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
===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一、權利之本質:
1.權利之本質為『利益』,易言之,利益是形成
權利的元素,欲知其意涵,須知何為『利益』。
2.『利益』者,即為『好處』。以私人生活而言,
計有財產上的好處與情感、身份上之好處這幾
類即凡能滿足吾人日常生活所有財產(物質)、
精神(情感)與身份之好處,皆可稱為『私生活
利益』。
3.面對因私人社會生活所生之種種好處,有些較
重要、共通、一般性之好處,是需要法律加以
列舉,明白宣示,並須保護,不得任由他人隨
便加以剝奪、限制與侵害的。
4.而這些受法律明文加以列舉承認之利益,並由
法律對其賦予特定力量,以為主張、保護並排
除他人不當侵害之利益,學理上即稱為『權利』。
5.職是之故,權利的定義為:『受法律承認、保
護並賦予特定力量之利益』。由此定義內容,
吾人可知,權利是由利益所形成,且係法律承
認、保護、賦予力量之利益。
6.倘該利益屬於關於「財產性」者,學理上便稱
之為『財產權』。若關係精神面、身份面者,
因不涉財產權,故稱為『非財產權』,人格權
身份權即是。
7.財產權依其『對另權利主體得有所期待』以及
『直接對物為支配、控制』之利益內容,分為
『質權』、『物權』以及『準物權』與『無體
財產權』四大類。
8.至於非財產權,依其利益屬性包含人格權與身
份權二大類。其中財產權之物權、準物權,無
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屬於『絕對性』之權利,
即可對任何人主張自己擁有此權利,且任何人
均不得任意侵害之。而債權因僅能對『特定人』
為主張,對其他第三人則無從主張該權利,所
以屬於『相對性』權利。
二、權利之力量:
1.法律為了保護權利,故賦予特定力量,使權利
得透過此一力量加以彰顯並達其目的。
2.一般而言,權利(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有四種主
要力量(權能)請求力(權)、支配力(權)形成力
(權)與抗辯力(權)。
3.力量之賦予在於使權利主體藉此力量(權能)可
以對外為特定主張與抗衡,使該權利滿足更趨
圓滿。
三、法律上之利益(重要利益):
此之不同於權利者,乃在於該利益雖尚未受到法
律明文以承認、保護並予以力量,但其利益性質
與重要性已經幾乎快達到權利範圍(一步之差),
是以學者特予以「權利般待遇」或法律以特別特
別規定給予程度上保護。例如現行民法尚不承認
「夫權」、「妻權」但因其係家庭和諧圓滿之基
礎,故民法第195條特將此利益予以程度上保護。
四、純粹利益:
1.純粹屬於個人性、主觀性利益或該利益範圍無
從確定,例如情書、時間、營業等利益。
2.例題:台電公司因施工挖斷電纜線,造成附近
商家停電,該日無法營業,營業額受損。因營
業之利益性質上屬於『無從具體計算與確定其
數額』故只能認為係一『純粹經濟利益』而非
權利,既非權利自無法為任何主張之。
五、義務與責任:
1.義務乃源自『為滿足權利而為特定之作為或不
作為』之觀念。
2.權利之目的在於獲得『滿足』,實現該權利之
最終目的。既在獲得滿足,勢必要有人以作為
或不作為來使其滿足。而此一負有滿足他人需
要者,即負有義務。
3.綜上所論,義務就是在滿足權利。原則上『有
權利存在必有相對應之義務』此權利有存在價
值,權利若無使之滿足的義務又何必有之?反
言之,有義務者亦會有權利主張者存在。
4.責任本質上即為義務之『擔保』。擔保在法律
上不是制裁之意,此為相當多人之誤會。擔保
係一種保障或保證作用人之通性在於喜歡享受
權利。不願負擔履行義務。對於負有義務者,
法律又該用何種方式來令其依誠信原則,如期
履行呢?
5.法律針對此一問題,設計出『擔保制度』。即
負有義務者應以自己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作為
義務的『擔當』或『保證』。倘自己不履行或
怠於履行義務,造成權利人之損害則要實現擔
保,即以自己的財產為範圍來填補權利人之損
害,以為公平。而這個擔當(保證)學理上即
為『責任』。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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