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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相片為11/21於台中之第一場次座談會
決定並確實跳下水的青蛙--98年司法特考上榜者
如何準備國家考試方法與技巧座談講座---主講人:謝富丞
北部最後一場座談會 12月12日(星期六)
下定決心又跳下水的---謝富丞(98司法特考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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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謝富丞
確定於中部11月21日星期六加開乙場(假日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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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第一場98年11月21日下午3點~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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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雨中的高雄西子灣與謝富丞
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與體裁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97年0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1、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92.06.25)
2、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94.02.02)
【院長提議】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關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修正 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
【甲說】肯定說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 必須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 後者(即修正後新法)則規定 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 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 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如題旨所示,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
【陳老師講解】
各位同學,由此則論述中、
最值得觀察與學習處,
為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與體裁即
一、引用條文
例如(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解釋條文內容或說明其重點
例如『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必須
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後者(即修正後
新法)則規定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累犯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三、套入案例事實
例如「如題旨所示,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再故意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之後判決時,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這是相當重要的法律專業論證方式,
亦是考試吸取高分之所在!
※關於準強盜罪適用上之靈活運用
代表題型
(一)甲為竊盜行為但未達既遂程度,惟離去時,
對前來逮捕之屋主予以強暴行為之實行。
(二)乙犯搶奪罪,而為脫免逮捕,遂施強暴
於阻礙其逃離之丙,因用力過猛致丙跌
下樓梯因而死亡。
以上二例,行為人之行為如何論處。
【思索關鍵】:「準用」之正確理解及運用
靈活答題
本題,行為人甲、乙行為應否依刑法(以下稱本法)
第328條第4項之強盜未遂罪;第328條第3項之
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端視其行為是否合於本法
第329條準強盜罪之所指:(鑑定式破題法)
(一)、甲之行為:
1、按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
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本法第329條著有明文。
(檢視該當與否之根基法條)
2、本法第329條規範內容,學理上對之稱為
「準強盜罪」。即行為人之行為若合於該條
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者,其應以強盜罪
(本法第228條)之相關行為規定內涵來論究
其行為人之犯行及其刑罰效果。此亦係
「準用條款」之實質意義。
(闡析準用之概念、範圍)
3、行為人之竊盜行為僅屬未遂,惟因脫免逮捕
而當場施以強暴行為者;其仍以準強盜行為
論之,而成立本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
既遂罪。蓋第329條主要在禁止為強暴、
脅迫之行為。
4、甲之行為既主觀上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行為
故意,客觀亦為強暴行為之實行,自應依
第329條規定,準用第328條第1項,
以強盜既遂罪論之。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既遂罪。
(二)、乙之行為:
1、因犯竊盜罪而當場實行強暴行為,若因而
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依第329條準用強盜罪
之規定,自應以第328條第3項
成立強盜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強盜準用條款)
2、乙之行為成立搶奪罪,其因脫免逮捕,
當場對丙為強暴行為,而因此強暴行為
於主觀上能預見之情形下,致使丙因而跌落
樓梯而死亡,核其行為,應適用第329條規定
而依第328條第3項規定,論以強盜致人於死罪。(套入案例事實)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未遂罪。乙之行為
成立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
※本例題援引自【刑法四象限分數科技課程】
第15堂之『第三象限-靈活運用象限
(串連體系;運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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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部(10/31)巡迴傾聽懇談會分享個人上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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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巡迴傾聽懇談會已於98.10.31北部活動順利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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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
PS:不知如何學好刑法者,審答題者
更要聽聽四個月學習11科,準備9科應試科目之新手
他是如何悟通刑法準備方式與練習技巧呢?
從未學習過法科的他,
如何用一種方式即一次練習十幾題之刑法實例題?
並輕易拿取53分刑法成績...
