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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象限吸分規格課程】


第六堂


課題:【關於未遂犯能快速、正確學好及運用之方法】


      對於未遂犯仍須討論有無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嗎?


問題意識之感觸


<例題>甲一日夜間外出,遇到以下狀況


     ()甲見乙宅宏偉,遂破壞門鎖進入客廳,開手電筒四處照射搜尋財物,


        忽聞人聲,甲害怕遂離開。


     ()甲在乙宅經四處搜尋,翻箱倒櫃後,發現根本無任何值錢財物,甲只


        好失望的空手離開。


     ()甲在路上,見丙女獨行,甲遂撲上前去,在彼此掙扎一番後,甲扯破


        丙之衣服,發現丙全身爛瘡,甲頓時性趣全無,放丙離開。


     ()甲在回家路上,與丁發生口角,兩人扭打,甲本欲殺了丁,在猛擊丁


        頭部後,發現丁是昔日國小好友,遂停手,並招救護車送丁去醫院,由


        醫師將之救活。


    以上四種狀況,請各自論斷甲之行為可罰性,不必考慮數罪如何競合之問題。


 


 第一象限:有效學習象限【建立正確觀念


一、什麼叫「未遂犯」?


(一)、「未遂犯」的意義,可以先用最簡單的方式來瞭解,「依文解義」。「未」即「沒有」;「遂」則為「如願」,「如自己所希望」。「犯」乃指「犯罪類型」。個別分析意義後,再整個組合起來,「未遂犯」的意義,就是「沒有發生如行為人所希望之結果」的一種犯罪類型。


(二)、1.在利用「依文解義」的方法,對未遂犯之意義,我們已有一個初步的瞭解。反正沒有發生行為人想要或希望的結果(結局尚未能如行為人所願者)的犯罪型態,皆可一律放入「未遂犯」這個「檔案」中。對此種狀況皆可稱為「未遂犯」。


2.接下來,我們來比照一下,刑法對「未遂犯」有沒有規定呢?若有!又是怎樣的規定內容。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3.顯然的,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所規定的內容,乃立法者利用法條規定,來對「未遂犯」作一個「立法解釋」。其用意與本法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的目的相同。都是在對某一個「法律概念(如公務員、重傷害、故意、過失)」作個別法律上的統一解釋。讓大家可以藉由此一法定解釋,清楚、具體判斷什麼樣的人才稱為「公務員」。什麼狀況叫做「重傷害」。行為人主觀上要如何想,才能認定具有「故意」。同樣的,行為人到底要「怎麼想,做了什麼事」才能對之叫做「未遂犯」?先確定好這叫做「未遂犯」後,接著再去看看刑法第100條到第363條對此未遂犯有何處罰的規定。


4.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內容,老師依其文字描述,先利用一個簡例,並輔以白話解釋,最後再印證回條文所規範的文字意義,讓各位快速、具體瞭解第25條第1項意涵。


 


A


甲想要殺死乙,向丙購買開山刀,並去乙宅查看地形、座向等等狀況,二天後,甲帶開山刀,走至乙宅,適巧在乙宅門口看見乙走出來,甲遂衝上前去,揮刀砍了乙數十刀,甲見乙躺在血泊中,認為乙必死無疑,遂離開。幸丁路過急召救護車,經搶救後,乙活下來倖而未死。


 


(三)、1.首先,在例A的描述中,甲主觀上有殺乙的認識與要乙死亡的希望,故甲主觀上具有殺死乙的故意。


2.接下來,甲基於主觀這個「要乙死亡」的想法,開始展開實際的「殺乙活動」。「買刀、查地形、探狀況、至乙宅、揮刀砍乙數十刀」。這整個過程,不正將甲主觀的希望、願望化為實際的行為,並藉此一連串的行動,來達到「乙死亡」的這個願望(希望)。


3.甲在一番努力,拼命砍了乙數十刀後,結果竟「違反甲內心的希望」,乙沒死!!!這樣的結局跟甲內心的希望完全相違背,甲透過實際、客觀行為的結果是「不如願」。而「不如願」不正是「未遂」嗎?!


4.經過老師這一番介紹例題後,我們來看看,甲的行為是否與本法第25條第1項「未遂犯」的意義相符合。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白話版就是「行為人已經真正將內心的希望或願望,利用客觀可看得到的實際行為加以實行。藉以來完成內心的願望,而這個行為是屬於刑法所不容許的行為」。


(2)配合例A,甲內心希望乙死亡,且已經真的拿刀砍乙數十刀。這個砍人的行為當然是刑法所不容許的犯罪行為,且「往乙身上連砍數十刀」的這個行為,不正是「已經真正、實際上去做(著手實行)可以令乙死亡的行為」注意看!!甲之行為是不是與本法第25條第1項所描寫的「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相吻合。易言之,甲已經開始去著手、去實現要讓乙死亡且是刑法不容許的「殺人行為」(犯罪行為)了。


(3) 本法第25條第1項:「……而不遂者」。這個「而不遂者」就是「不如願」。「事(結果)與願相違」。再白話版就是「沒有發生行為人主觀希望發生的結果」。例A中,乙最後的結局是沒有死!活下來了!這樣的結局,顯與甲內心之希望「乙死亡」相違反。沒有發生甲想要乙死亡這個結果。對如此狀況,我們就可以對甲之犯罪行為稱為「未遂行為」。甲之行為的犯罪類型,即為本法第25條第1項所指之未遂犯


(四)、透過上面的「例A」與白話版說明,相信各位已經對第25條第1項的文字規範意義及什麼叫未遂犯有一個清楚的知悉了。在瞭解未遂犯之「法定解釋」意義後,接下來,我們用更仔細的方式,來分析、解讀第25條第1項的「隱藏的文字」。看出「隱藏的文字」與「看得到的文字」後,二者相加,就是以下的「標題」了。


 


 


明天續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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