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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在乙所設之「專業法律教學、討論網站」之討論區內,發表惡意攻擊
丙之文章。乙對此置之不理,未為任何管理行為,試問乙就此一毀謗事實,
有無成立犯罪可能性。
答題風格
本題,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幫助犯
或正犯,首應探討者為乙是否具有「管理站內文章」之保證人地位與管理可能
性:
(一)、乙是否具有保證人(管理)地位:
1.當開始提供服務或開闢專欄時,同時也製造網路使用人透過網路來侵
害別人之危險,因此有義務要防止此一結果之實現(本法第15條第2
項),故乙應具有此一保證人地位<首應肯定行為人之保證人地位存
在>。
2.倘網路管理者或架設開闢者知道網路上有公然侮辱或毀謗之情事,依
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為監督、刪除之作為。惟此一作為尚須
有「作為之可能性」。
(二)、乙有無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1.倘乙無法確實掌握自己網站內何處出現不法文字,對此須管理龐大資
訊服務者而言,可能在技術上無作為可能性,故無法預防,自不成立
該罪之幫助犯或正犯。
2.若乙設有分項管理人並得隨時控管各項情報、資訊來源及文章呈現,
其怠於為防止應有作為,自應論以幫助犯或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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