民法總則實例題
【給分指令之設定】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例題>
16歲之甲,以歷年來之壓歲錢,購買
獎券,幸運中首獎,得取獎金新台幣
500萬元。甲遂以該筆獎金,向乙訂購
A屋,以為改善全家居住品質之用。
甲乙互相就A屋及其價金同意,並訂立
A屋買賣契約,惟未經公證。試問甲與
乙間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給分指令之設定】
本題,甲乙間所為之A屋買賣契約效力
如何,首應探究者為甲就該因獎券所得
之獎金,有無民法(以下稱本法)第84條
之處分能力(問題點1、3),再者以不動
產物權移轉之負擔為標的的契約,其要
式性及其違背之法律效果(問題點2、4)
實係判定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之關鍵:
(鑑定式破題法)
(一)、關於甲就壓歲錢因購買彩券所得
之新台幣500萬元之相關問題之
法律性質:(以下問題點1、3為標題)
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
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
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本法第77條前段,第84條分別
著有明文。(立論法條、證)
2、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壓歲錢之
性質,解釋上應認係其給與者
所贈之財產,屬於其特定財產
且為法定代理人所允許處分之
財產,限制行為人就該財產,
自有處分之能力。(學理闡析)
3、本題,甲歷年所得之壓歲錢
性質上屬於得其法定代理人
允許,依本法第84條規定,
其購買獎券等之法律行為,
應屬有效。(套入案例事實)
4、惟應注意者,限制行為能力
人就特定財產之處分,若因
此更得財產時,若該財產之
價值等顯與原本財產相距甚
鉅,已失其財產之替代性者
就該更有所得之財產,當非
本法第84條所指之得為處分
之財產。(闡析問題點3之
學理性質析論)
5、依本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證)
職是之故,甲與乙所訂立之A屋
買賣契約,在尚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承認前,其效力當屬未確
定。(效力未定)
(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係以負擔
A屋所有權之移轉為契約標的,
其要式性應否具備,實值探究:
(以問題點為標題)
1、按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
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
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本法第16
6條之1第1項規定甚詳。(立論法條)
2、當事人間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論
其性質屬債權行為,原則上應屬
有方式自由原則之適用,惟不動
產物權因價值甚鉅,且其變動易
常具公益性,為昭公示及慎重,
固本法第166條之1第1項,將就
關於以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為義務
負擔之契約,應以公證為其要式
性。倘違反者,依本法第73條規
定,應為無效。(學理闡析)
3、本題,甲乙間所訂立之A屋買賣契
約,其內容係以A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義務之負擔為標的,依本法
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作成公證。
惟!甲乙間雖有成立書面,卻未依
其方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自應
認無效(本法第73條前段)。另對於
要式性之要求,其究屬法律行為之
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向
來學者間多有不同看法。
4.惟!就本題而言,該若定位為特別
成立要件者,甲乙之買賣契約因欠
缺要式性,故不成立,即無探討甲
之行為能力問題。倘認係特別生效
要件,甲乙原本效力未定之買賣契
約亦因違反要式性而歸於無效。
於此,一併敍明。(在尚未定論之
學說爭議下,對問題點以不同立
場而編寫法律效果,並以附帶,
一併說明之手法,將之帶過,
達到吸分效果)。
結論:本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違反要式性
之法律強行規定,故屬無效。
【本例題源自民總四象限分數
科技課程第七堂之『第四象限』
-給分指令示範象限】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分數改造】師生一段談話紀實(二)
※你有拿筆的資格嗎?!
承上文
我接著道:
「在順著答題指標進入題文找線索之前,
老師先問你一個問題」。
「你的刑法基礎如何?」
A生很快答道:『還好!都有一定基礎,
算有概念。對了,老師,你怎麼會問我
這個問題?』
我道:「因為想要在題文內找出問題點
與答題線索,需要有一定之刑法觀念作
為基礎,才能正確分析、解讀線索。」
「你的刑法基礎概念真的可以嗎?」
A生不加思索應道:『可以啊,所有應該
知道的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我都學過了,
算是可以了』。
我笑笑問道:「那你告訴我,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A生立即應道:『我知道,這是罪刑法定
原則,它之學說有…』
我出聲阻止他繼續說下去:「等一下,我
還沒有提出問題,先別急。我只要你解釋
給我聽,記得你可以白話,舉例子等所有
你能用的意思及表達方法,只要對我所提
之問題,說得讓我明白,知道意思就好。
現在,專心聽好」。
「1.什麼叫【行為】?2.什麼叫【行為時】
3.什麼叫【處罰】?4.【法律明文規定】
5.【為限】?6.【拘束人身自由】?
