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申論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
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何處理?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本題,文書送達於應受收達人之住居所等不獲會
晤應受送達人或其拒絕收領者,依民事訴訟法(以
下稱本法)規定,得為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
【鑑定式破題法】
(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之補充送達方式:
1、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
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本法第137
條第1項著有明文。
2、本法第137條第1項規範內容,即學理所稱
『補充送達(間接受達)』,其主要在使與
應受送達人有特定關係而同居之人,為其
收領而生合法送達效果,以利訴訟程序進
行以收訴訟經濟之功能。
3、惟須注意者,倘若與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
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同為訴訟事件而
爭訟者,此時當不得依同條第1項而為補
充送達,應適用本法第138條規定,為寄
存送達始為合法。
(二)、倘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之處置:
1、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
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本法
第139條第1項,規定甚詳。
2、為求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保障訴訟當事人
與關係人之權益,倘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
正當理由(如無本法第140條第1項所定事
由)而拒絕收領,自得依第139條第1項規
定,留置其應送達之處所,並自留置時,
生合法送達效力。
3、又無法為留置送達者,以達其效時,則可
適用本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準用本法第
138條規定,以寄存送達的方式而為之。
本內容援自【民事訴訟法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