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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一起加油-1                                   

【基礎觀念強化---幫助行為之本質】

 

1.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刑法

  (以下稱本法)30條第1項,著有明文。

 

2.本法第30條第1項,依其法文規範內容

  以觀,乃係對學理所稱之『幫助犯』,

  予以法定解釋。原則上,幫助犯之成立

  行為人就『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而言,

  必需具有『雙重故意』,其中之一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故意。

  簡言之,即幫助者主觀上乃非以自己

  犯罪,而基於幫助他人易於實行犯罪

  行為之意思。此外,其客觀上所為之

  幫助行為,需屬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始足當之。

 

3.承上所言,幫助犯之處罰,只要為幫助

  行為者,主觀與客觀合乎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之。尤其本法第30

  條1項後段『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更是突顯出幫助犯就其構成

  要件主觀故意,其『認知』或『預見

  之幫助對象,並不限於『特定人』。

  只要有人因該幫助行為而使自己之犯罪

  行為處於易於實行之狀態者,就可對該

  幫助行為以幫助犯論之

 

4.倘若各位對上述『學理闡析』內容,

  不甚瞭解,我藉由實例來說明。甲知

  乙今夜擬潛入丙宅竊取其珍貴骨董,

  遂以幫助之犯意,架設一竹梯於丙宅

  圍牆,以利乙屆時當可方便進入丙宅

  行竊。是夜,在乙未到前,恰巧丁亦

  要潛入丙宅竊取該骨董,見此竹梯甚

  喜,順梯翻牆而入,順利竊得該骨董

  離去。試問:甲的行為可否論以加重

  竊盜罪之幫助犯

 

5.我相信各補教刑法名師們,均會肯定

  甲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

  何以故?!因為本法第30條第1項後段

  規定: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用白話來說,縱使被幫助的正犯,於

  實行犯罪行為時,不知道是誰如此『

  心』,暗中提供他利於犯罪實行之助力,

  此一幫助『不知是誰』的助者,就其

  幫助行為亦可成立該罪之幫助犯。由此

  可知,30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該

  幫助者之主觀只要具有幫助他人實行

  犯罪行為之故意』即可,他人是誰,當

  可不論,只要受其幫助之正犯是個『

  就可以了。30條第1後段規定之意旨

  即為明證!就如同本法第271條第1項之

  殺人罪,只要行為客體是個『,縱使

  殺錯人,亦應論之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別忘了刑法是在探討:『人之行為』

  是否成立犯罪。而第30條第1項就是在

  定義:幫助犯罪之『行為』這就是所有

  法學大師們所一再強調:『只有紮紮實實

  穩固基礎法學觀念,方能輕鬆應付各種類

  型與變化多端之法律問題,若一昧追求學

  說、理論,充其量也只是花拳繡腿,不堪

  一擊』

 

  惟須注意者,每年大師們『紮實基礎法學

  觀念』的理念,一直在國家考試各等級、

  各類組之法律應考科目的題目,屢屢實現。

  今反觀坊間各大國考補習班之法律題目擬答

  內容,真是令人痛心疾首!不禁讓人問句:

 

這些解題老師們,真的學過法律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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