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強盜罪適用上之靈活運用
代表題型
(一)甲為竊盜行為但未達既遂程度,惟離去時,
對前來逮捕之屋主予以強暴行為之實行。
(二)乙犯搶奪罪,而為脫免逮捕,遂施強暴
於阻礙其逃離之丙,因用力過猛致丙跌
下樓梯因而死亡。
以上二例,行為人之行為如何論處。
【思索關鍵】:「準用」之正確理解及運用
靈活答題
本題,行為人甲、乙行為應否依刑法(以下稱本法)
第328條第4項之強盜未遂罪;第328條第3項之
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端視其行為是否合於本法
第329條準強盜罪之所指:(鑑定式破題法)
(一)、甲之行為:
1、按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
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本法第329條著有明文。
(檢視該當與否之根基法條)
2、本法第329條規範內容,學理上對之稱為
「準強盜罪」。即行為人之行為若合於該條
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者,其應以強盜罪
(本法第228條)之相關行為規定內涵來論究
其行為人之犯行及其刑罰效果。此亦係
「準用條款」之實質意義。
(闡析準用之概念、範圍)
3、行為人之竊盜行為僅屬未遂,惟因脫免逮捕
而當場施以強暴行為者;其仍以準強盜行為
論之,而成立本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
既遂罪。蓋第329條主要在禁止為強暴、
脅迫之行為。
4、甲之行為既主觀上為脫免逮捕而施強暴行為
故意,客觀亦為強暴行為之實行,自應依
第329條規定,準用第328條第1項,
以強盜既遂罪論之。
綜上所述,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既遂罪。
(二)、乙之行為:
1、因犯竊盜罪而當場實行強暴行為,若因而
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依第329條準用強盜罪
之規定,自應以第328條第3項
成立強盜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罪。
(強盜準用條款)
2、乙之行為成立搶奪罪,其因脫免逮捕,
當場對丙為強暴行為,而因此強暴行為
於主觀上能預見之情形下,致使丙因而跌落
樓梯而死亡,核其行為,應適用第329條規定
而依第328條第3項規定,論以強盜致人於死罪。(套入案例事實)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未遂罪。乙之行為
成立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
※本例題援引自【刑法四象限分數科技課程】
第15堂之『第三象限-靈活運用象限
(串連體系;運用自如)』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