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應停止審判程序及得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及法理基礎為何?應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加以停止者,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此問題涵蓋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本法)之基本原則,即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如有特殊情事發生,致使當事人就訴訟程序上權利有所影響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理念,貫徹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仍應於保障。於此,合先敘明。
(ㄧ)1、應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與法理基礎:
(1)所謂停止審判,則係指停止應於審判期日進行之審
理及判決程序而言,然依據本法第294條之規定,係為
保護被告在訴訟上得為自己辯護,以保護自身利益而
設,故為強制規定。因此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如遇
被告心神喪失時或因疾病不能到庭時,即應在其回復
以前停止審判,並無自由裁酌之權。
(2)法理基礎:基於憲法對於人民之訴訟權保障,而衍生
以下之法理基礎。
機會對等:即為當事人雙方在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係為對
等,例如:聲請調查證據、陳述意見權
利。
地位對等:即為當事人雙方彼此間之攻擊與防禦能力對
等,例如詰問權。
2、得停止審判之原因與法理基礎:
(1)依據本法規定,法院可依據本案與他罪以及其他法律
關係而有裁量之權利,其情形可分為三種。
本法第295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以起
訴者,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
審判。
本法第296條:被告犯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
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
大關係者,得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
罪之審判。
本法第297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
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 前停止審判。
(2)法理基礎:得停止審判乃本法為求訴訟經濟與追求實
體真實 之衡平,賦於法院訴訟程序之裁
量權,以收合於真實發現之效果。
(二)應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加以停止者,其法律效果說明如下:
依據本法第29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係為強制規定,故法
院無裁量是否停止審判程序之權限。
1、法院應依法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停止者,其判決當然違背
法令,依據本法第379條第9款規定,得為上訴第三審之
理由。
2、法院應依法停止審判程序而未停止者而以裁定繼續審理
亦同(92台上4882號判例)。
刑訴法專案講師:蔡高大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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