7.【保安處分】又是什麼?」
我一口氣將組成第1條之要素(即法律概念)
一一提出,並令其解說其意義。
A生開始就【行為】之意思逐一解說,但!
他講得斷斷續續,九不搭八,甚至不知如何
解釋,尤其到【保安處分】時,更是停在
那裡,完全不知其意。
A生有點尷尬的笑笑道:『不好意思,老師
其實我根本都沒仔細去想這些問題,從開始
學刑法,就被填塞一大堆連自己都不太懂的
理論、學說、實務等,其實當時上課時,
老師也從來沒仔細去解釋這些基本的東西。』
我道:「那你知道為什麼要處罰未遂犯?
刑法為什麼要嚴遵罪刑法定原則?結果
加重犯又是根據什麼想法所設計出來之
制度,中止未遂、不能未遂及普通未遂
都屬於未遂犯,為何法條要分別規定呢?
二者間又有何主要不同處?」
「另外,教唆犯制度怎麼來的?它與幫助
犯為何都屬參與犯?其與正犯又有何不同?
共同正犯理論又怎麼產生?不純正不作為犯
及純正不作為犯制度到底又在解決什麼樣的
狀況?第13條第1項與第2項之故意論,到底
又什麼本質上之不同?為何第12條第2項對
過失之處罰需要法律有特別規定?又…」
我一口氣問了好幾個:「制度之根源、本質
就是為什麼有這個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在
解決什麼問題?這些根源性之基礎問題」
A生面對這些最基礎、最根基的問題,完全
投降,甚至當場由【頗有概念】變成【一張
白紙】。
我嘆口氣道:「試想一座外表狀似富麗堂皇
的建築物,其實根本沒有地基或地基甚淺,
那只要有個小地震或小颱風,會有甚麼狀況
呢?」
A生知我之意,他應道:『我也知道根基才是
最重要,但!我們老師上課很少教這些,只
是依書或講義,開始解釋意義、要件、效果
學說、實務等,所以我們當然以此為重點而
去摸索、背誦』。
我若有所感道:「我知道,其實不單是你們,
或許連法律學系學生,甚至法研所之學生,
教師都不太熟悉,如同什麼叫【一般犯罪
構成要件】?【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大部分的人都尚不知其意。」
「學任何東西,首重基礎、根源點,如同
房子堅固否,可以承受各種外力否,取決
在地基是否穩固、紮實。小孩若不是先
走得好,怎能跑,怎會跳呢?任何學說、
理論、實務等,只是枝節、外表,但產生
這些理論的根源是什麼?卻沒有人去重視」。
「在我眼中,不知基本者,不管學得多少
學說、理論等,其實跟白紙一樣,都只是
個【背誦機】,沒辦法獨立思考,真正面
對各式各樣的實例題,甚至申論題。」
A生對此頗為贊同。
我道:「我是全國教法律的老師中,學經歷
最低最不好的,所以我努力於基礎之紮實、
全力研究各個制度之本旨、根源,就是基礎
法學,意外的是,愈往核心走,愈簡單之
問題,當熟通後,所產生之力量竟然非常
大,有時大到連自己都不敢相信。這就是
一切事物,皆源根基的道理」。
「靜心想想,若連根基都不懂,何來解題
能力?又怎能正確、妥當運用每個刑法
制度來解決實例題之問題點呢?又怎能
正確從題目之每一段文字去分析、推理
出考點呢?」
「這就是我一直強調的,在提筆解題
之前,先問問自己有沒有拿筆的資格
之真正意涵了」。
你有拿筆之資格嗎?你的根基穩當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欲觀看影片者,請點閱下方連結至天空部落格即有完整之影音:
※※※最新文章、公告直接點擊區※※※ 最新活動 省時省篇幅之【法條式鑑定破題法】 3、98年司法特考『民事訴訟法概要』第一題之 【答案觀摩】 【答案觀摩】
1、揭開國家考試上榜後門的秘密
6、影響上榜與否之關鍵問題Q&A(一)
【神奇解題架構圖】
【吸分作答技巧】
【吸分作答技巧】
13、刑法實例題
【答案編排模式與靈活運用】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15、行政法實例題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16、民法總則實例題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分數改造】師生一段談話紀實(二)
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之學習者
比一般國考生多份【擁有吸分能力的驕傲】
同樣的,都是努力角逐國考榜單的考生,
使用【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之學習者,
比一般考生更具份令人羨慕的吸分驕傲。
※驕傲一
讓你在最快的速度內建立應正確瞭解與吸收之法
律制度、概念進而達到『快速正確的學習』
※驕傲二
貫徹『一本書主義』並整理出在考試時間內,可以
順利寫出的專業答案,達到『知其考點;熟通答案』
※驕傲三
每堂課更比一般考生多學習且熟通:
『各種既快速且正確的審題及書寫答案之技巧』
※驕傲四
在學習後由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創始者:
陳一夫老師親自以一對一方式為問題解答與輔導
唯一為考生向典試委員斡旋分數的課程
不信嗎?!
