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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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技巧解析】
要幾分就幾分的關鍵指令與布局
倘若你已經先看過『保成』或『高點』
國考補習班網站,關於本題之『擬答』
再來看我的『答案』,一定會對起首之
『考點』及『第二項甲對乙死亡毋須
負責』之論證內容,覺得相當不可思議
甚至認為我的答案是錯的。但是!我的
答案真的錯誤嗎?!又為何我認為本題
的『考點』為:考生的頭腦夠不夠清楚
與觀察題目是否冷靜仔細,以下我特別
摘錄此兩間知名國考補習班『擬答』之
內容,清楚說明並驗證,我常說的...
法律真的很簡單,只需熟通基本概念。
解題真的很容易,只要掌握邏輯論證。
一.『保成』與『高點』這兩間國考補習
班,應該是不同的班系,為何這兩間
補習班對本次101年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試題解答之答案內容,竟然
一模一樣,一字不差請問是誰抄襲誰
的答案?!解題者若非係同一人,難
道是『英雄所見真的可以完全相同』?!
二.該擬答之『第一項標題』:甲因追緝乙
致乙車毀人亡,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276條第1項)。通常閱卷者看
到此一標題便知解題者之『基礎法學
概念』紮不紮實。該甲追緝乙之行為
論其本質應屬『實質上之業務行為』
結果竟以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論之,
足見本項答案必然忽略『考點』,其
可看性已經不高,自然也不會給於較
高之分數。又依甲之行為歷程,甲先
撞擊丙,並致丙受傷,就論述先後次
序,應以甲之行為對丙受傷結果的刑
責問題為第一項內容,方合於法律科
學邏輯論證之道理。
三.關於『第一項』內容,尚有以下諸多
法律邏輯論證之矛盾點:
(一).請各位詳細看看這兩段敘述內容之
矛盾點…
客觀上,若非甲對乙緊追不捨,乙
亦不會失控造成車毀人亡,惟甲闖
紅燈之目的係為追緝搶劫犯罪嫌疑
人,其得否主張其行為係依法令之
行為?
各位看得出這兩段之『重大明顯矛盾
點』嗎?前段既然認為乙死亡的原因
乃在於甲對其『緊追不捨之行為』,
故應探討該緊追不捨行為是否該當本
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倘
若該當,亦應以該緊追不捨行為檢視
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怎會在後段突
然以『闖紅燈之行為』為探究可否阻
卻違法性之對象?!試問,甲闖紅燈
之行為又該當本法哪一條罪?若未該
當任何一條犯罪,又怎需去討論其是
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如此前後矛
盾,基本法學概念完全不紮實,甚至
搞錯判斷有無犯罪之『行為』,正曝
露出解題者完全未看清題目,僅憑自
我認定胡亂審題、答題。我相信閱卷
老師最喜歡批閱到這種答案,因為他
可以大筆一揮,輕鬆給個0分,不必
再浪費任何時間去看這種嚴重矛盾,
根本沒有法律科學邏輯之答案。
(二).接下來甲對乙之行為,在阻卻違法事由
有無之論述內容,更是離譜!先看看此
之一名師的答案:
1.按,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87條
規定….
3.此處僅知線民乙對甲為通報,惟無法
確認乙是否為通緝犯。縱乙係通緝犯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
4.復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第8條規定….
面對上述第1點,第3點與第4點之論述,
我們不禁要問該名師,本科是『刑法概要』
既然屬於刑法範疇,為何要大量引用刑事
訴訟法之法條,做為本段答案之『主要論點』
呢?!甚至連『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搬出來?!
我相信稍具有『問題意識』的考生都知道,
一個職司國考刑法出題之典試委員,當不至
於做出『以刑法之名,為刑訴測驗之實』,
這種會遭受輿論批評之事吧!今天解題之
名師之所以會如此咨意妄為,其原因不外:
1.他有六法全書可以翻閱,所以可以盡情
偏離題旨,極盡所能的大抄大秀其他法
條,假使他亦受不得翻閱法條之限制,
我就不相信他有辦法掰出任何一種法律
及其法條。
2.今該解題者會誤將刑訴法與警察職權行
使法當做主要論斷根據,只因他根本不
懂『問題意識』與『科學精準審題公式』
甚至欠缺『刑法是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是
否犯罪的社會科學,所以必須從案例事
實(題目內容),準確找出行為人之行為,
並以此為評價之對象』,所以才會有如
此荒誕之答案內容。
依我所認,乙之死亡乃肇致自己為脫免加
之跟蹤、追緝,自己決意加快車速,進而
因失控撞擊號誌燈桿而死。甲之追緝行為
雖是乙死亡之原因,但該原因與乙死亡間
真的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嗎?!
若運用因果關係理論之『條件理論』來評
斷,乙駕駛失控行為是不是可以『阻斷』
或『超越』甲之追緝行為呢?!
另外,依題文內容,我們清楚可知,針對
造成乙死亡之『最直接關聯行為』,係
『乙自己為逃避追緝進而因車輛失控之
行為』所造成的。在我們找出了『直接
導致結果發生之行為』後,首先要思考
的是:『甲是否有客觀上使用追緝乙之
行為,致使乙因失控撞死,進而主觀上
達到乙死亡之殺人故意呢?』,抑或是
『甲對自己跟蹤進而追緝乙之行為是否
有應注意,能注意並可防止乙撞死之
結果?!』
倘若甲之行為,究其主觀層面不屬於
上述兩種情形者甲即不具有構成要件
主觀故意或過失,依本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應不處罰。
綜上所述,本項『甲對乙死亡之課題』,
主要之考點應在於.............
◎甲間接造成乙失控撞死之行為,是否
屬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甚或該行為與乙之死亡間有無因果
關係呢?!
◎自我行為應否自我負責?還是可以
歸責於他人之間接行為?
至於就甲追緝乙之行為可否認為是本法
第21條第1項所指之『依法令之行為』,
其實一點都不重要!何以故?因為縱使
是『依法令之行為』,我想任何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行為人在執行該法令行為
時,應該不能免除自己『法律上之必要
注意義務』。換言之,現行法制並無
『免除注意義務之規定』。況且依補習班
就該題既已肯定『甲之行為屬於過失行為』,
試問:『哪一種過失行為係依法令所得予
以准許、合法的?!』既然沒有任何法令
准許行為人為過失行為,又何必針對甲就
乙死亡之行為大費周章去探討是否為『依
法令之行為』?!更令人不解的是,該擬
答為何要『創造題目,文不對題』呢?!
各位,當你看到這裡時,心中有什麼念頭
與感想呢?明明就已經認為甲之行為係
『過失致乙於死之行為』,幹嘛針對此一
過失致人於死之行為,引經據典,多方假設,
大量舉法條來論述?!只要稍具法律常識者
應知『沒有任何過失行為是依法令所為之
行為!』至於甲追緝乙之行為是否是依法令
所為之行為,真的一點都不重要,亦毋需去
運用法條來檢視,因為是也好,不是也罷,
甲之注意義務是無法免除的,不是嗎?!
接下來還有更精彩的辯證內容,看完後,
你會恍然大悟,原來!分數早已緊跟在我
身旁,只是補習班的教學內容與『擬答』
讓我對其視而不見,到處尋找分數。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