(從無法受到正面肯定所產生之壓力
方面去說明)
青少年在心裡未臻成熟,無法全然
掌控及調整自己心態之成長階段,
倘若常未得到較多之正面評價,甚
至全然未受到肯定時,其心理易產
生壓力且增強緊張、壓力而在渴求
補償下,造成偏激、報復之破壞社
會法律倫理秩序行為。
註:其實,本題之答案,只要捉住『一般
化緊張理論』認為形成犯罪之幾個
『主要原因(壓力、緊張及負面關係)』
而據此來說明青少年因抗壓性弱而產
生犯罪即可。此即『由已知推未知』
與『觀察入微、舉一反三』技巧之運用。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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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犯罪學概要
第三題---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試題三】犯罪被害者學的主要理論
有那些,試說明之。
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犯罪被害者學』之研究、焦點主要在觀察
被害者在犯罪事件中所居之情狀及顯露之特
質,並與加害者之互動關係等為探討犯罪行
為形成之原因。易言之從『被害者提供何種
機會給加害者』與『被害者及加害者互動情
境過程、因素』中,發展出『生活方式暴露
理論』、『日常活動理論』、『個人被害者
因素理論』與『防衛空間』等四個主要理論:
(直接以犯罪被害者學之內容→四個主要
理論之名稱為破題,以收吸分之效)
(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1、被害者之生活方式,其顯露出某些在
時間與空間上之特性,基於此些生活
方式之特性進而增加暴露於危險情境
與受害機會,促成其與加害者互動的
關係。(意義)
2、本理論乃在從事被害調查研究中發現
男性、少數民族、弱勢族群等,因其
生活方式較於其他族群或團體會遇到
被害危險性之高機率,因此,便以此
建構出『被害』與『犯罪』之機率理
論。(理論核心)
(二)、日常活動理論:
1、日常活動理論乃從一般人在日常生活
與活動之過程中,因時空上的交會與
促成加害人犯罪之因素產生,並與之
相交會,因此便產生犯罪之情事。
(本理論之核心)
2、日常活動理論強調透過日常活動、生
活方式及環境變遷,在有『合適的標
的物(如對於易移動且價值高之動產
或體力、防衛力較弱之兒童、婦女)』
及『監控力量之缺乏』與『有能力及
動機之可能犯罪人』三者因素相結合
下,較易為犯罪之形成。(形成犯罪之
三個主因說明)
(三)、個人被害者因素理論:
1、本理論認為,個人或團體之所以會易
成為犯罪被害人,乃因其呈現出許多
誘發犯罪之機會與因素。其包含個人
生活特性、社會環境因素、居住環境
及被害人與加害者之互動關係。
(理論重點內容)
2、犯罪不單係犯罪人反社會性行為表現
往往被害人亦提供促發他人犯罪之
『被害機會與傾向』。在相互因素促
成下,產生了犯罪之化學反應。例如
被害者慣於下車不熄火,任其停置在
路旁,因而被有動機犯罪者將其竊取
之,即為適例。(舉一簡例說明)
(四)、防衛空間理論:
即利用『空間』來達到防範犯罪之目
的。換言之,犯罪之所以會發生,有
時係來自被害者所居住之建築硬體空
間不夠強化,易被破壞或闖入,若能
加強建築物之結構、防盜措施及整體
社區之空間互動、監控,俾有助於減
少犯罪機率。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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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監獄
行刑法第二題解析
【試題二】
「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二者之區別何在?
