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示範之一---
解題老師的解題思維與內容
最能代表他的教學品質良莠
司法特考試四等刑法概要歷屆試題精選
一、甲為司法警察,某日其弟乙來電,告知其
因故與人發生糾紛慘遭毆打,雖不知對方
姓名,但已記下其車號故要求其兄能予協
助,找出該人。甲因與監理所職員某丙熟
稔,乃委託丙代查之後,將該人之住址告
知其弟乙。試問:某甲應成立何罪?
刑法科學審題公式之運用
本公式運作之第一步驟,即為答題指標之確定
與分析』,接下來則開始審閱題文內容並且...
『找出行為人之行為』,本題甲具有刑法評價
意義之行為,乃係告知乙關於某人的姓名與住
址之行為。別小看本步驟,因為只有精準的找
出正確之行為並鎖定,才能避免『文不對題』。
其他步驟,為維護本課程學員之利益,且事涉
本專賣店之『商業機密』故暫保留,敬請見諒。
◎考點:刑法第132條第1項,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是否以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者為限?
另應秘密事項之範圍,有無包含傷害乙
之某人的姓名、住址等情事?
運用【申論與實例題型之金字塔型解題模式】
所形成之『給分指令』,取代過時之『擬答』
給分指令指令內文計有25行,約佔答案紙1頁又5行之篇幅。
本題,甲之身分顯為刑法(以下稱本法)第10條
第2項第1款,法文所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等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告知乙
關於某人住址等之行為,有無該當本法第132
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端視本
罪應秘密之事物,是否以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者
為限以及應秘密事項之範圍為何而定:
【鑑定式破題法】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本法第
132條第1項,著有明文。
【可能該當之特別犯罪構成要件】
(二).1.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實務上
認為:本罪只要行為主體是公務員,就
其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等,不論
係因職務上或非職務關係所知悉、持有
若有洩漏或交付於他人之行為者,即為
本罪之所指。此乃基於公務員依法有保
守政府機關機密事項之義務。
【考點概念闡析1—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
者為限否】
2.又本罪所謂『應秘密』者,解釋上車輛
交通監理機關因法定權限所知悉或持有
個人關於車輛使用之車籍、行照等所記
載的姓名,住址及相關基本資料,事涉
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事務,均屬應秘密
之文書、消息。
【考點概念闡析2—應秘密事項之範圍】
(三).本題,甲具有公務員身分,基於構成要
件主觀洩漏應秘密消息之故意,客觀為
告知乙關於政府事務應秘密資料之行為,
並已實質侵害國家秘密法益,核其行為,
自屬該當本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
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且依其題旨,甲之行
為顯具違法性與罪責,洵無疑義。是以,
甲之行為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套入案例事實,肯定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
性、違法性與罪責,並形成結論】
結論:甲之行為成立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之秘密罪。
本內容援自【刑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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