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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民法契約問題之支付價金

甲以繁殖名犬為業,其擁有一隻具有世界冠軍

血統的牧羊母犬,乙向甲先訂購該牧羊犬所生

第一胎幼犬。問:
1.
若甲乙契約成立後之幾天證實,該牧羊母犬

  早就罹患疾病,根本無法生育;

2.若契約成立後之幾天,母犬被汽車撞倒,傷

  重死亡;

3.若契約約定乙僅須支付5000 元,以購買將來

  可能會生之第一胎幼犬之機會,契約成立後

  之幾天,母犬被汽車撞倒,傷重死亡;

乙是否仍須支付買賣幼犬之價金?

 

同學你好:
本題,乙應否履行支付價金義務,端視以不能之

給付為標的之契約,該不能之情形能否除去。

易言之,該買賣契約是否生效而定:
1.(1)
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

     無效。民法(以下稱本法)246條第1

     前段著有明文。

  (2)本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給付不能,

     學理上稱之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以此一不能為契約標的,該契約終無法

     行,無存在並使其生效之必要,故法文方

     規定其為無效。

  (3)本小題,甲、乙以無法生育牧羊犬之頭胎

     小犬為買賣標的,該給付性質上屬「自始

     客觀不能」,故依本項規定,自應認之為

     契約無效,乙無支付價金之義務。

2.(1)本法第246條第12項但書:其不能情形可以

     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

     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該項但書規定意旨在於考量經濟交易活動之

     需要,雖當事人在訂約時,該標的雖尚屬

     不能,但其仍有實現給付之可能性,既非屬

     絕對不能,契約之效力自應予以維持。
  (3)
甲乙訂立以該母犬之未來出產物為契約標的,

     雖在訂約時該母犬尚未生育,但當事人預期

     該不能情形可為除去,並於除去後互為給付,

     故契約仍為有效。惟日後該母犬因故滅失,

     當無法再為生育,其給付已確定「自始客觀

     給付不能」,故依同項前段,該契約無效。
   綜上所述,乙無支付價金之義務。

3.(1)本小題,依甲乙約定的內容觀之,性質上應

     解釋為「買賣之預約」。

  (2)預約按其性質,乃當事人間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就未來雙方應互負訂立本約之義務而為約定所

     成立之契約。預約性質上僅使雙方當事人互負

     有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並未就本約之

     權利、義務而為約定,故雙方有一方若未能履

     行訂立本約之義務,期仍屬債務不履行。

  (3)甲所有之母犬於預約成立生效後,因故滅失,

     甲自無法履行乙訂立本約之義務,以一給付

     不能屬於「嗣後客觀不能」,倘其不能之情

     形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依本法

     第225條第1項與第266條第1項規定,甲、乙免

     為訂立本約之義務,且甲依本法第266條第2

     規定,應返還5000於乙。

  (4)倘為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則依

     本法第226條第1項與第267條規定,若因此致

     乙受有損害,甲應賠償乙所受損害,其5000

     自亦應返還於乙。

其實以上三小題,若循「請求權基礎審題公式」依序

而逐一檢查,你可以輕易發現「考點;爭點」而為論述。


                                       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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