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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停止審判程序及得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及法理基礎為何?應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加以停止者,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此問題涵蓋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之基本原則,即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有特殊情事發生,致使當事人就訴訟程序上權利有所影響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理念,貫徹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仍應於保障。於此,合先敘明。


(ㄧ)1、應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與法理基礎:


       1)所謂停止審判,則係指停止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之審


     理及判決程序而言,然依據本法第294條之規定,係為 


     保護被告在訴訟上得為自己辯護,以保護自身利益而


     設,故為強制規定。因此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如遇


     被告心神喪失時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時,即應在其回復


     以前停止審判,並無自由裁酌之權。


   (2)法理基礎:基於憲法對於人民之訴訟權保障,而衍生


     以下之法理基礎。


       機會對等:即為當事人雙方在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係為對


          等,例如:聲請調查證據、陳述意見權


               利。


       地位對等:即為當事人雙方彼此間之攻擊與防禦能力對


          等,例如詰問權。


   2、得停止審判之原因與法理基礎:


   (1)依據本法規定,法院可依據本案與他罪以及其他法律


      關係而有裁量之權利,其情形可分為三種。


         本法第295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以起


            訴者,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


            審判。


         本法第296條:被告犯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


            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


            大關係者,得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


            罪之審判。


         本法第297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


            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 前停止審判。


   (2)法理基礎:得停止審判乃本法為求訴訟經濟與追求實


           體真實 之衡平,賦於法院訴訟程序之裁


           量權,以收合於真實發現之效果。


(二)應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加以停止者,其法律效果說明如下:


   依據本法第29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係為強制規定,故法


   院無裁量是否停止審判程序之權限。


     1、法院應依法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停止者,其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依據本法第379條第9款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


    理由。


   2、法院應依法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停止者而以裁定繼續審理


     亦同(92台上4882號判例)。


                                  刑訴法專案講師:蔡高大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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