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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密碼: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輕鬆瞭解之密法

密法:在特定結果未發生之前提下,行為人「心有餘,力又足」為中止未遂,「心有餘,力不足者」則屬準中止未遂。
解說:
一、行為人在中止未遂情況下,需內心有「足以令人相信已徹底消滅自己犯特定罪的惡性之意思、心意」。

二、倘若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已著手實行完畢,結果發生前,行為人出於「己力」「獨立有效」防止結果發生者〈即結果未發生與行為人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屬於「心有餘、力又足」〈註:力代表獨立、有效之防果行為〉。 

三、惟行為人心有餘,但力不足〈即自己行為無法獨立、有效防止結果發生〉,需由其他力量介入,才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者,原本應不得享有中止犯之減刑或免其刑的優惠〈即自己之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 

四、刑法體恤二者間同具「心有餘」之狀況,雖然有「力不足」情形,所以刑法特設例外,讓此情形特準用中止未遂,令其同樣享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優惠,以資鼓勵其「一顆向善有餘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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