點選下面,便可知曉………
【付之行動 榮登金榜】
一個從來沒有接觸過任何國家考試科目
的三十多歲社青人士----謝富丞。
他沒有高學歷,只是高中普通科畢業,
他不太會讀書,最害怕動筆書寫東西,
他浮沈社會圈,卻一直都坎坷不如意,
今年突發奇想,跳進競爭激烈國考路。
他憑甚麼成功?四個月擠進監所110名!
您也想要在四個月內上榜嗎?!
想!那您就需要比別人多1/2的準備:
1.態度的準備—【the Power】、【基礎法學貫通】
2.課業的準備—【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
3.練習的準備—【實例題與申論題考試術】
您不相信嗎?!
請看……
陳一夫國考四象限吸分專案機構 商標註冊/審定號:1、【01381683】 2、【01381904】 3、【01415282】 商標名稱:【陳一夫四象限吸分及圖Law】 陳一夫數位影音科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62913863
北、中、南部巡迴傾聽懇談會
活動內容:
1、請填上你的 (1)、姓名:
(2)、地址:(縣市鄉鎮即可,不須要完整地址)
(3)、報考類組:
(4)、電話:(便利臨時通知)若有顧慮,不留亦可!
2、請填上你希望我們先到
【北部】
【中部】
【南部】
3、將票單依照上述內容寫好,寄到:
陳一夫老師信箱jaguar0930826109@yahoo.com.tw
※我們將依票選之人數多寡,
決定北部、中部、南部的巡迴順序,
再予以公佈並回函告知參加票選者。
巡迴地點:
北部:桃園高鐵站星巴客。
中部:台中高鐵站星巴客。
南部:高雄市大遠東百貨星巴客(四樓)。
98年11月21日(星期六)於中部:台中高鐵站星巴客
如何準備國家考試方法與技巧座談講座---主講人:謝富丞
拋開商業營利,沒有招生推銷與不知所云的考情說明,
我們互不認識,但我願意幫助你改造分數走進光明路。
鄭重聲明:
1、任何一場傾聽懇談會,過程中均不行銷本機構產品。
2、任何一場傾聽懇談會,只有知識交流絕無商業活動。
3、任何一場傾聽懇談會,完全免費無私分享老師所能。
※營利機構也要懂得適時無私免費回饋
融合科學與藝術的
國考分數改造團隊
第二次巡迴票數至11/20票選統計
欲參加者:中部>北部>南部
決定並確實跳下水的青蛙--98年司法特考上榜者
如何準備國家考試方法與技巧座談講座---主講人:謝富丞
確定於中部11月21日星期六加開乙場(假日時段)
下定決心又跳下水的---謝富丞(98司法特考榜生)
將親自於中部現身說法
<<自己如何於短短四個月考上之秘辛大公開>>
地點:台中高鐵站星巴克
時間:第一場98年11月21日下午3點~6點
第二場98年11月21日下午7點~9點
意者請報名並填以下資料寄回老師信箱:jaguar0930826109@yahoo.com.tw
簡訊報名:0958-339113(吸分教母)
1、姓名:
2、地址:(縣市鄉鎮即可,不須要完整地址)
3、國考考試類組(準備中):
4:○第一場: ○第二場:
5、電話:(便利臨時通知)
剛剛放榜的98司法特考名單裡,
第110名之謝姓同學,他於98年3月16日,
匯了37500元,購買監所管理員全餐,
4個多月利用本機構完整之教材,即一舉榜上有名。
他是之前從未研習過與準備國考的新生,
【一張監所考試白紙】
請注意這幾天他將發表的學習過程與上榜感言。
於8/29桃園高鐵站第一次看到他---一位很像康文壇的人,
很nice的人,很陽光的人。
他已近35歲,短短四個多月三萬多元換來一個鐵飯碗,
恭喜他以菜鳥之姿一舉上榜!
