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與體裁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97年04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1、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92.06.25)
2、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94.02.02)
【院長提議】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關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修正 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
【甲說】肯定說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 必須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 後者(即修正後新法)則規定 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 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 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如題旨所示,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
【陳老師講解】
各位同學,由此則論述中、
最值得觀察與學習處,
為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與體裁即
一、引用條文
例如(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解釋條文內容或說明其重點
例如『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必須
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後者(即修正後
新法)則規定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累犯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三、套入案例事實
例如「如題旨所示,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再故意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之後判決時,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這是相當重要的法律專業論證方式,
亦是考試吸取高分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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