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申訴權」其主要的立意為何?
依監獄行刑法第6 條之規定,監方應
做何種方式的處置?【監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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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刑人申訴權之立意及監獄行刑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6條規定,其主要源
自特別權力服從關係之突破及落實憲法
第16條保障人民權利救濟途徑而採取之
因應措施。其可分明闡析如下:
[鑑定式直擊考點之破題法]
(一).受刑人「申訴權」之主要立意:
1.受刑人與監獄管理關係、傳統學理上
認為屬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在
此關係下,受刑人對於監獄所為任何
行政處分,均負有絕對服從義務,無
任何申訴、救濟途徑。【先說明傳統
之見解,表明昔日無救濟途徑之立場。】
2.惟!傳統特別權力服從關係與憲法
保障人民基本權未合,故今學理乃
採相對權力理論,對涉及侵害人民
基本權之行政處分,縱為受刑人,
亦得提起申訴,使用該權利之特別
救濟途徑以落實憲法第16條規範意旨。
【急轉直下,強力表達出申訴權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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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本法第6條規定,亦因應而生,以
為具體之權利濟措施。【藉本法第6條
引出第2小題之答案內,前呼後應,
高明答題技巧】
(二).關於監獄處理方式:
1.向典獄長提出:受刑人不服監獄之
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
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本
法第6條第1項前段)。
2.逕行提出: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
時,其申訴得於視察人
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本法第6條第3項)
3.禁止稽延原則:典獄長接受受刑人
所提出之申訴時,應即時轉
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本法第6條第2項)
4.即時撤銷原則:原處分監獄之典獄
長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認為有
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
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
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5.視察人員之處置:視察人員接受申
訴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
應將調查結果報告監督機關
處理。調查時除視察人員認
為必要者外,監獄人員不得
在場。
6.監督機關之處置:監督機關對於受
刑人之申訴認為有理由者,
得命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
分,無理由應告知之。
7.轉送處理:受刑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
有關機關處理。
8.藉故處罰之禁止:監獄對於申訴之
受刑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
以懲罰。
9.申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對於申訴事
件,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
處分之效力。(本法第6條
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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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題之解題內容
(一)受刑人申訴權主要立意係為受刑人於
行刑上之受益權,其原因導自於憲法
第十六條之訴訟權、請願權、訴願權
之保障而來。之所謂有權力必有救濟
之法理,從而推演出受刑人不服監獄
處分時之請求救濟之管道。
(二)監獄處理方式:
1、行刑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在未決定
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2、行刑法第六條第二項:典獄長接受前
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不得稽延。
3、原處分監獄之典獄長對於受刑人之申
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
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
報監督機關。
4、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認為有理
由者,得命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無理由者應告知之。
5、視察人員接受申訴事件,得為必要之
調查,並應將調查結果報告監督機關
處理。調查時除視監人員認為必要者
外,監獄人員不得在場。
6、監獄對於申訴之受刑人,不得歧視或
藉故予以懲罰。
7、受刑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
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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