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申論題金字塔型解題模式之示範
【經典試題】
民事訴訟法規定附帶上訴制度為何?於第一審
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之一造當事人,在敗訴之他
造提起上訴時,能否提起附帶上訴?
【試題解析】
本題性質屬於『申論題型』,以附帶上訴制度
為主要題文內容。針對附帶上訴之『目的』,
及一個『概念式學理論點』,作為答案之論述
點。職是之故,在答案之鋪陳與架構可以此二
點為中心,由其引言逐漸帶入。老師用這種技
巧,示範如下,請各位用心體會。
【金字塔型解題模式→設定給分指令】
按附帶上訴者,乃當事人之一造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亦對原
判決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不
利己之部份,而擴張有利於己部份之判決的行
為。依其意義,針對其目的與相關問題可論述
如下:
(一)、附帶上訴制度之目的:
依附帶上訴制度之概念,究其性質,應
可認為其目的再使本未上訴或不得上訴
之被上訴人,藉由上訴人所提之上訴,
得積極主張其私法上的權利,使兩造當
事人有充分利用訴訟程序,衡平當事人
追求實體上利益,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
訴訟權之旨。
(二)、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者,可否附帶上訴
之探究:
1.學理上向來認為附帶上訴本質上屬於
『上訴』,而上訴乃指受不利益於己判
決(即除全部勝訴外)之雙方當事人,
針對此一不利益部分,請求上級審廢棄
或變更不利己部份而為有利於己之判決。
故得上訴者,應以原判決有不利於己之
部份方得為之。倘全部勝訴者,自無上
訴可言。
2.另由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規定:附
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由此法文規範內容,足可證明附帶上訴
本質亦為上訴。準此,自仍受上訴要件
與利益之限制。
綜上所述,於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之一
造當事人,由於本身不具有上訴之利益,故
在敗訴之他造提起上訴時,依法理自不得附
帶上訴。
惟!學說上有認附帶上訴之目的在於『不利
益變更之禁止』,肇於此一學說,縱在第一
審獲全部勝訴之當事人,為防止第二審為不
利益於己之變更,亦可利用附帶上訴來保護
自己之全部利益。於此,一併敘明。
本內容援自【民事訴訟法上榜技術課程】
國考鬼才明師陳一夫親筆095633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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