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實例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某行政機關誤認甲為某一違規事件之違規
行為人,遂對甲作成罰鍰處分,甲不明就
裡地繳清罰鍰,並未多加爭執。甲繳清罰
鍰後逾三年,原處分機關始發現乙為真正
違規行為人,甲亦同時得知上情。
(一)、原處分機關得否自行撤銷對甲
所作成之罰鍰處分?
(二)、甲有無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
罰鍰處分的可能? 依據為何?
(三)、甲得否直接向原處分機關索還
前所繳交之罰鍰?
(四)、原處分機關得否另對乙裁罰?
考點:測驗考生對『違法行政處分之處置規
定(行政處分之效力)』與『相關法條
之熟通程度』。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答案內文計59行,約佔答案紙2頁13行之篇幅。
(一)、本小題原處分機關對該系爭處分可否自
行撤銷之,端視其是否合於行政程序法
(以下稱本法)第117條前段法文與第121
條第1項規範而定:
【以個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命題】
1.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
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第一百
一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
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本法第117條前段與第121條第1項規
定甚詳。【立論法條】
2.行政機關對特定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倘該處分機關因事實上原因致以非應受
處分之第三人為處分相對人者,該相對
人錯誤之行政處分,性質上應屬『有瑕
疵之違法行政處分』。受處分相對人若
已逾相關行政爭訟法所定之救濟期間,
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得依本法第117
條等規定,依職權撤銷該處分,以為公
允。【立論法條之闡析】
3.本題,依題旨以觀,顯無本法第117條
但書所指之情形。甲對此一違法行政處
分已逾訴願期間(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此時原處分機關自知悉系爭處分違法時
起,得在二年內依職權為全部之撤銷。
【套入案例事實,形成結論】
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自行撤銷
該罰緩處分。(結語)
(二)、甲就該罰鍰處分已逾訴願提起期間(訴
願法第14條第1項),亦無法提起撤銷
行政訴訟。惟!可否依本法第128條第
1項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該已
具形式確定力之處分,實值探究:
【邏輯式引言法】
1.因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經斟酌
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行政處分之相
對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向行政
機關申請撤銷之。此觀本法第12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自明。
2.本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法文內所稱之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所謂新
事實須於行政處分作成時已存在之事實。
換言之,行政處分作成後,事實狀態發
生有利於申請人之變更,致使該行政處
分不適於繼續存在,須針對新發生之事
實狀態重新作成決定而言。
3.原處分機關作成對甲為罰鍰處分後,事
後發現真正之相對人應為乙,此時事實
狀態發生有利於甲之變更,致使系爭對
甲之罰鍰處分不適於繼續存在。職是之
故,甲得依本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為
由於知悉該事實後三個月內(本法第128
條第2項)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罰鍰處
分。準此以言,甲得依本法第128條第
1項第2款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銷
罰鍰處分。
(三)、關於甲得否直接向原處分機關索還罰
鍰之問題:【直接依題旨而為命題】
1.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
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本法
第110條第3項著有明文。
2.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等原因而失其
效力前,仍具存續力,此即學理上所稱
之『形式確定力』。行政機關本於裁罰
行政處分而向相對人為罰鍰金額之徵收。
縱該處分係違法,於未經依法撤銷前,
仍保有該罰鍰金額之受領權限,非屬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是以
受損害之相對人尚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
則,直接請求原處分機關返還該罰鍰金
額。
承上述,在該違法之罰鍰處分未經撤銷前,
甲不得直接向原處分機關索還先前所繳交
之罰鍰。
(四)、原處分機關得否另對乙裁罰,首應探
究者為行政機關對行政罰裁處權行使
之時效期間為何:
【以個別鑑定式破題法為本項命題】
1.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
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政罰法第
27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2.依題旨,真正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違
規)之行為人乙,自違反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至原處分機關發現時,已逾
三年,故該行政機關之行政罰裁處權,
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依法自不
得再另對乙為裁罰處分。綜此而言,
行政機關不得再另對乙為裁罰處分。
本內容援自【行政法四象限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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