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系列之二---
解題是非常嚴肅、神聖之事,豈可兒戲之?!
原來!分數早已緊跟在我身旁,只是
補習班的教學內容與『擬答』,讓我
對其視而不見,到處尋找分數。所以
最應該學習『四象限分數科技課程』
與『依指令給分之解題技巧』等課程
者,是國考補習班之法律教師,而
非考生。
『順利上榜,從此過著公務員
之安定生活』,是所有考生
最大的願望。
上榜,需要『分數』!而分數是靠你
拿著筆,在答案紙上,一字一字寫出
來的。
或許你會問:『那要寫些什麼文字,
才會有足夠上榜的分數呢?!』
我的答案很簡單,就是…
『寫什麼都好,就是不要寫像補習班
擬答內容之文字』。
為什麼呢?!先繼續看『保成』與
『高點』補習班,針對甲之行為對
丙受重傷的刑責問題『擬答』內容:
二、甲撞傷機車騎士丙,可能構成
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第
1項)
(一)客觀上若甲未撞上丙,丙即不
會受傷,是以甲之行為與丙之
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又丙
之下肢已遭毀敗而無法發揮機
能,該當於刑法第10條之重傷
要件。
(二)又甲之主觀上對於闖紅燈可能
造成他人法益侵害一事應有知
悉,對丙之重傷結果具有預見
可能性,是有過失。
(三)又如上述,甲之行為不得主張
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且縱使
乙係通緝犯,甲之行為亦已逾
必要程度,遑論尚得對第三人
之丙造成侵害。
(四)甲之行為具違法性及有責性,
成立本罪。
三、結論:甲成立二個過失致死罪,
行為出於同一決意,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上述內容皆引自保成與高點補習班
之答案內容◎
我想利用該『擬答』之內容,讓各位清楚自己
之『法學實力』,從另一層面來看,此測驗也
可能代表你的....【上榜指數】。
1.你可以從【擬答】內容看出10個以上法學
及解題方面之錯誤者。恭喜你!你的『法學
實力』與【上榜指數】皆屬上乘,可輕易
上榜。
2.你可以從【擬答】內容看出5個以上
而未至10個錯誤之處者。再加點油,
仔細檢視一下你的基礎法學概念之
熟悉與正確度,看題目時再更仔細點,
相信下一個榮登金榜者,就是你。
3.你從【擬答】內容中,看出5個以下
之錯誤,或者看不出有何錯誤者。
老師衷心建議你,從現在起,拋開
那些無謂與繁雜的學說理論,真正
用心好好學習並紮實基礎法學概念
及解題觀念、技巧。
測驗做完後,換我來解析關於『甲造成丙
重傷害之行為性質』。
(一).首先,該擬答對第一項與第二項
標題之『標號』,即使用錯誤!
本題試題紙上明明標明『一』
(即第一題),關於本題之第一項
理當使用(一),為其標號。
本題之第二項,亦應隨之用(二)
此為基本答題常識,今該擬答竟
以一、二當做各項標號,此舉實
屬不智,因為閱卷老師會誤認該
第二項為第二題,甚至覺得該解
題者連基本答題常識皆欠缺,你
認為閱卷老師會對其有何分數上
之觀感?
(二).再者,甲撞傷機車騎士丙,可能
構成過失致重傷罪,此一標題犯
了前篇文章所指之相同錯誤,即
甲乃『因業務之過失行為』。
現在我們運用【問題意識】註,
來看一下題目,為何出題者一開
始便強調...『甲是便衣刑警』
並在題文內充分描述甲所為者屬
於追查犯罪之職務行為呢?
我想出題者之『內心所欲』,並
不是希望考生藉此大談甲之行為
是否為『依法令之行為』。而是
一個從外觀看不出來行為人潛在
的執行職務行為,可否論以『業
務』?不是嗎?以我努力倡導
【問題意識】與『科學精準審題公
式』,正是想改革傳統『反射式
看題目』之不正確審題方法,避
免文不對題的嚴重答題錯誤。
(三).客觀上若甲未撞上丙…該當於刑法
第10條之重傷要件。
1.坊間補習班之擬答,常犯一個『對
分數視而不見甚至敵對之要命錯誤』
補習班之擬答不是以偏離題旨的方式
大肆書寫冗繁雜之學說、理論、實務
見解來高談闊論,充版面。就是怕被
考生說又臭又長,因而減短到完全不
顧法學論證之嚴謹與完整要求,草率
到當作填充題式只寫結論。以本段論
述內容為例,『該當』一語,在刑法
學理概念指的是『構成要件該當性』
其中『構成要件』指的是『特別犯罪
構成要件 (即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
因此只有行為人之行為『等於』刑法
第100條至第363條其中之犯罪者,方
得使用『該當』一語。
至於非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範圍內
之法條,若可適用於行為人之行為要素
時,應用『合於(符合)第幾條』或『適
用第幾條』此為『法學概念嚴謹度與正
確性』之要求。
別小看此一細微處,國考之閱卷老師
多半係從德國留學回來或接受過最嚴
謹法學概念訓練者,當他看到考生之
用字遣詞展現出法學概念嚴謹度時,
他怎不微笑著給該考生高分呢。
2.另外該論述在『完整度』方面亦犯下
錯誤,『該當刑法第10條之重傷要件』
如果將之換成『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
款所稱之重傷害概念』,在完整度方
面是不是會更好,而最大的獎勵便是
分數緊緊抱住你。
(四).(三)又如上述,甲之行為不得主張依
法令行為阻卻違法,且縱使乙係
通緝犯,甲之行為亦已逾必要程
度,遑論尚得對第三人之丙造成
侵害。
此段論述若遇到法學基礎概念十分
紮實之閱卷老師,可能一個大鴨蛋
就砸下去。各位,請你們用『最基
本刑法常識』想一下,依本段論述
內容以觀,主要在論述甲對丙之行
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試問就甲對
丙之行為,到底該當刑法第100條
至363條中哪一條、項之罪名?該
不會承(一)之內容所述『該當於
刑法第10條之重傷要件』吧?!
天啊!若真係如此,刑法第10條是
『法定概念解釋』,並不是『罪名』
行為人之行為怎會『該當』刑法
第10條之重傷要件?!甚至還以之
來探討『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若非該當第10條那論述內容既未
言明甲對丙之行為究竟該當哪一
條罪,怎會在(二)無所由劈頭就
說甲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真是
莫名其妙,一點法律基本邏輯與
常識皆無,難怪閱卷老師會氣得
砸下大鴨蛋。對此,對於該擬答
之解題老師,我不禁要問:
『你真的還要堅持站在講台上?!
真的還要堅持藉由解題來丟所屬
補習班的臉嗎?!』
此外,明明是討論甲對丙之事,
為何在(二)之內容,仍不放過乙
甚至連『縱使乙是通緝犯』之九
不搭八的語辭都出現,最後僅草
率以『遑論尚得對第三人之丙造
成侵害』來做結語。
拜託!解題是一件非常嚴肅、
神聖之事,豈可兒戲之?!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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