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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改造】師生一段談話紀實(二)

      ※你有拿筆的資格嗎?!

承上文

接著道:

「在順著答題指標進入題文找線索之前,

  老師先問你一個問題」。

「你的刑法基礎如何?」

A很快答道:『還好!都有一定基礎,

算有概念。對了,老師,你怎麼會問我

這個問題?』

道:「因為想要在題文內找出問題點

與答題線索,需要有一定之刑法觀念作

為基礎,才能正確分析、解讀線索。」

「你的刑法基礎概念真的可以嗎?」

A不加思索應道:『可以啊,所有應該

知道的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我都學過了,

算是可以了』。

笑笑問道:「那你告訴我,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A立即應道:『我知道,這是罪刑法定

原則,它之學說有

出聲阻止他繼續說下去:「等一下,我

還沒有提出問題,先別急。我只要你解釋

給我聽,記得你可以白話,舉例子等所有

你能用的意思及表達方法,只要對我所提

之問題,說得讓我明白,知道意思就好。

現在,專心聽好」。

1.什麼叫【行為】?2.什麼叫【行為時】

  3.什麼叫【處罰】?4.【法律明文規定】

  5.【為限】?6.【拘束人身自由】?

  7.【保安處分】又是什麼?」

一口氣將組成第1條之要素(即法律概念)

一一提出,並令其解說其意義。

A開始就【行為】之意思逐一解說,但!

他講得斷斷續續,九不搭八,甚至不知如何

解釋,尤其到【保安處分】時,更是停在

那裡,完全不知其意。

A有點尷尬的笑笑道:『不好意思,老師

其實我根本都沒仔細去想這些問題,從開始

學刑法,就被填塞一大堆連自己都不太懂的

理論、學說、實務等,其實當時上課時,

老師也從來沒仔細去解釋這些基本的東西。』

道:「那你知道為什麼要處罰未遂犯?

刑法為什麼要嚴遵罪刑法定原則?結果

加重犯又是根據什麼想法所設計出來之

制度,中止未遂、不能未遂及普通未遂

都屬於未遂犯,為何法條要分別規定呢?

二者間又有何主要不同處?」

「另外,教唆犯制度怎麼來的?它與幫助

犯為何都屬參與犯?其與正犯又有何不同?

共同正犯理論又怎麼產生?不純正不作為犯

及純正不作為犯制度到底又在解決什麼樣的

狀況?第131項與第2項之故意論,到底

又什麼本質上之不同?為何第12條第2項對

過失之處罰需要法律有特別規定?又

一口氣問了好幾個:「制度之根源、本質

就是為什麼有這個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在

解決什麼問題?這些根源性之基礎問題」

A面對這些最基礎、最根基的問題,完全

投降,甚至當場由【頗有概念】變成【一張

白紙】。

嘆口氣道:「試想一座外表狀似富麗堂皇

的建築物,其實根本沒有地基或地基甚淺,

那只要有個小地震或小颱風,會有甚麼狀況

呢?」

A知我之意,他應道:『我也知道根基才是

最重要,但!我們老師上課很少教這些,只

是依書或講義,開始解釋意義、要件、效果

學說、實務等,所以我們當然以此為重點

去摸索、背誦』。

若有所感道:「我知道,其實不單是你們,

或許連法律學系學生,甚至法研所之學生,

教師都不太熟悉,如同什麼叫【一般犯罪

構成要件】?【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大部分的人都尚不知其意。」

「學任何東西,首重基礎、根源點,如同

房子堅固否,可以承受各種外力否,取決

在地基是否穩固、紮實。小孩若不是先

走得好,怎能跑,怎會跳呢?任何學說、

理論、實務等,只是枝節、外表,但產生

這些理論的根源是什麼?卻沒有人去重視」。

「在我眼中,不知基本者,不管學得多少

學說、理論等,其實跟白紙一樣,都只是

個【背誦機】,沒辦法獨立思考,真正面

對各式各樣的實例題,甚至申論題。

A對此頗為贊同。

道:「我是全國教法律的老師中,學經歷

最低最不好的,所以我努力於基礎之紮實、

全力研究各個制度之本旨、根源,就是基礎

法學,意外的是,愈往核心走,愈簡單

問題,當熟通後,所產生之力量竟然非常

大,有時大到連自己都不敢相信。這就是

一切事物,皆源根基的道理」。

「靜心想想,若連根基都不懂,何來解題

能力?又怎能正確、妥當運用每個刑法

制度來解決實例題之問題點呢?又怎能

正確從題目之每一段文字去分析、推理

出考點呢?」

這就是我一直強調的,在提筆解題

之前,先問問自己有沒有拿筆的資格

之真正意涵了」。

你有拿筆之資格嗎?你的根基穩當嗎? 

國考分數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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