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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象限:直擊考點象限【知其考點,熟通審題公式


一、未遂犯意義:


指該行為人基於犯特定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進而著手實行該犯罪行為,惟未生成立該罪所須之特定結果,且對此行為設有處罰之規定者。刑法第25條第1項即為所指。


二、處罰未遂犯之理由(理論)


對於未發生特定結果之未遂行為,刑法特設處罰規定,學理對此稱為「可罰性之前置化」,並依此形成各種未遂理論,亦是形成各種型態處罰未遂犯之不同立法例。


(一)、客觀未遂理論:


本理論認為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時,已具有實現構成要件結果之急迫危險與實現結果高或然率,對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具很大之侵害可能性,因此對此特設處罰規定。


(二)、主觀未遂理論:


認為處罰未遂犯之理由在於行為人著手實行於犯罪行為,不論有無發生特定結果,其行為已顯露其「法敵對」之惡性。就此惡性因與既遂行為的惡性,均屬相同,故均應處罰,且無輕重之分。


(三)、主、客觀混合,折衷理論〔印象理論〕:


印象理論乃以主觀未遂理論為出發,並輔以客觀未遂理論混合而成。


立論要點主要在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已顯露出與法敵對之惡性,且此等客觀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以足以破壞法律秩序與社會生活安定,故應予提前處罰之。


在本理論下,關於未遂行為,通常會設有處罰之明文規定,藉以懲其惡性。另會對特定已著手實行之行為,若足以危害法律秩序,造成社會大眾不安者,方予以處罰。而非一律處罰之。


※刑法第25條之立法例,即採印象理論:


25條第1項為主觀未遂理論,第2項則採「客觀未遂理論」。


三、未遂犯之成立要件【考點所在,吸分作用】


明天續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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