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
※答題指標之分析
註:關於此一部分之分析與講解,
請至下列所示之處觀賞
請至【YOU TUBE】觀賞
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
監獄行刑法另類試題講解
(請直接點擊上面標題進入)




















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稱本法)第58條及監獄
行刑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72條
至第74條等規範內容以觀,「保外醫治」
與「移送醫院」均因受刑人現罹特定疾病,
依監獄現有之醫療設備,技術無法為適當
醫治時,而轉至專業醫療院所治療之情形。
惟!究其二者性質與內容,仍有下列差異:
(邏輯式引言法→先點出規範之法條令及
條號,再指出二者相同處並藉此引出下
列不同之比較)
(一).移送之原因不同:
1.「保外醫治」,依本法第58條之規定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 能為適
當之醫治者(第58條第1項)或因衰老
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或分娩二月未滿
者(第58條第8項),得斟酌情形,報
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2.「移送醫院」之情形,除受刑人有本法
第58條第1項或第8項所指情形外,另
在患急性疾病或所患疾病須療養者。
或有嚴重外傷,須急救者及有隔離治
療或住病監治療之必需者,均得為移
送醫院之原因(施行細則第72條第1款
至第3款)。
(二).是否須經具保程序而有所區別:
1.「保外醫治」本法第58條第4項規定,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4項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2項、第3項
及第121條第4項有關「具保程序」。
由此觀之,保外醫治者須經具保程序,
使得為之。
2.「移送醫院」因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並
未就此設有「具保」之規定,且性質
亦無具保之必要,準此,受刑人僅須
由衛生科及典獄長基於權移送即可。
(三).治療期間對刑期之影響性:
本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保外醫治」
者於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內。
蓋受刑人既已具保而暫時恢復自由,
刑期執行應停止以為公允。「移送
醫院」受刑人仍在監獄戒護力之監
督與控制下,因此視為在監執行,
算入刑期內。
(四).有無應遵守事項之不同:
1.「保外醫治」;依本法第58條第6項
及施行細則第73條法文規範以觀,
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有其應遵守
之事項,並受該事項約束,若有違
反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
許可,情形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
關沒入保証金。並隨時為適當之視
察情況報告。
2.「移送醫院」性質上其仍屬在監獄
控制與戒護實力之下,除在醫院
期間須在獄方管理人員之監控、
戒護下,若有脫逃者,應論以刑法
之脫逃罪。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獄學概要
第二題---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試題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for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對懲罰性獨居監禁之規定,
在實務運作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空間取悅解題技巧之示範
聯合國在監人處遇基本原則主要係本於
人性尊嚴的維護,與不受殘酷、不人道
之有違人權待遇禁止的宗旨下,宣示出
對於在監人在入監服刑時之醫療保健、
營養飲食,教化及懲戒適當與合目的性
等之注意原則。其中『懲罰性獨居監禁』
性質上其矯治方式係給違反紀律者罪嚴
厲之處罰,因此在實務操作方面,尤應
本於上述之基本原則,為如下事項之注
意:(以該基本原則之內容為引言,展
開答案之論述)
(一)、監禁環境:(硬體方面)
1、獨居監禁除具有隔離、彰顯紀律
之威嚴及矯治之性質外,更應注
重受監禁人之靜默思過、改過。
因此,其獨居之環境需保持其
通風、乾淨,使之能靜思其過。
(通風、乾淨)
2、獨居監禁之環境應避免過於狹窄
甚無立足之地,亦不宜太過悶熱
或寒冷等情狀,藉此不良環境因
素排除,使受監禁人得以因隔離
而靜心思過。(空間及溫度)
(二)、基本給養與醫療:(軟體方面→身
心保健)
1、執行懲罰性獨居監禁時,在基本
人權維護下,應依時給予三餐之
飲食,且在份量上亦須予以適量
不得予以禁食或份量太少之給養。
另在保暖及睡眠方面亦需注意,
禁止有使其過冷或過熱或干擾正
常睡眠之行為。(基本身心理之
維持)
2、對於獨居監禁期間,應隨時注意
受監禁人之身體狀況,遇有不適
或感染疾病之情形時,應速為醫
療行為,不得置之不理或延遲為
之。(醫療之保健)
(三)、戒護與申訴管道之注意:(軟體
方面→公平、正義之衡平)
1、受獨居監禁人若有違反紀律之情
事發生時,除有必要並合於使用
戒具、警棍等法律規定外,不得
任意使用懲戒武力或藉機予以身、
心之凌虐、毆打,以尊重其基本
人權。(人權之尊重)
2、在執行獨居監禁懲罰前,應予受
處分人申辯之機會。在獨居監禁
期間亦應保持意見反應及溝通之
管道。(公平、正義之貫徹)
(四)、停止或終止獨居監禁之執行:
(執行期間)
受獨居監禁人在監禁期間,有疾
病或法定重大事由發生時,應停
止其獨居懲戒之執行。另在執行
中有明確顯著之悔改情形且足認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終止
其執行。獨居監禁期滿者,應即
時予以釋放,不得藉故予以延期
或扣留遲延之。(論述目的達到
時對於執行的影響)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The Power「上榜真的需要努力嗎?!
