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不具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刑法第12條第1項之正確適用=
【經典題型】
甲以每小時三十公里之速度在巷道內慢行,乙童
在停放路旁之汽車邊玩耍,當甲駛近該車前十公
尺時,乙突然從車子旁衝出,甲雖立即踩煞車並
將方向盤左轉,企圖避開,惟仍無法避之而撞上
乙,致乙受傷。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陳老師之解說】
本題甲之行為依其題旨,應否論以刑法(以下稱
本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端視甲客觀
上有無注意義務違反而定:
(一)、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本法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1.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型態改變,交
通工具發達,倘要求駕駛人或其他
道路交通參與者,須逐一考慮他人
所可能出現之不當行為,並加於避
免,事實上難人所能,無異拒絕交
通工具之使用。因此,本於「合理
分配危險」,並參酌「被容許危險」
之法理,學理上對由於被害人或第
三人不適切行動,而引起結果之發
生,行為人可不負過失責任。學理
對此稱為「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之法理基礎】
2.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
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
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
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
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
生交通事故,始可以信賴原則為由
免除過失責任。【實務見解】
(三)綜上所述,甲之行為主觀上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自無法依本法第284條第1項之
過失傷害罪相繩。
結論:甲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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