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實例題
【給分指令之設定】
答案編排模式與內容示範
<例題>
16歲之甲,以歷年來之壓歲錢,購買
獎券,幸運中首獎,得取獎金新台幣
500萬元。甲遂以該筆獎金,向乙訂購
A屋,以為改善全家居住品質之用。
甲乙互相就A屋及其價金同意,並訂立
A屋買賣契約,惟未經公證。試問甲與
乙間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給分指令之設定】
本題,甲乙間所為之A屋買賣契約效力
如何,首應探究者為甲就該因獎券所得
之獎金,有無民法(以下稱本法)第84條
之處分能力(問題點1、3),再者以不動
產物權移轉之負擔為標的的契約,其要
式性及其違背之法律效果(問題點2、4)
實係判定甲乙間買賣契約效力之關鍵:
(鑑定式破題法)
(一)、關於甲就壓歲錢因購買彩券所得
之新台幣500萬元之相關問題之
法律性質:(以下問題點1、3為標題)
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
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
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本法第77條前段,第84條分別
著有明文。(立論法條、證)
2、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壓歲錢之
性質,解釋上應認係其給與者
所贈之財產,屬於其特定財產
且為法定代理人所允許處分之
財產,限制行為人就該財產,
自有處分之能力。(學理闡析)
3、本題,甲歷年所得之壓歲錢
性質上屬於得其法定代理人
允許,依本法第84條規定,
其購買獎券等之法律行為,
應屬有效。(套入案例事實)
4、惟應注意者,限制行為能力
人就特定財產之處分,若因
此更得財產時,若該財產之
價值等顯與原本財產相距甚
鉅,已失其財產之替代性者
就該更有所得之財產,當非
本法第84條所指之得為處分
之財產。(闡析問題點3之
學理性質析論)
5、依本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
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證)
職是之故,甲與乙所訂立之A屋
買賣契約,在尚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承認前,其效力當屬未確
定。(效力未定)
(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係以負擔
A屋所有權之移轉為契約標的,
其要式性應否具備,實值探究:
(以問題點為標題)
1、按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
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
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本法第16
6條之1第1項規定甚詳。(立論法條)
2、當事人間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論
其性質屬債權行為,原則上應屬
有方式自由原則之適用,惟不動
產物權因價值甚鉅,且其變動易
常具公益性,為昭公示及慎重,
固本法第166條之1第1項,將就
關於以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為義務
負擔之契約,應以公證為其要式
性。倘違反者,依本法第73條規
定,應為無效。(學理闡析)
3、本題,甲乙間所訂立之A屋買賣契
約,其內容係以A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義務之負擔為標的,依本法
第1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作成公證。
惟!甲乙間雖有成立書面,卻未依
其方式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自應
認無效(本法第73條前段)。另對於
要式性之要求,其究屬法律行為之
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向
來學者間多有不同看法。
4.惟!就本題而言,該若定位為特別
成立要件者,甲乙之買賣契約因欠
缺要式性,故不成立,即無探討甲
之行為能力問題。倘認係特別生效
要件,甲乙原本效力未定之買賣契
約亦因違反要式性而歸於無效。
於此,一併敍明。(在尚未定論之
學說爭議下,對問題點以不同立
場而編寫法律效果,並以附帶,
一併說明之手法,將之帶過,
達到吸分效果)。
結論:本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違反要式性
之法律強行規定,故屬無效。
【本例題源自民總四象限分數
科技課程第七堂之『第四象限』
-給分指令示範象限】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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