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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與體裁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970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1、中華民國刑法第47(92.06.25)


2、中華民國刑法第247(94.02.02)


【院長提議】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關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修正


有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甲說】肯定說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


   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


    必須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 


    後者(即修正後新法)則規定


    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


   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


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如題旨所示,


   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


   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


   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判決時,


   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陳老師講解】


   各位同學,由此則論述中、


   最值得觀察與學習處,


   實例題的論理、說明之答題風格體裁


  一、引用條文


    例如(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則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解釋條文內容或說明其重點


     例如『前者(即舊法)並不以後罪必須


出於「故意」犯罪者為限;後者(即修正後


新法)則規定後罪必須出於「故意」所犯者,


始能與前罪構成累犯,是新舊刑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累犯成立之要件已有變更』


 三、套入案例事實


     例如「如題旨所示,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再故意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法院於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之後判決時,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這是相當重要的法律專業論證方式,


  亦是考試吸取高分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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