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真正的考生其上榜競爭力之展現
在於遇到『沒讀過』之試題考點
懂得運用『邏輯推理』取得高分
【經典試題】
請依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
回答下述問題:
甲涉嫌超速駕駛因而車禍肇事致被害人乙受有
普通傷害,檢察官經乙提出合法告訴,以甲涉
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將
甲提起公訴,並提出案發路段之測速照相儀所
攝得之甲行車超速照片,用以證明甲犯罪事實
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該
照片形式之真實(即無變造或偽造之情事)及
取得來源之合法性,雖不爭執,但甲之選任辯
護人抗辯稱上述照片為警察機關為取締交通違
規之用而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
證據能力,不得用以證明甲之犯罪事實。試問
甲之選任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檢察官嗣於
上述案件之審判期日聲請傳喚目擊證人丙到庭
作證,丙到庭具結後證稱:「我本人實際上沒
有看到車禍發生經過,是在我檳榔攤工作的檳
榔西施丁跟我說是甲超速又闖紅燈才撞傷乙,
丁後來有新工作,目前不知去向,我找不到她
所以我自己來作證」等語,試問:丙之證詞可
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科學精準審題公式】
本公式運作之第一件事就是『答題指標』之內
容解析與答題方向、範圍的確定。本題之第一
小題,指標詞為『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第二小題,其指標詞:『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
定甲有罪之證據?』。『答題指標』對絕大部
分的考生而言,是個既抽象且陌生之概念只因
此概念為本人所獨創之審題妙技。答題指標有
股相當強大的力量,懂得運用的人,往往會發
揮出令人驚嘆不已的功效。
考點:關於照片對傳聞法則之適用;傳聞性
陳述之證據能力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答案內文計30行,約佔答案紙1頁7行之篇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以下稱本法)第159條第1項,著有明文。
準此,關於本題所示之各個證據,其證據能
力有無該條項之適用,可為如下說明:
【邏輯式引言法】
(一)、本小題甲之辯護人所抗辯者有無理由,
端視系爭照片是否為供述性證據而定:
【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命題】
1.傳聞法則即排斥『傳聞證據』之法則。
易言之,審判長不得使用傳聞證據作
為認定事實之依據。通說認為本法第
159條第1項即為此一法則之明文規定。
【立論之學說與法條】
2.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其
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實務
上認為照片乃以科學、機械之紀錄功
能形成對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
記錄,性質上並不具有供述性質。故
非供述證據。倘依據照片本身已足以
認定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又無
違法取得之情形者即得為證據。
【考點概念闡析-照片之證據性】
3.本小題,該系爭照片,乃對本案之待
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澄清作用,且對當
時狀況所為正確記錄,性質上不具供
述性質自非本法第159條第1項所禁止
之列,故該抗辯無理由。
【套入案例事實,形成結論】
(二)、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首應探究者為『證人』之法律上性質
為何:【以鑑定式破題法為命題】
1.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陳述自己對本案
待證事實之所見所聞、親身經歷之訴
訟第三人,學理稱之為證人,其陳述
為『原始證據』,依法應於審判期日
向審判長為之。【證人之性質】
2.本題,依其題旨丙並非對本案待證事
實親身經歷、見聞之訴訟第三人,其
所陳述內容屬於聽聞丁對其所陳述之
經歷,性質上應屬『傳聞證據』。又
丁依其情形亦無本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所指之例外情形。準此,丙
之證詞,依本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
自不得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結論:甲之辯護人所抗辯者為無理由;另丙
之證詞不得作為認定甲有罪的證據。
本內容援自【刑訴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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