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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的形成


 


監獄形成之兩個因素
1、長期處理部落戰爭和處理戰俘的方法改變,直接影響到監獄的形成。

2、刑罰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促使監獄由單一性質的監禁模式(羈押)而轉為懲治犯罪。

監獄制度之形成(古-治獄、現代-獄政)

在制度面上:我國傳統監獄制度都離不開禮教的影響,原因在於宗法社會中的禮學具有更深的政治情結,無論是儒家還是儒道合一,禮都在探求和解答人和社會關連的問題,而使監獄是以極端等方式來懲罰犯罪。目的是保護現有的社會人倫關係、彰顯社會教化、規範社會行為,不可避免的會受到政治影響所以會有禮德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現代監獄之形成:

  在傳統的君主專制時代下,統治者集合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於一身,而法律的制定雖然體例優美但是用法不善,此為何故?從統治者任命地方官吏的情形下來看,地方官吏對於轄區內擁有行政權及司法權,對於轄區內之訴訟案件因為是由地方官吏行使司法權進行審判,亦由該地方官吏行使司法行政權,雖然在當時有所謂的恤囚制度,但是地方官吏素質不一、品行不良的情況之下貪贓枉法的情形比比皆是,而且對於人犯的照顧往往會因為官僚風氣而造成虐囚事件的發生,再因爲清朝與英美等國發生戰爭而有不平等條約的產生例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美望厦條約等等相繼取得領事裁判權,在因為中日甲午戰爭所簽訂馬關條約。而促成清朝國內開始進行所謂的變法改革,其中關於法制部份則有司法獨立,其原因在於法政合一是導致司法不公平以及法律效率不彰的原因所在,若是要提高司法的效率則必須將司法權與行政權完全的分離

  既然是進行改革,則必須了解當時清朝末年監獄的基本狀況,其情形分別敘述如下

1、籌辦新監:

1906
年清朝政府設立法部,掌管民事、刑事、監獄及一切司法行政的事務,法部設置典獄司掌管全國監獄,同時間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設警政司,管轄習藝所。習藝所的管理體制不同,有屬於民政管轄,也有屬於治安部門或者由地方行政部門管轄,不過習藝所收容之犯人在行刑的程序、內容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習藝所內部募請教習,購置器材,配合作業,安排勞役。此時雖然和監獄的性質有所不同但是卻成為我國獄政史上對於受刑人有職業訓練之機會。所以從客觀上來看習藝所所推行的作業制度為新型監獄有促進作用。

2、各省模範監獄

  1900年推行新政,多數省份因為財力、人力方面不足的原因,依然衍用舊制度。但湖廣、奉天、山西等省分的試行改良措施者先於京師新監籌措進行。奉天模範監獄之形成原因,乃在於奉天是清朝的盛京,而此一地區是為日本和俄羅斯帝國必爭之地,後來又成為日本的勢力是範圍,因此為了迎合日本帝國的需要,而與日本獄制相同,改良獄制也勢在必行。主要的改良要從籌措新監開始,奉天省在許世英、蕭促祈、劉朝森等人積極的奔走之下,由原奉天府縣兩所舊監合建,成立了奉天模範監獄。該監獄完全模仿日本監獄體制,典獄長統轄全監事務,當時監獄設有三課二所制。

  所謂三課二所制是指文牘課設課長、書記、管理文書檔案犯罪私人財物等等。守衛課設課長、看守長、看守部長、看守等若干職務、負責戒護監管事宜。庶務課設課長、會計、考工等組成,主管作業事項。

3、京師模範監獄

  1909年法部終於得撥專款,徵購空地由日本人小河滋次郎規劃設計圖式,於1910年破土動工,京師模範監獄之規格分為前、中、後三區,前區分為看守教練所、看守宿舍、產品陳列所、病監而在病監分成獨居病室和分房病室,在病監侧旁設浴室、診療室,停屍室等等。在前區難測設有幼年監,與幼年監比鄰的是工場、運動場。

  中區設事務所、典獄長室等辦公處所、接見室、閱覽室等。後區則為監區,監房採取雙扇式,分南北平列,各有五翼。




我國獄政史上之沿革
  在民國建立之前,有所謂聽訟乃無訟之基、積案即興獄之漸。對於訴訟在當時的清朝政府係為常態,其原因在於晚清末年整個國家處於內憂外患,內有民變外有列強,而一般訴訟案件之審判往往基於審判者欠缺法律素質以及貪污腐敗,再加上當時訴訟制度採取限制條件,亦即一般民事訴訟僅於每年四月至七月以外才可受理,而訴訟當事人亦有階級限制,然而此都不足為奇,奇異的事件為淹獄之產生,其原因在於一般刑事案件原告與被告均雙雙進入監牢中,藉以彼此相互監視,另外積案情形嚴重,且傳統官僚作風亦為淹獄原因之一,所以在當時整個司法制度均淹沒於人性的貪婪之下,而造成監獄內部生活困苦、疾病叢生的現象。自光緒三十三年,清朝對於刑罰做改革,以沈家本為主的大清監獄律草案,雖然未為施行,但是已經為一部監獄法典。

  自民國建立後,孫文爲維護國家安定而辭去大總統,而由袁世凱接任,而形成北洋政府與南方國民政府之對立狀態,而在北洋政府整理清朝草擬監獄法規的基礎上,修改頒布了「監獄看守所教練規則」、「監獄看守考試規則」、「監獄處務規則」等等涉及監獄組織法內容的單刑法規,用來確定清朝末年監獄改良之成果。

中華民國監獄規則(本書目前台灣無可考)所確立的體系為共分十五章、一0三條,由總則與分則二部分構成。總則共十四條,主要內容是在確認監獄隸屬管轄關係和監獄之基本類型,以及有關視察監獄和在監獄受刑人申訴等方面的一般性原則,例如第一條到第五條是規定監獄的隸屬,「監獄屬司法部管轄」而確定了監獄的職能,即監禁對象為徒刑與拘役之受刑人,監獄分為女監以及幼年監,另外還規定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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