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司法特考四等監獄
行刑法第二題解析
【試題二】
「保外醫治」與「移送醫院」二者之區別何在?
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分別說明之。
※答題指標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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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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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稱本法)第58條及監獄
行刑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施行細則)第72條
至第74條等規範內容以觀,「保外醫治」
與「移送醫院」均因受刑人現罹特定疾病,
依監獄現有之醫療設備,技術無法為適當
醫治時,而轉至專業醫療院所治療之情形。
惟!究其二者性質與內容,仍有下列差異:
(邏輯式引言法→先點出規範之法條令及
條號,再指出二者相同處並藉此引出下
列不同之比較)
(一).移送之原因不同:
1.「保外醫治」,依本法第58條之規定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 能為適
當之醫治者(第58條第1項)或因衰老
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或分娩二月未滿
者(第58條第8項),得斟酌情形,報
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2.「移送醫院」之情形,除受刑人有本法
第58條第1項或第8項所指情形外,另
在患急性疾病或所患疾病須療養者。
或有嚴重外傷,須急救者及有隔離治
療或住病監治療之必需者,均得為移
送醫院之原因(施行細則第72條第1款
至第3款)。
(二).是否須經具保程序而有所區別:
1.「保外醫治」本法第58條第4項規定,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4項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2項、第3項
及第121條第4項有關「具保程序」。
由此觀之,保外醫治者須經具保程序,
使得為之。
2.「移送醫院」因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並
未就此設有「具保」之規定,且性質
亦無具保之必要,準此,受刑人僅須
由衛生科及典獄長基於權移送即可。
(三).治療期間對刑期之影響性:
本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保外醫治」
者於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內。
蓋受刑人既已具保而暫時恢復自由,
刑期執行應停止以為公允。「移送
醫院」受刑人仍在監獄戒護力之監
督與控制下,因此視為在監執行,
算入刑期內。
(四).有無應遵守事項之不同:
1.「保外醫治」;依本法第58條第6項
及施行細則第73條法文規範以觀,
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有其應遵守
之事項,並受該事項約束,若有違
反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
許可,情形嚴重者,並得由主管機
關沒入保証金。並隨時為適當之視
察情況報告。
2.「移送醫院」性質上其仍屬在監獄
控制與戒護實力之下,除在醫院
期間須在獄方管理人員之監控、
戒護下,若有脫逃者,應論以刑法
之脫逃罪。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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