吸分教母(總理)於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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鶯歌林同學(初學者-大學延畢生):問題意識之感觸心得
第一次的碰觸刑法,而老師的講義書第一堂一開始
就非常直接的給予一題刑法實例題,
讓我們考生體會問題意識,
而我一開始看到題目,
心裡只是默念著:「我連學過都不曾有,怎麼可能知道答案呢!」
原來,
刑法這門科目是邏輯的、具有科學性的,
審題答題時亦同,其中有哪些小方法呢?
在老師把這一題實例擺在此堂課的開頭同時,
也已經傳授給我們考生四種非常基本的小功夫:
一、通常實例題只會給甲、乙代號來代表人物,
而如有特意的標明身分則需特別注意。
二、時間的描述也可能是一種很大的暗示。
三、實例題的最後一句話也代表著回答問題另一種指示。
四、看到實例題時千萬別急著想答案,
腦海裡得先輕輕掃過刑法第一條至十一條,
檢視判斷法條的犯罪成立及刑法輕重時,
應適用的方式是否合於刑法規範的真義。
這題重要的觀念包含了新舊法時間上的注意、
行為人主觀意思,以及特別身分的適用。
如看到題目則拼命的去想答案,
而忽略了每一字、每一句的含意,
屆時,
寫出來的答案和出題者要考的考點將會偏離,
及作答時間上的消耗,更擾亂了思緒。
所以我們考生將要有以放大鏡來看題目的心態,
並細嚼慢嚥題目的問題意識,
方能得到快速、準確的答案。
上完這堂課,領悟出來我多年來考試經驗的惡習,
雖然想答案和體會問題意識只有一線之差,
但我相信不經由老師來指示問題意識,
一般同學應該很難會特意去瞭解的。
體會問題意識!關鍵著能否進而吸取高分。
傾聽您的需求 解決您的困難
走出攝影棚 環島北中南 接觸國考生 解決困難事
在國考這條路上,讀了許多的書本、聽了四面八方的說法,
心中是否仍有著許許多多的疑問、困惑,是自己無法瞭解
想通的事情呢?!
藉由此機緣,給自己一個機會,也給我們一個機會,一個突破
瓶頸,感知吸分新趨勢的機會,由陳一夫老師所帶領之四象限
國考吸分小組,環島台灣北中南,重點在傾聽國考生之問題點,
並給予相當之協助,讓考生以最有效率、最簡單經濟的路徑,
體驗直擊考點;邏輯思考之吸分新趨勢。
即日起,只要考生有此需求,地區(北、中、南部)由您們來決定,
陳一夫四象限國考吸分機構將走出攝影棚與你面對面交流,
並解決你的困難。
此外,以上之交流會談完全無須費用---For free.
