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觀念強化---幫助行為之本質】
1.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
(以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著有明文。
2.本法第30條第1項,依其法文規範內容
以觀,乃係對學理所稱之『幫助犯』,
予以法定解釋。原則上,幫助犯之成立
行為人就『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而言,
必需具有『雙重故意』,其中之一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故意。
簡言之,即幫助者主觀上乃非以自己
犯罪,而基於幫助他人易於實行犯罪
行為之意思。此外,其客觀上所為之
幫助行為,需屬『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始足當之。
3.承上所言,幫助犯之處罰,只要為幫助
行為者,主觀與客觀合乎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之。尤其本法第30
條第1項後段『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更是突顯出幫助犯就其構成
要件主觀故意,其『認知』或『預見』
之幫助對象,並不限於『特定人』。
只要有人因該幫助行為而使自己之犯罪
行為處於易於實行之狀態者,就可對該
幫助行為以幫助犯論之。
4.倘若各位對上述『學理闡析』內容,
不甚瞭解,我藉由實例來說明。甲知
乙今夜擬潛入丙宅竊取其珍貴骨董,
遂以幫助之犯意,架設一竹梯於丙宅
圍牆,以利乙屆時當可方便進入丙宅
行竊。是夜,在乙未到前,恰巧丁亦
要潛入丙宅竊取該骨董,見此竹梯甚
喜,順梯翻牆而入,順利竊得該骨董
離去。試問:甲的行為可否論以加重
竊盜罪之幫助犯?
5.我相信各補教刑法名師們,均會肯定
甲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何以故?!因為本法第30條第1項後段
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用白話來說,縱使被幫助的正犯,於
實行犯罪行為時,不知道是誰如此『好
心』,暗中提供他利於犯罪實行之助力,
此一幫助『不知是誰』的幫助者,就其
幫助行為亦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由此
可知,第30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該
幫助者之主觀只要具有『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之故意』即可,他人是誰,當
可不論,只要受其幫助之正犯是個『人』
就可以了。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意旨
即為明證!就如同本法第271條第1項之
殺人罪,只要行為客體是個『人』,縱使
殺錯人,亦應論之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別忘了!刑法是在探討:『人之行為』
是否成立犯罪。而第30條第1項就是在
定義:幫助犯罪之『行為』。這就是所有
法學大師們所一再強調:『只有紮紮實實
穩固基礎法學觀念,方能輕鬆應付各種類
型與變化多端之法律問題,若一昧追求學
說、理論,充其量也只是花拳繡腿,不堪
一擊』。
惟須注意者,每年大師們『紮實基礎法學
觀念』的理念,一直在國家考試各等級、
各類組之法律應考科目的題目,屢屢實現。
今反觀坊間各大國考補習班之法律題目擬答
內容,真是令人痛心疾首!不禁讓人問句:
這些解題老師們,真的學過法律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