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實例題題目及解答範例
(由簡入繁—打地基囉)
一、甲已滿二十歲,因向養父乙索錢不遂,頓生殺意,
夥同十九歲友人丙,將乙殺死,試問甲、丙之行為
應如何論處?
(一).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以下稱本法)第二百
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為殺直系血親尊
親屬罪,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著
有明文。
(2)本題,甲主觀上具有構成要件殺人故意
且亦認識乙係自己之法定直系血親尊親
屬。另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法文
所稱「直系血親尊親屬」,依通說見解
其包含自然血親及法定血親,故養父母
亦是其所稱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3)甲之行為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
已生行為客體乙死亡結果,且行為與結
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性並實質
侵害乙之個人生命法益。
(4)以上所述,甲之行為已該當本法第二百
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2、甲之行為依題旨顯具違法性及罪責,洵無疑義。
甲之行為成立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
(二).丙之行為可能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之普通殺人罪:
1、(1)丙主觀上具有構成要件主觀殺人故意,
並已為殺人行為之著手實行,就乙死亡
之結果,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
歸責性。
(2)丙之行為已實質侵害乙之生命,故其
行為已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之普通殺人既遂罪。
2、依題旨,丙之行為具有違法性及罪責。
丙之行為成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普通
殺人既遂罪。
(三)1、按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
本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2、甲、乙二人依題意,彼此間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共同之共同正犯關係,其已實行於殺人
之構成要件內行為,故屬於本法第二十八條
所指之共同正犯。
3、惟甲乙之行為,因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
第二百七十二條之刑罰科處輕重不同,故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其應科於
輕重及普通之刑罰。
結論:本題,甲之行為與丙之行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應論以殺人之共同正犯而科其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
項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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