---每一堂課之主要講授內容---
第一堂︰真的需要「努力」才能上榜嗎??!!
真相︰人只要一想到「認真」、「努力」
就會肌肉緊張,腦袋堵塞,全身
不自在無法順利「運」用所有
「氣」勢,所以才需要「運氣」
(考運)。
影響︰令對手欣賞的妙循環
1.我要努力利用時間來認真準備
無法運氣
2.造成課程累積、課業累積、疏
於練習
3.時間不夠
4.有沒有捷徑可以事半功倍?
5.算了!明年一定要好好努力
(通常未到考期)
6.回到1.我要努力利用時間來
認真準備…2…3…4…5…6
…1…
第二堂︰考試!和你想的不一樣!
第三堂︰猜題!你比別人更準
真相︰參加考試,你真正的對手是「出題者」
與「閱卷者」瞭解他們,你才能上榜。
請認真思考以下問題︰
Q1︰讀書要腳踏實地,所有教材應
全部看過?
Q2︰面對考試,不能心存僥倖,要
全面準備以防考出自己沒讀到
的部份。
Q3︰考試的主要競爭對手是(自己)
或其他考生?
Q4︰任何管道所取得之資料、新文
章等,均不要放過,且要多多
蒐集?
Q5︰猜題是危險,投機取巧,還是
老實準備。
☆如果以上答案,你均是「肯定」的,那你
的學習生涯...是場「屁」!!!最精準
的猜題法,只有從「人性」喜歡「輕鬆、
簡單、快速」著手。請體會分數鬼才明師
獨家研發之「神機妙算圖」。
第四堂︰時間!怎麼用也用不完
真相:世上最公平之事,「每個人一天只
有二十四小時」,但!一般人都將
二十四小時當成八個小時來用。如
果以「善用時間,爭取時間」的思
考模式,想得到充分之時間,顯然
你在找自己的麻煩。學習一下另類
的「均衡法則」吧!再透過第三、
五、六、七堂之方法,包你時間怎
麼用都用不完。
第五堂:學習!輕鬆的像看電影
真相:原本每一個科目、每一本書都有最
快速、輕鬆、簡單的「核心部份」
掌握其中、學習真的可以像電影般
峰迴路轉、盪氣迴腸。體驗什麼叫
「以科目名稱入侵核心法則」,入
侵作者的腦細胞…如果你認為我在
教「速讀法」你就真的太小看我了。
第六、七堂︰記憶!我比別人更厲害
真相︰考試比的是「誰忘的少」,忘記!
忘記,不「忘」又怎需要「記」!
別對我說超強的記憶要用...「圖
像記憶法」,「諧音記憶法」,
「字音記憶法」等等屁方法!那是
「侏儸紀時期」的產物。不信!拿
一個長達五六百個字的文章或法條
看誰記得對!忘的少!
第八、九堂︰分數!由我自己來決定
真相︰你的「格局」決定你的「分數」,
其實,寫答案時,下筆的「第一
個字」已經決定你這題的分數了。
還是從人性喜歡「輕鬆」、「簡
單」、「快速」下手,因為閱卷
者也是個「人」。「創造法則」
讓你可以輕鬆的「審題」、「答
題」,除了任何人都可以自我決
定的「低分」外,你還可以決定
自己的「高分」。謹記!不是等
閱卷者「給你分數」,而是「你
自己來創造分數」。
第十堂︰老師的叮嚀與祝福
分期付款者,老師叮嚀你別忘了
按期準時繳款。
一次付清者,老師祝福你輕鬆、
快速如期上榜。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我們補習班老師說的大概都了解,
可是就是寫不太出來,怎麼辦?
