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2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20條條文
第四編 親屬 第二章 婚姻 第五節 離婚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參考裁判】93,家上,287*92,婚,180*91,婚,297【相關法規】第六款及第十款~§1054
【解釋.判例】釋字第18號*釋字第147號*釋字第372號*20年上371*20年上1569*20年上2341*22年上422*22年上1116*22年上9220*22年再5*23年上678*26年上584*26年上797*27年上506*27年上1316*27年上2724*27年上3196*28年上2116*28年上2477*29年上254*29年上1913*29年上2043*31年上1197*31年上1949*31年上3110 *32年上1906*32年上3902*32年上6681*33年上294*33年上1201*33年上3142*33年上3213*33年上3406 *33年上4279*33年上5635*33年上5749*33年上5777*34年上3968*37年上7545*39年臺上415*40年台上91 *40年台上1276*43年臺上538*44年臺上26*45年臺上1433*46年臺上1701*49年臺上199*49年臺上990 *49年臺上1233*49年臺上1251*50年臺上2596*62年臺上845*63年臺上1444*69年臺上669*74年臺上1507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章 扶養
第1120條(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解釋.判例】18年上23*22年上3078*26年渝上259*26年鄂上401*45年臺上346*48年臺上1532
【參考裁判】93,台上,2598【相關法規】非訟事件法§140-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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