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實例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之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經典試題】
甲以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訴請乙拆屋還地
而獲勝訴判決,乙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
審理中,甲撤回起訴,乙具狀表示同意其撤
回起訴,而終結訴訟。乙乃於三個月內聲請
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之全部,問法院應否准許,
請附理由說明之。
【給分指令設定示範】
本題,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人(原審被告)
乙所為退還第二審裁判費全部之聲請,應
否准許,端視乙所據以為聲請之理由,是
否合於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83條之
規範意旨而定:【鑑定式破題法】
(一)、第一審原告撤回起訴之效果:
【以先決觀念為標題】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
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
訴。本法第262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
前段,分別著有明文。【立論法條】
2、由本法第262條第1項及第263條第1項前
段規範內容可知,原告在系爭訴訟事件
判決確定前,得為訴之撤回,且一經撤
回,視同未起訴。是以,原告在訴訟事
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以終
結訴訟,消滅訴訟繫屬,以達消彌訴累
節省司法訴訟資源之實效。
【先決觀念之學理闡析】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乙聲請退還訴訟費
有無理由:
1、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
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1項)。前項規定,
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第2
項)。本法第83條規定甚明。【立論法條】
2、依實務見解,本法第83條主要規範之意
旨在於鼓勵提起訴訟(或上訴)之原告(或
上訴人)得自行消滅訴訟,避免訟累,收
訴訟集團現象與節省司法資源之效,故
設鼓勵之道。惟!其得聲請退還訴訟費用
者應為原告或提起上訴之人,方能適用。
倘屬因被動同意對造撤回者,尚難依本
法規定,聲請退還其所繳之裁判費。
【第87條之立法意旨闡析】
3、本題,依上述實務見解,乙雖為提起第
二審上訴之人,惟並非主動撤回上訴,
消滅訟爭者,其僅係被動同意原告撤回
起訴之人,故未合於本法第83條規範意
旨,自無由請求第二審法院退還所繳第
二審裁判費全部之理由。【套入案例事實】
惟!論者有謂上訴人雖非主動消滅訟累、節省
司法資源之人,但其被動同意亦可生消滅訴
訟之實效,故應予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合法律實質精神。於此 ,一併敘明。
【不同見解之附帶闡述,可收額外吸分之效】
結論:第二審法院應認乙之聲請無理由,而不准
其退還所繳第二審裁判費全部之聲請。
本內容援自【民事訴訟法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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