關於你的問題我需要你先就以下之選項作回答,
我們即可更清楚如何幫你:
1.你是不知道題目在問什麼,所以才不會寫答案。
(不會審題,故不會答題)
2.你知道題目在問什麼,因為沒有背,所以才
不會寫答案。
(會審題會答題只因沒有背法條,學理闡析等)
3.你知道題目在問什麼,也有背,但是不知道
書寫答案的步驟,所以才不會寫答案。
(會審題不會答題)
4.根本不知道該背些什麼,所以才寫不太出來。
(沒有重點和準備要領)
如果你(妳)想親自與我本人談談,
可直撥: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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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們補習班老師說的大概都了解,
可是就是寫不太出來,怎麼辦?
關於你的問題我需要你先就以下之選項作回答,
我們即可更清楚如何幫你:
1.你是不知道題目在問什麼,所以才不會寫答案。
(不會審題,故不會答題)
2.你知道題目在問什麼,因為沒有背,所以才
不會寫答案。
(會審題會答題只因沒有背法條,學理闡析等)
3.你知道題目在問什麼,也有背,但是不知道
書寫答案的步驟,所以才不會寫答案。
(會審題不會答題)
4.根本不知道該背些什麼,所以才寫不太出來。
(沒有重點和準備要領)
如果你(妳)想親自與我本人談談,
可直撥: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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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夫老師真心助你
上榜的一席話
對於有志想在國考中脫穎而出,應屆
上榜的考生們
『我!陳一夫!能為你們在追夢、
圓夢過程中做些什麼?!提供
些什麼實質的幫助呢?!』
這個問題,在我栽培門生,使其應屆
上榜的過程中,一直在我心中盤旋、
圍繞…………
要投入每年之國考中的人,現在又正
在做什麼呢?」,是在
【等待放榜】?
【消遙玩樂過日子】?
【茫茫不知所以然】?
【趕著去補習班爭位子,聽一堆不知
是否為重點的課】?
【有心想努力,卻一直找不到方法,
因而沮喪、無助】?
長久以來,我一直致力於一個理念…
對於「有心努力、付出,卻一直苦無
方法讓專業科目得心應手、駕馭自如」
以致連年落榜,尚在考場沉浮的人,
我又該如何間接幫他一臂之力,助其
圓夢呢?
忽然!!!靈光乍現!!!
『想要真正輕鬆學習法學、制度之精髓,
快速掌握考試重點,面對各種題型皆
能從容應付,得取高分之訣竅』,在於
習法者「要有一個神奇的工具,一個
足於啟動所有法科之工具」!!而這
個工具,通常是教授法律者所忽略,甚至
不會的工具。易言之,也是一般修習法律
的學生所不知的通關密碼,因為他們學不
到這工具!!
它!是我足以對初學者的保證,我有信心
使其應屆上榜之根源工具。
「既然這個工具是平常習法者與考生在坊
間聽不到、學不來的,那我何不就將此
一密法錄成課程,用最短的時間、最有
效的方法,將之發行,使之流通,真正
去幫助有心之人。」
這是我可以為你們盡一份心力之處,也是
助你快速上榜,掌握專業科目的方法。
而這個神奇的工具,便是~~~~
【基礎法學概念貫通】課程
本套課程,融合了我個人的一些密技及貫
通專業科目的方法,包含了「法律之快
速掌握方法」,「實例題科學有效的審題
法」,「法條輕鬆、快速一字不漏記憶術」
……等等
讓在考海中浮沉多年的考生,能在於學習
本套課程完畢後,恍然大悟,曙光乍現,
知其不足及能快速上榜的方法。
初習法律者,能迅速掌握其要領,比別人
更能獨佔鰲頭。
縱使你的應考專業科目非全是法律(如犯罪
學,監獄學……等),亦能藉由此套課程,讓
自己找到奪取高分,並觸類旁通之方法。
另,「法學緒論」目前在各種國考中,亦佔
有一席相當重要之地位,藉由本套DVD內容之
學習,更能使你的法學緒論程度,突飛猛進,
而不必再靠「猛做考古題」,此一不經濟方
法來得取分數,透過本套課程,你將能體會
真正學好法緒的方法。
這是【基礎法學概念貫通】課程的另一效能!
