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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系列之一--- 

 

考題解答之準確度才是補習班最優的招生廣告

 

      【答題技巧解析】

要幾分就幾分的關鍵指令與布局

倘若你已經先看過『保成』或『高點』

國考補習班網站,關於本題之『擬答』

再來看我的『答案』,一定會對起首之

『考點』『第二項甲對乙死亡毋須

負責』之論證內容,覺得相當不可思議

甚至認為我的答案是錯的。但是!我的

答案真的錯誤嗎?!又為何我認為本題

『考點』為:考生的頭腦夠不夠清楚

與觀察題目是否冷靜仔細,以下我特別

摘錄此兩間知名國考補習班『擬答』

內容,清楚說明並驗證,我常說的...

真的很簡單,只需熟通基本概念

解題真的很容易,只要掌握邏輯論證。

 

.『保成』與『高點』這兩間國考補習

    班,應該是不同的班系,為何這兩間

    補習班對本次101年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試題解答答案內容,竟然

    一模一樣,一字不差請問是誰抄襲誰

    的答案?!解題者若非係同一人,難

    道是『英雄所見真的可以完全相同』?!

 

.該擬答之『第一項標題』:甲因追緝乙

      致乙車毀人亡,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1項)通常閱卷者

    到此一標題便知解題者之『基礎法學

    概念』紮不紮實。該甲追緝乙之行為

    論其本質應屬『實質上之業務行為』 

    結果竟以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論之,

    足見本項答案必然忽略『考點』,

    可看性已經不高,自然也不會給於較

    高之分數。又依甲之行為歷程,甲先

    撞擊丙,並致丙受傷,就論述先後

    序,應以甲之行為對丙受傷結果的刑

    責問題為第一項內容,方合於法律科

    學邏輯論證之道理。

 

.關於『第一項』內容,尚有以下諸多

   法律邏輯論證之矛盾點:

 ().請各位詳細看看這兩段敘述內容之

      矛盾點

 

             客觀上,若非甲對乙緊追不捨,乙

             亦不會失控造成車毀人亡惟甲闖

             紅燈之目的係為追緝搶劫犯罪嫌疑

             人,其得否主張其行為係依法令之

             行為?

 

     各位看得出兩段之重大明顯矛盾

     點』嗎?前段既然認為乙死亡的原因

     乃在於甲對其『緊追不捨之行為』

     故應探討緊追不捨行為是否該當本

     法第276條第1過失致人於死罪,倘

     若該當,亦應以追不捨行為檢視

     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怎會在後段

     然以『闖紅燈之行為』為探究可否

     卻違法性之對象?!試問,甲闖紅燈

     之行為又該當本法哪一條?若未該

     當任何一條犯罪,又怎需去討論其是

     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此前後矛

     盾,基本法學概念完全不紮實,甚至

     搞錯判斷有無犯罪之『行為』,正曝

     露出解題者完全未看清題目,僅憑

     我認定胡亂審題、答題。我相信閱卷

     老師最喜歡批閱到這種答案,因為他

     可以大筆一揮,輕鬆給個0分,不必

     再浪費任何時間去看這種嚴重矛盾,

     根本沒有法律科學邏輯之答案。

 

().接下來甲對乙之行為,在阻卻違法事由

     有無之論述內容,更是離譜!先看看此

     之一名師的答案:

 

          1.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7

             規定….

          3.此處僅知線民乙對甲為通報,惟無法

             確認乙是否為通緝犯。縱乙係通緝犯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90規定….

          4.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第8條規定….

 

   面對上述第1點,第3點與第4點之論述,

   我們不禁要問該名師,本科是『刑法概要』

   既然屬於刑法範疇,為何要大量引用刑事

   訴訟法之法條,做為本段答案之『主要論點』

   呢?!甚至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搬出來?!

   我相信稍具有『問題意識』的考生都知道,

   一個職司國考刑法出題之典試委員,當不

   於做出『以刑法之名,為刑訴測驗之實』,

   這種會遭受輿論批評之事吧!今天解題之

   名師之所以會如此咨意妄為,其原因不外:

    1.他有六法全書可以翻閱,所以可以盡情

         偏離題旨,所能的大抄大秀其他法

      條,假使他亦受不得翻閱法條之限制,

      我就不相信他有辦法掰出任何一種法律

      及其法條。

    2.今該解題者會誤將刑訴法與警察職權行

      使法當做要論斷根據,只因他根本不

      懂『問題意識』『科學精準審題公式』

      甚至欠缺『刑法是探討行為行為

      否犯罪的社會科學,所以必須從案例事

      實(題目內容)準確找出行為人之行為

      並以此為評價之對象』,所以才會有如

      此荒誕之答案內容。

 

   依我所認,乙之死亡乃肇致自己為脫免加

   之跟蹤、追緝,自己決意加快車速,進而

   因失控撞擊號誌燈桿而死。甲之追緝行為

   雖是乙死亡之原因,但該原因與乙死亡間

   真的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若運用因果關係理論之『條件理論』來評

   斷,乙駕駛失控行為是不是可以『阻斷』

   或『超越』之追緝行為呢?!

   另外,依題文內容,我們清楚可知,針對

   造成乙死亡之最直接關聯行為』,

   『自己為逃避追緝進而因車輛失控

   行為』所造成的。在我們找出了『直接

   導致結果發生之行為』後,首先要思考

   的是:『甲是否有客觀上使用追緝乙之

   行為,致使乙因失控撞死,進而主觀上

   達到乙死亡之殺人故意呢?』,抑或是

   『甲對自己跟蹤進而追緝乙之行為是否

     有應注意,能注意並可防止乙撞死之

     結果?!

   倘若甲之行為,究其主觀層面不屬於

   上述兩種情形者甲即不具有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或過失,依本法第121

   規定應不處罰。

 

綜上所述,本項『甲對乙死亡之課題』,

主要之考點應在於.............

甲間接造成乙失控撞死之行為,是否

  屬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甚或該行為與乙之死亡間有無因果

  關係呢?!

自我行為應否自我負責?還是可以

  歸責於他人之間接行為?

 

至於就甲追緝乙之行為可否認為是本法

21條第1項所指之『依法令之行為』,

其實一點都不重要!何以故?因為縱使

是『依法令之行為』,我想任何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行為人在執行該法令行為

時,應該不能免除自己『法律上之必要

注意義務』。換言之,現行法制並無

『免除注意義務之規定』況且依補習班

就該題既已肯定『甲之行為屬於過失行為』,

試問:『哪一種過失行為係依法令所得予

以准許、合法的?!』既然沒有任何法令

准許行為人為過失行為,又何必針對甲就

死亡之行為大費周章去探討是否為『依

令之行為』?!更令人不解的是,該擬

為何要『創造題目,文不對題』呢?!

 

各位,當你看到這裡時,心中有什麼念頭

與感想呢?明明就已經認為甲之行為係

『過失致乙於死之行為』,幹嘛針對此一

過失致人於死之行為,引經據典,多方假設,

大量舉法條來論述?!只要稍具法律常識者

應知『沒有任何過失行為是依法令所為之

行為!』至於甲追緝乙之行為是否是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亦毋需去

運用法條來檢視,因為是也好,不是也罷,

甲之注意義務是無法免除的,不是嗎?!

接下來還有更精彩的辯證內容,看完後,

你會恍然大悟,原來!分數早已緊跟在我

身旁,只是補習班的教學內容與『擬答』

讓我對其視而不見,到處尋找分數。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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