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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用法律經典問答()


        轉貼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_法律常識之生活法律

 

 


               配偶分卡多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王山是某大企業家,李麗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張欣同居也生有二子並經認領。王山死後遺有大筆遺產,李麗和張欣所生的二子因遺產分配問題鬧上了法庭。李麗要求依法她可多分一份,她的法律根據何在?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此項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也就是說,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的權利。所以本例李麗的請求應有理由。
但此項請求權應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丈夫有外遇,可不可以要求分居



案例:
美玲和文育結婚才三個月,美玲發現文育竟然在外面有女朋友。在和文育大吵一架後,美玲決定和文育分居,但不知該和文育談判或向法院起訴?
解析:
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的規定,夫妻互負有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依實務上的解釋,夫妻是可以用約定的方法達到分居的目的,但是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分居,不過可以要求法院為他們的分居進行和解


 



                 台灣人民與大陸配偶離婚之方式



壹、案例
小王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台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台團聚,妻子來台與小王生活一段期間後,小王與妻子經常為日常生活瑣事而爭吵,令小王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小王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小王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貳、法律解析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台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台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一、 在台灣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 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之事由者(重婚者、與人通姦等),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 在大陸地區離婚
(一) 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 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我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 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參、結語
上述案例中小王妻子陳某已返回大陸,小王如擬與妻子離婚,可考慮在台提起離婚訴訟或依上述在大陸離婚方式,赴大陸與妻子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五十二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
第五十三條 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民法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千零五十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前方得請求離婚。
大陸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文學名著淺談法律



一、案例
不管是真人真事、或是虛構情節,深情狂熱的愛情故事總是為人津津樂道、傳頌千古!像是十六世紀的「羅密歐與茱麗葉」、二十世紀初的「徐志摩與陸小曼」、格林童話世界中的「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迪士尼經典卡通裡的「美女與野獸」等等;姑不論這些如浪漫史詩般的愛情境界是多麼令人羨慕神往,但從法律的角度以觀,上述愛情故事中的人物、所採取的部分作為,確實是有許多商榷再思的空間,茲試作分析如后----
二、法律解析
1.
「羅密歐與茱麗葉」:
莎翁筆下的羅密歐與茱麗葉,因為真愛而絢爛地度過可歌可泣的青春年少!未滿十八歲的羅密歐與未滿十四歲的朱麗葉,因為一見鍾情、在未徵得雙方父母同意下,即相約互許終身、並先後以死相殉,此等為愛勇往直前的行為雖然換來千古稱頌,但卻是已違反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的「與幼童猥褻罪」(註一),以及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準略誘罪(註二),最高可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若羅密歐與茱麗葉並未以身殉情,這樣重的刑罰結果或許會使其選擇作出不同的因應方式也不一定。


2.「徐志摩與陸小曼」:
當才氣縱橫、風流倜儻的詩人徐志摩遇上絕代風華、多才多藝的名姝陸小曼,一場驚天動地、不見容於傳統社會的風月傳奇就此在情史上寫下絢爛的篇章!由於才子佳人惺惺相惜,兩人在未正式與各自的元配離異前,即已互通款曲;志摩與小曼這般的出軌行為,實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註三)後段:有配偶而與人相姦之「通姦罪」,以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註四):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和誘罪」,前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條則可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睡美人Aurora公主與Phillip王子」:
公主Aurora的父皇在Aurora出生時,因疏忽忘了宴請國內法術最高明的巫婆,以致Aurora出生後不久即被巫婆暗下詛咒即只要公主的手指被紡織機的紡錘刺破,她就會長睡不醒,而這一天終於在公主十五歲時不幸來到,自此公主及該城堡內的所有百姓步上長睡近百年命運,直到鄰國的Phillip王子排除萬難、斬妖除魔,並獻上深情一吻後,Aurora公主及其國眾百姓才於同一時間自歲月的停格中悠悠轉醒……;雖然童話中的確是安排Phillip王子是Aurora公主的真命天子,但在等候Phillip到來之前,所有曾經自認為是公主救星的他國王子、在公主及其國民昏迷不醒之際、所獻上的熱吻,其實係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註五):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之「妨害性自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美女與野獸」:
這是迪士尼取材自法國古老神話的一個故事,故事開始於一個因為自私又缺乏慈悲而慘遭魔法詛咒變成野獸的王子,為了解開咒語,野獸王子必須在象徵其生命力的玫瑰花掉落最後一片花瓣前,設法贏得美麗女孩貝兒的真愛;一開始,變成野獸的王子仍然不改舊有強硬作風,採行人質替換方式、威脅貝兒用自己來交換父親性命,貝兒因此而答應被王子囚禁;雖然故事發展到最後,因為城堡中一群僕役的穿針引線、貝兒和王子終於譜出真摯的情感,王子也因此破除魔咒的桎梏,但王子先前威脅並強行拘禁貝兒的手段,實已觸犯我國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註六) ,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注釋
(
註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註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註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註四) 刑法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註五) 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註六) 刑法三百O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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