精心絕學首次對外發行,若你再次輕視,令之
錯過,屆時唏噓,誠屬可惜!
陳老師的心意:此套課程購買者,就該課程有
任何問題需詢問或指導時,可
享有利用電話親自與我本人詢
問之權利。
為師者,不是讓自己教得很好,
而是讓學生的程度跟老師一樣好!
我是在【教人】而非【教書】!!!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坊間補習班都不會教的一門課,
你可以跳過它,但那將是你
前所未有的損失
若以『商品賣點』為主要考量,不會有
老師想教『非應考科目』,也不會有人
要買『非應考科目』。只有我堅持在賣
『非應考科目』,而且賣價還不亞於
『應考科目』。因為所有『法律應考科
目分數』,都源自.................
『基礎法學概念貫通課程』。


















『基礎法學概念貫通課』讀後心得
以往不論學校或補習班,在教授法律課程時,
通常都是直接進入各法領域,對於學習法律的
首要觀念、想法、遣詞用字以及其正確之功能,
並沒有做各別的探討,導致根基不穩,後繼無力;
於此,在學習各法之前,則需要一門前置課程,
也就是本課程,『基礎法學概念貫通』。
本課程一開始即讓每個學員了解法律到底在
幹什麼?又由什麼產生法律?一開始我還不
以為然,但越到後面卻發現它的重要性。知道
了法律之核心與組成因子後,其法之領域也
產生了分水嶺,公法和私法。公法,以強制力
對所有人之權利義務施與規範;而私法則不具
有強制性,而是以任意性、補充性來規範人民
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在中後段的課程,我
個人覺得更是可貴,它關係著法律的思考、遣
詞用字及其解釋。課程中,老師有提到法律是
以半文言文的方式來表達,如果看不懂該法條
表達的內容,那後面也就不用玩了,更遑論要
做題目、考試。
現在我終於了解老師在為我擬定讀書計劃時,
為何要將本課程排至第一順位,其中的奧妙
真的只有上過該課的學生才能體會,而且有
些東西還可觸類旁通,運用在其他科目,例如
依文解義、完整的邏輯等概念,皆受用無窮。
若我沒上此課程,我想我在準備國考的路途
定會更加坎坷。
至今,對於法律條文亦不再是它認識我而我
不認識它,至少我能看得懂該法條要表達的
意思,此一步對於往後要進入各法之前,極
為重要。此課程雖並非考試科目,但對於日
後各法律類之考科,其影響力已超乎我的想像。
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麼要買這個課程,我一定會
告訴他,因為此課程是必學,但坊間補習班都
不會教的一門課,你可以跳過它,但那將是你
前所未有的損失。
新竹市吳同學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利用老師的給分指令書
對於考申論題(實例題)更有利
老師好:
我家人昨天已經幫我把後續寄來的兩本
指令書簽收了,今天我已經拿到手了,
謝謝你們。
看了民法的前幾張片,再對照指令書的
解題技巧 ,心裡很開心因為我從未學
過民法,竟然能快速吸收其內容。課程
的內容對我幫助很大,當然之前看過基
礎法學貫通課程,因此也有不小的法學
基礎。
我有一種感覺,利用老師的這種教材,
對於考申論題(實例題)我自己能夠
更有利,因為比別人更容易拿高分。
若考選擇題因為難度降低反而彰顯不出
自己的威力,有老師的法科, 我想參加
其他的考試都能比別人先佔上風。不知
道像行政法這一科老師的建議如何 ,因
為它的內容似乎比較多法條數也包羅萬
象,但我有看過我可以因為這一科而多
參加幾項考試,可否給我一點建議。
台南學員方同學
國考技術上榜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準備國考之專業科目時,
看看以下是不是自己所
擔心及困難之處:
「怕看(或聽)不懂法條概念、
理論、制度、學說等」?
「怕背不起來,背了又忘」?
「怕讀的沒考,沒讀到的却
考出來」?
「怕沒時間準備」?
「怕不知題目在考什麼」?
「怕不知如何寫答案,分數
總是拿不高」?
你知道什麼才是正確、
該真正擔心的事情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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