欲參加此面對面交流突破瓶頸並感知吸分新趨勢的辦法如下:
1、姓名:
2、地址: (縣市鄉鎮即可,不須要完整地址)
3、國考考試類組(準備中):
4、o北部 o中部 o南部
以上之四項資料寄至陳一夫老師之帳號即可
E-mail:jaguar0930826109@yahoo.com.tw
10/20統計結果出來以人數多者為優先舉辦區域
暫定10月份突破瓶頸並感知吸分新趨勢面對面交流會
活動日期98年10月24日下午3:00~8:00
※不需要留下電話,因為我不是藉此『電話行銷』
※給你一份真正的需要,是擺渡人虔誠的願力
陳一夫四象限國考吸分機構
◎免費學習影音頻道:http://blog.yam.com/jaguarempi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轉貼自華視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
以下之實際案例
於今年警察特考三等的第一題之第一小題已考出來了(見註)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
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
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
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
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
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
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
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
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
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
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
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
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
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
(註):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9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 鐵路人員考試及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三等考試
一、甲夜間開車在十字路口候停,被後方機車騎士乙撞上。
甲下車,發現乙受傷,渾身刺青並有濃濃酒味,甲擔心
乙鬧事,雖然車後燈被撞破,但仍隱忍而去。數日後,
甲在加油站停車加油,碰巧乙也在加油,乙朝甲走來。
甲以為乙有意問罪,急速倒車,結果撞上進入加油站的
另一車輛,駕駛人受傷。甲只好下車認賠。事實上,乙並
未認出甲,只是要告訴甲,甲的車子底盤黏著一個特大的
塑膠袋。問:(一)甲第一夜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是否成立
肇事逃逸罪?(13分) (二)甲誤以為乙企圖問罪,倒車
撞傷他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2分)
科 學 演 練 擺脫傳統單一式教、學內容 感受最新全能分數改造課程 ◎免費體驗「吸分」頻道: http://blog.yam.com/jaguarempire 陳一夫國考四象限吸分專案機構 陳一夫數位影音科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62913863
刑法第四象限:實際操作心得感想 東港方同學
在第一大項一開頭就先直接點出答題重點,
甲之行為已違反刑法第幾條第幾項來引起注目,
後依序排列出個人細微觀察要點來論斷。
如:甲之行為在實行當下是否為蓄意傷害還是無意之過,
行為人對乙的右眼視力造成之輕重程度,
來評斷此一傷害觸犯刑法哪一條例,
而此一條例在行為實和審判時在經過修正後,
對於甲之行為人應如何論處,
再進一步觀察探究新法和舊法,
在實行運用上之規則條例加以列出。
第二大項依其行為人身分詳述告知
行為人身份非普通人乃是國家公務員身份,
行為人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條例逐一列舉。
首先了解說明依刑法第幾條哪些相關人員
其涵蓋範圍屬國家公務人員身份,
再敘述甲因係公務員身份,
在傷害乙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屬犯刑法哪一條例懲罰之。
最後,簡潔有力說明行為人違反哪些條例又因其身份加重其罪,
在整體架構、格式和編排流程上排列清晰、
井然有序在閱讀上有流暢性,不會毫無邏輯可言。
國考吸取高分技巧中部交流座談會
緣由 走出攝影棚 環島北中南 接觸國考生 解決困難事
日期 98 年 9 月 26 日 (星期六)
時間 第一場 PM2:30~5:30 第二場 PM6:00~9:00
地點 高鐵台中站(烏日)---星巴克咖啡
交流課題
一、能同時達到多種功效之邏輯吸分記憶技巧
※簡介:傳統記憶術只注重「背熟與否」「快速記憶且不易忘記」。
而新世代之記憶術要求的是「除了快速背熟外,更能同時
通熟其內容,並能運用自如」之邏輯多重功效記憶方法,
想要對法律科目應考內容增加吸分本領者,進階學習邏輯
多重功效記憶技巧自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上榜本領。
二、關於應考科目之學習效果與解題能力種種問題的聆聽及解惑
※簡介:國家考試之應考科目,考生在準備時,對於「學習、吸收
的效果」或「解題能力提昇」,通常會有許多問題及困難。
別客氣,盡量提出來,我們願耐心聆聽,並提供解決問題
的方法,達到「解惑」、「解決困難」之效果。
◎本次交流座談會由本機構之「國家考試吸分技巧培訓小組」之成員
陳一夫老師、筠蓁老師及班總理列席主持,並親自解決與會者之問題。
※不限本機構學員,任何有興趣本次交流會之課題者,
均可免費自由參加,歡迎攜伴與會。
◎欲參加者,請先回函或來電本機構,報名參加,以便統計人數,
妥善服務與會人員。(歡迎直接與會)
國考吸取高分技巧中部交流座談會
▓座談會日期:98年9月26日(週六)14:30~21:00
▓主辦單位: 陳一夫司法警政高普考專案數位學習機構
▓報名方式:
請來電或E-mail預約報名(亦竭誠歡迎直接到現場交流)
報名電話:0958-339113
E-mail:jaguar0930826109@yahoo.com.tw
▓第一場 PM2:30~5:30
▓第二場 PM6:00~9:00
※報名請留下真實姓名與電子信箱即可
陳一夫司法警政高普考專案數位學習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