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法條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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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歷屆試題精選】
自由刑執行處所有何例外之規定?請說明之
【空間取悅解題技巧示範】
按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以監獄內執行之。監獄行刑法
(以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著有明文,
由本條第1項法文規範可知,關於自由刑
執行處所原則上以在監獄內執行為原則。
惟!因特定情狀,本項容有例外,計有
本法第26條、第26之1條、第26之2條
第1項、第56條、第58條第1項等法定
例外規定:【鑑定式破題法】
(一)暫行釋放:
因天災、事變而在監內無法防避
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
若不及護送時,其在公權力存在
狀態得暫行釋放(本法第26條)。
【以條文內容略帶說明之答題技巧】
(二)返家奔喪: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
父母、配偶、 子女或兄弟姊妹喪
亡時,為顧人倫及情理,得准在
監獄管理人員戒護返家探視並在
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以彰法律之情與
理兼顧(本法第26條之1第1項)。
【同上技巧】
(三)返家探視: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
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監獄管理
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
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
以計算刑期。法文中有稱「重大
事故」當應衡量主、客觀情況與
環境而為審酌,自不待言(本法
第26條之1第2項)。
(四)日間外出:
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
良,合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
間有外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
核准其於日間外出:
1.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者而無期徒刑
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執行逾四
分之一者(本法第26條之2第1項
第1款)。【技巧性改變法文內容,
呈現(形為說明,實為背誦法條)
以免落入俗套之高明作答技巧】
2.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而
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之一
者。【同上技巧】
3.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而
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准者。
(本法第26條之2第1項第1款)。
(五)移送病院:
受刑人心神喪失時,移送於精神
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使其受
到更專業與妥適之醫療照顧,以
保障受刑人之人權(本法第56條)
(六)戒護外醫: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
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
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
病監或醫院(本法第58條第1項)
【最後一點,單純寫出法條內容,
即為充足,以省時間與篇幅】
※我常說『讀書是一回事,作答是一回事』,
書寫答案靠的是「技巧」,如何靈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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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大伙行刑法無從飆高,更多技巧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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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執行處所有何例外之規定?請說明之。
提示:本題僅問同學自由刑執行處所之例外
規定,所以重點在於行刑法第二條中
的「除法律另有規定」這個部分,所
以相關條文解釋出來即可
擬答: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行刑法)
第2條第1項規定:「處徒刑、拘役
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
監獄內執行之。」得知自由刑執行
處所係於監獄內,但本項條文中除
法律另有規定,則為受刑人短暫脫
離監獄硬體性戒護但執行公權力仍
然存在之現象,其內容說明如下:
(二)1、緊急釋放:
行刑法第26條「天災、事變在監
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
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
行釋放。」
2、返家奔喪:
行刑法第26之1條「受刑人之祖父
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
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
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
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3、返家探視: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
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
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4、日間外出:
行刑法第26之2條第1項「受刑人
在監執行逾三月,行狀善良,合
於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日間有外
出必要者,得報請法務部核准其
於日間外出:
一、無期徒刑執行逾九年,有期
徒刑執行逾四分之一,為就
學或職業訓練者。
二、刑期三年以下,執行逾四分
之一,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
之工作者。
三、殘餘刑期一月以內或假釋核
准後,為釋放後謀職、就學
等之準備者。」
5、移送病院:
行刑法第56條「受刑人心神喪失時,
移送於精神病院,或其他監護處所。」
6、戒護外醫:
行刑法第58條第1項「受刑人現罹疾病,
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
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
移送病監或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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