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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民法】看新聞VS複習法律及學習法律應用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


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學姊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


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


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


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


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


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


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


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


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


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2000元)報酬,且


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


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


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


「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


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


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


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


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


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


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


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


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


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


※轉貼自中央社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


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第二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第三項: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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