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司法特考四等監獄行刑法
第一題---給分指令之設定
【試題一】
依監獄行刑法原則上對受刑人採「強制作業」
之理由何在?又監獄作業生產性低之原因為何?
請分述之。
※答題指標之分析
註:關於此一部分之分析與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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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
之安全,或因教化之理由者外,受刑人一律
參加作業。分配作業後,非具予管教或安全
上之需要,不得中途轉業。監獄行刑法施行
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甚詳。
準此,監獄行刑法及本細則原則上對受刑人
在監獄服刑期間均採強制性作業。考其何以
用強制方式令其作業,其理由及相關問題,
可分別為如下敘述:(引言→先以強制作業
之依據法條內容為前導,再藉此引出本題
相關問題之說明)
(一).強制作業之理由:
1.監獄作業,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
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為目的。
本細則第36條第1項.著有明文
(立論法條)
2.依本細則第36條第1項法文內容規範,
可知其強制作業制度之理由,計有:
(1).謀生技能之訓練:刑罰之目的,
除了懲罰犯罪人之行為外,亦寓
有矯正、教化之作用。是以,受
刑人終會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為
使能有及早適應經濟生活所需,
應予以謀生技能之訓練,使之能
有安定生活,進而避免再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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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一夫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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