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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監獄行刑法

 

第一題---給分指令之設定

【試題一】

依監獄行刑法原則上對受刑人採「強制作業」

之理由何在?又監獄作業生產性低之原因為何?

請分述之。

答題指標之分析

註:關於此一部分之分析與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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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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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

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

參加作業。分配作業後,非具予管教或安全

上之需要,不得中途轉業。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以下稱本細則)36條第2項規定甚詳。

準此,監獄行刑法及本細則原則上對受刑人

在監獄服刑期間均採強制性作業。考其何以

用強制方式令其作業,其理由及相關問題,

可分別為如下敘述:(引言→先以強制作業

之依據法條內容為前導,再藉此引出本題

相關問題之說明)

().強制作業之理由

   1.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

     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

     本細則第36條第1.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

   2.依本細則第36條第1項法文內容規範,

     可知其強制作業制度之理由,計有:

     (1).謀生技能之訓練:刑罰之目的,

         除了懲罰犯罪人之行為外,亦寓

         有矯正、教化之作用。是以,

         刑人終會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為

         使能有及早適應經濟生活所需,

         應予以謀生技能之訓練,使之能

         有安定生活,進而避免再為犯罪。

為維護購買解題內容DVD者之權益

以下解題內容恕不公開之

                    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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